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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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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2017.23 177 出版日期: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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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促进社会信用体系构建

文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 林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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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一话题,我们首先应明确信用和信用法治的关系。在中国传统儒家文化中,仅《论语》中的“信”字就出现了38次,仅次于仁和礼。德国社会学家普遍认为,没有人们之间相互享有的普遍信任,社会本身将会瓦解。从经济学领域来看,现在市场经济正是建立在错综复杂的信用关系之上的信用经济。信用交易的产生和信用制度的建立促进了商品交易和金融工具的发展,甚至信用本身就是货币。

信用可以分为社会信用、公共信用、个人信用。其中公共信用指政府信用,是信用体系建立的前提,社会信用或者说企业信用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个人信用是整个信用体系的基础。信用能降低社会的治理成本,提高政府的公信力。但是信用不像资本,可以从理性的投资决策中获得。

社会信用体系的正常运转,必须具备充分的软环境。软环境建设的成本要小于硬环境,但是其产生的效益却要远远大于硬环境。但同时软环境的建设非常艰难和缓慢,必须作为系统工程来处理。其中,法治环境是软环境的重要环节,可以说是信用体系的基础。法律提供了人们被公正合理对待的前提,是个人获得道德尊重从而选择有道德生活的基础。个人被公正合理地对待,同时是社会信用的要求。因此,法律制度应该也能促进和保障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关于信用法治建设,需要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来共建社会信用体系。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强调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是前提,政府应当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也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等信用记录,改善地方的信用环境,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同时推动政府诚信和司法公信的建立。在政府的融资平台建设以及各项ppp(指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采用中,政府应当像爱护生命一样爱护信用。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除了裁判文书的公开和加强说理、避免行政对司法干预等问题之外,在思维层面上还需要法院去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司法认知观。政府要注重重塑依宪治国,重塑法治政府,重塑司法权威。

其次,要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法律机制,推动商业诚信和社会诚信的建立。我们知道,这些年来,逃避银行债务、恶意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偷税漏税、商业欺诈、非法集资等现象屡禁不止。加快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化,对于打击失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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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要建立统一的征信平台,完善征信标准。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的关键环节,是信用数据库的建立。建立统一的信用数据库、统一的查询平台,实现信息的全面化、权威化以及跨行业性、跨区域性,进而能够保存失信者的记录,实现社会信用体系的记忆功能。同样,这也能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社会信用体系的效率功能,能够对失信进行防范,实现社会信用体系的预警功能。比如说,在目前的动产担保领域,动产抵押、动产质押、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等,担保方式不存在统一的登记平台,导致很多隐性担保的出现,致使交易成本难以降低,也无法起到公示预警的作用,这些方面的工作都需要进一步完善。

最后,还要加强社会中坚团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介于国家和个人之间,商会、互联网交易平台等社会中坚团体,也应该发挥信用体系的作用,实现社会信用治理多元化和社会共治。

在社会信用治理和法治建设的过程中,笔者认为,应该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注意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比如说,政府部门对当事人的信用惩戒,不能替代或者直接以此干预市场主体基于经营风险等作出的独立商业判断。商业判断应该由商业主体独立完成,政府只能提供参考,而不是替代作出决定。

二是要处理好对失信者的惩戒和保护公民权益之间的关系。对于失信者的惩戒要依法有据,避免过分限制公民权利。现在各行业都出现了黑名单,笔者认为有些行业应该谨慎,比如公共运输行业、医疗行业,这些可能会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冲突问题。所以,在对失信者进行惩戒的同时,也要注重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要区分哪些是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哪些是可以受限制、惩戒的权利。

三是处理好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国家信息安全之间的关系。在信息公开时要区分公共信息和个人信息,要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和依法保护个人信息之间的关系,要妥善解决好商业秘密和国家信息安全的关系,从而切实保护相关利益人的利益。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应该是合法有据的,同时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手段要合法,不能非法收集、使用、传播,也不得非法买卖、提供、公开他人的信息。此外,从法律角度来讲,还要对个人信息受到限制的提供法律救济途径,如果存在不合法的方式或手段,应该允许当事人有合适的救济途径。除了保障个人信息的基本权利外,还应包含对个人信息的疑义权、更正权、许可使用权、信息泄露的权利救济等等。

总之,信用法治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法治的建设有利于推动法治从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从防御型法治走向具有一定前瞻性的攻击型法治,从内敛型法治走向共治共识的法治。现在我们很惊喜地看到,社会信用立法已经被列入国家的立法规划,期待早日看到这样一部立法的出台,来共同营造社会信用体系所需要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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