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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0
星期六

《中国审判》2017.21 175 出版日期:2017-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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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 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由虚变实”

文 | 刘庭梅

在审理一起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案件时,出于案情复杂、所涉当事人多、社会影响面广的考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采用“3+2”模式组成大合议庭,即由3名法官+2名人民陪审员构成。其中,两名人民陪审员从普通证券市场投资人的角度出发,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提出中肯、切实的意见,促进案件得以公正判决。

对于案件争议焦点问题,多名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的形式,一方面可以确保对专业法律问题作出精准、专业的判断,另一方面又能够充分考虑到一般民众的经验视角。

20154月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江苏法院认真落实,积极创新,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三项举措”提升选任民主性

一是落实随机抽选,来源更加广泛。各试点法院分别采用从选民名单、常住人口以及地域分片抽选等不同选任办法,因地制宜开展随机选任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微博、微信、宣传单等方式,广泛发动宣传。协调司法、公安等部门以及街道、乡镇共同进行资格审查。新选任人民陪审员1052名,人民陪审员总数1700名,超过了员额法官的4倍。

二是改革选任条件,结构更加合理。一方面,坚决落实“一升一降”,将提高任职年龄和降低学历的要求执行到位,让更广泛的适格群众进入选任范围;另一方面,扩大选任排除范围,将已形成或易形成法律职业思维的人排除在人民陪审员之外,有效避免“法官同质化”,使更多社会阅历丰富、熟悉社情民意的普通群众进入人民陪审员队伍。

三是探索双轨并行,兼顾专业与大众。盐城中院等试点法院在金融、专利、医疗、建设工程等专业领域,采取公民自荐、随机抽选方式产生专业人民陪审员,并建立专业陪审员信息库。由专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既满足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大众化要求,又兼顾了特殊类型案件查清技术事实的专业化需求。

“三项机制”推动参审实质化

一是合理界定参审范围。江苏法院通过确立必要、有效的参审原则,将事实争议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涉及民生利益,以及重大新型案件纳入应当适用陪审制审理的范围,从而避免陪审流于形式。

二是构建均衡参审机制。合理限制每个人民陪审员每年的参审案件数量和比例,有效避免“驻庭陪审”和“编外法官”。如盐城中院规定年度参审不超过5件,无锡梁溪法院设定年度上限30件,南京中院采取按轮次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审。同时,规定一定的参审基数,推动人民陪审员积极参审,积累经验。

三是积极探索大合议庭陪审机制。对于重大、新型或者具有社会行为引导意义的案件,采用大合议庭审理模式,将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人数优势,完善大合议庭的评议规则,努力营造人民陪审员肯发言、敢说话的氛围环境。为指导人民陪审员积极、有效参审,江苏高院还编写出版了《人民陪审工作指南》,制作了《十分钟学做人民陪审员》动画短片,以生动的形式介绍参审工作要领及注意事项。试点以来,江苏5家试点法院组成陪审制合议庭共审理案件13448件,其中采用陪审制大合议庭审理案件597件,并且采用大合议庭模式审理了“德州扑克涉赌案”等一批典型案件。

“原来以为是当陪衬的,没想到我的不少意见被法官采纳,真有话语权了。”58岁的人民陪审员姚刚在工作中真切感受到这一角色的使命感与责任感。

“三条路径”实现“两审区分”

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是否应当区分、是否能够区分、应当如何区分,一直是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工作的头号理论与实践难题。江苏高院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参审暂行规定》,尝试对这一重大命题作出突破。

一是以规范要件为核心,界定事实与法律。首先,找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共性特点,明确从规范要件出发的区分标准,将法律规范要件的寻找、解释和应用工作交给法官,将要件事实中需要查明的事项交给人民陪审员。其次,针对不同案件类型的特点,规定类型化、精细化的区分标准。第三,尊重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交错交织的审判客观规律,将着眼点放在法官与人民陪审员职权范围的界定,而不拘泥于事实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的机械划分。

二是以问题清单为线索,实现问题区分的可操作性。要求法官制作问题清单,列明要交给人民陪审员回答的事实问题,并在庭前准备、庭审和评议等各个环节给予人民陪审员明确清晰的指引。

三是以评议规则为程序保障,保证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区分的实践效果。明确陪审制审理的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先发言,再由合议庭主审法官、组成法官、审判长依次发言。表决时,人民陪审员和法官逐项对问题清单提交书面意见,保证评议的实质化。

“三个重点”助推管理规范化

一是搭建信息平台提升管理水平。建立完善人民陪审员信息库、关联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研发人民陪审App,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参审通知和陪审信息自动推送,为人民陪审员参审提供便捷的信息化支持。

二是推行人民陪审员自主管理模式。苏州、吴中等试点法院协调设立了人民陪审员自行负责、自主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自主开展参审抽选、陪审通知发放、工作档案建设等相关事务,促进法官和人民陪审员高效合作以及各项参审工作协调衔接。

三是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退出与保障机制。规定了人民陪审员不适宜继续履职的退出情形,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办法,加强人民陪审员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的保护工作,努力构建人民陪审员参审权责统一机制。

南京中院民三庭法官张斌点击审判系统中的“案件排期开庭”,系统便自动跳出对话框:本案是否适用人民陪审员?在确定适用人数后,“审管办会在人民陪审员信息库中进行随机摇号,确定本案参审人民陪审员。”通过信息化手段,人民陪审员公正参审有了更便利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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