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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0
星期六

《中国审判》2017.25 179 出版日期:20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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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民商事案件“审前调解+简案快审” 分流模式

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朱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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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缓解“案多人少”压力、提高审判质效,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繁简分流作出一系列重要安排部署,各地法院进行了积极探索,关于繁简分流的理论研究不断深入、制度机制更加健全、法律法规日臻完善。但目前繁简分流主要针对基层法院一审案件,对于二审案件能否适用、如何适用却鲜有涉及。2016年以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创新思路观念,积极探索推行以“审前调解+简案快审”为主要内容的二审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取得良好效果,为推进二审案件繁简分流提供了有益借鉴。

一、推行二审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近年来,泰安中院在大力推进辖区基层法院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工作的同时,积极思考和探索中级法院案件繁简分流,发现通过审前调解对二审民商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不仅非常必要,也切实可行。

2015年中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提高以后,一审案件数量大幅下降,二审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以泰安中院为例,二审民商事案件约占诉讼案件收案总数的75%左右,案多人少矛盾较为突出,民商事法官压力较大。实践中,相当一部分上诉案件并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一审由于种种原因调解工作尚未完全做透、做到位,当事人仍有一定调解意愿。这些案件如果按照通常做法,立案后交由审判业务庭法官审理,既错失了纠纷化解良机,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当事人讼累。对于二审民商事案件,提前介入做调解工作非常必要。

同时,前移二审民商事案件解纷关口也切实可行。案件经过一审后,事实已基本清楚,当事人诉求趋于理性,在案件方面具备调解基础。从当事人提起上诉到二审法院立案有一个一般不超过45天的期间,在时间方面较为宽裕。立案庭法官负责上诉卷宗审查、分案排期、案件送达等工作,具有早介入、早了解案情的优势,也在责任主体方面为开展审前调解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推行二审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实践探索

在推行二审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过程中,泰安中院主要经历了实行单一审前调解和实行“审前调解+简案快审”两个阶段。

(一)单一审前调解:二审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之初步探索

为规范审前调解,泰安中院制定了《民商事案件审前调解操作规程》,对审前调解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调解主体、操作流程等作出规定,并专门制作了《审前调解劝导书》,以浅显易懂、平白直观的形式详细列举了诉讼渠道化解纠纷给当事人带来的不便和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优势,引导当事人自愿通过调解途径化解纠纷。

开展审前调解主要有四种情形:一是当事人提起上诉时,一审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审前调解劝导书》,当事人均同意调解的,中院及时组织调解;二是一审法院认为案件有继续调解可能,及时告知中院,中院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组织调解;三是中院立案庭在审查上诉案卷时,发现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没有新证据,且调解可能性较大的,积极做释法析理工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的,及时组织调解;四是中院在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过程中,面对面征求当事人意愿,对有调解意愿的进行审前调解。

审前调解简化相关程序,并采取灵活多样的纠纷处理方式,既可以在中院、基层法院调解,也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地调解;既可以面对面调解,也可以通过远程视频进行调解。审前调解在上诉卷宗流转期间完成,自当事人提起上诉之日起以45日为限,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登记立案后由立案庭法官及时出具调解书或撤诉裁定书。

(二)审前调解+简案快审:二审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之升级完善

实行审前调解一段时间后,泰安中院发现有的案件在立案前虽然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但立案庭法官对案情已经熟悉,由其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流程更加顺畅,效率更高,效果也更好。为此,泰安中院从20169月开始将单一的“审前调解”升级为“审前调解+简案快审”,使繁简分流机制更加完善。对于审前调解未成功的,将审前调解笔录归入案卷,及时登记立案,由立案庭法官继续进行审理。在立案、送达、排期、开庭、文书制作等环节都坚持能快则快、能简则简,最大限度缩减审理时间,提高审判效率。同时,继续积极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尽量以调解、撤诉方式化解纠纷。

对于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及时依法裁判。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疑难复杂的,仍由立案庭法官审理,不再流转。

经过一段时间实践探索,“审前调解+简案快审”做法逐渐成熟,该院在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过程中,进一步巩固了该做法,明确规定,立案审判团队除做好流程管理及程序性案件审理等工作外,每年以“审前调解+简案快审”方式审理不少于400件二审民商事案件,即不低于二审民商事案件收案总数的10%

三、推行二审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的主要成效

2016年以来,泰安中院通过推行“审前调解+简案快审”繁简分流机制,共化解二审民商事案件452件,占同期二审民商事案件结案数的13.85%,取得多方共赢的良好效果。

一是提高了纠纷化解质效。繁简分流的案件中57%经过审前调解在上诉案卷流转过程中化解,没有占用正常审限;43%按照简案快审审理,实际审限平均为22.5天,与其他业务部门法官按二审普通程序审理平均审限相比缩短37.7天。审判方式灵活便捷,促进了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案件调撤率达86.1%,并且无一申诉,服判息诉率达100%

二是优化了审判资源配置。审前调解通过减少进入业务庭案件的数量减轻了业务庭法官办案压力,使他们有更多时间和精力审理相对疑难复杂的案件,促进了审判资源效能最大化和法官专业化。

三是减轻了当事人讼累。审前调解不占用审限,简案快审时间短,减轻了当事人奔波劳苦和在时间、精力上的损耗。审前调解和简案快审案件大部分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减少了当事人诉讼费用支出,受到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广泛欢迎。

实践证明,推行二审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泰安中院将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及相关规定,深入思考探索,不断总结完善,健全长效机制,努力推动二审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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