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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星期三

《中国审判》2017.01 155 出版日期:2017-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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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关键词之二:以审判为中心: 维护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

文 | 本刊记者 黄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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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 供图/温州中院

    多年来,呼格案、张氏叔侄案等一批冤假错案的出现,暴露出我国刑事诉讼工作“以侦查为中心”“重口供轻物证”等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破解诉讼制度的症结问题,严格侦查、起诉环节的办案标准,通过庭审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防范冤假错案发生、促进司法公正。

改革意见:顶层设计指明方向

    20166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改革意见》)。随后“两高三部”共同会签改革文件并于1010日正式公开发布。其中既有对刑事诉讼“疑罪从无”原则的重申和强调,更有为切实保障人权而作出的诸多新的制度设计,实为维护司法公正的筑基之举。

    坚持以审判为中心,首先要求司法机关从根本上落实无罪推定原则。《改革意见》强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既是原则,更是要求。既要求侦查机关要全面客观及时收集证据,规范取证行为,保证取证合法性,又要求法庭在审判阶段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坚持疑罪从无;既要求在案件侦查阶段保障当事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依法核实其辩解意见,又要求在审判阶段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完善律师值班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

    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关键在于以庭审为中心,推动庭审实质化。要完善庭前会议程序,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庭审中要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保障法庭辩论充分展开,各方证据、主张、观点和意见得到充分讨论和反驳,尤其要避免在庭审中过分依赖侦查卷宗笔录等书面材料,使庭审流于形式。同时,要完善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制度,真正做到“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当然,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是意味着案件侦查、审查起诉程序就不重要,而恰恰是对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规范性、严格性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最终是要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合理分工,真正实现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最终让每一起案件的判决都能经得起历史检验。

地方法院:积极实践庭审实质化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关涉司法权配置优化、诉讼制度改革、诉讼结构完善以及诉讼程序重构的一场革命性的变革。面对这一历史性变化,成都、温州等地法院积极应对、主动适应。

    成都中院在全国率先探索开展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工作,着力构建以繁简分流、轻案快办为前提,以必要充分的庭前准备为基础,以证据排非、人证出庭、综合认证为重点,以专业化审判、静默化管控、信息化服务为支撑的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操作模式和点上庭审示范、线上类案指导、面上内外协同的改革工作体系,最大限度防范冤假错案,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为实现从“审卷”到“审人”的转变,温州法院以严格落实证人出庭制度、强化直接言词证据原则为重点,并在发挥庭前会议功能、保障控辩平衡、制裁违法取证程序、规范庭审行为等方面不断努力,全面推进庭审实质化。乐清法院在温州中院“庭审中心和证人出庭”改革试点工作统一部署下,联合公安、检察机关形成警察出庭作证工作制度规范,并以此引领示范证人出庭作证工作。

    201671日,在吉林松原市宁江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敲响了吉林法院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第一槌”。庭审中,法院采用“对抗式”审判模式审理案件,法官减少主动发问,引导控辩双方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平等对抗。庭审调查、举证质证都以庭审为中心展开,所有证据都在庭审中出示,关键证据一证一质,侦查人员、鉴定人、证人也分别出庭作证,接受交叉询问,最大限度释放法庭审判功能。

认罪认罚从宽:公正和效率相统一

    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涉及刑事司法的方方面面,绝不仅仅局限于审判程序自身的改革,也绝不是单靠法院一家就能够推进或主导的。

    20168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根据这一决定,20161111日,“两高三部”联合印发“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办法”。

    根据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开展这项试点,要兼顾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合法权利,发挥好律师作用,加强对办案全过程的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防止发生无辜者被迫认罪和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体现了现代司法宽容精神,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化,也是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创新。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理,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同时,能针对当前案多人少等客观司法现实,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和效率相统一。

法庭规则:诉辩双方平等对抗

    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律师制度等一系列改革举措已陆续出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司法改革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充满了新期待。这些法律的新规定、改革的新举措和群众的新期待,为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庭规则提供了新的依据和动力。

    20164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以下简称《法庭规则》)。此次修改,体现了更加注重权利保障、更加注重庭审规则公平、更加注重保障法庭安全、更加注重规范法庭秩序、更加注重庭审活动公开以及更加注重司法礼仪六大变化。

    为了推进庭审实质化,《法庭规则》要求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诉讼各方,形成诉辩双方平等对抗的格局,避免庭审活动走过场,并合理分配诉讼各方的发言时间,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人民检察院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认为审判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均可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人民法院反映或直接提出处理建议。

嘉宾点评:

沈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这项改革,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时代背景下,在总结刑事司法实践经验和速裁程序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和制度化。通过构建认罪认罚案件分流处理机制,规范、强化认罪认罚的法律途径和法律效果,程序上从简,实体上从宽,鼓励、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认罪、真诚悔罪认罚、积极改过自新,有利于及时有效准确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更好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也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繁简分流的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和示范意义。

    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既能保证改革合法正当,又能保证改革有适度的实践空间,充分体现了依法稳妥推进改革的法治精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既涉及完善刑事实体法律和诉讼制度,又涉及理顺工作机制和更新刑事司法理念,是一项系统性、制度性探索,也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发展的一次重要契机,必须统筹协调、有序推进。开展试点工作,要严格遵循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坚持刑法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发展方向,推动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并努力探索,总结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完善刑事法律制度提供坚实的实践基础。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法学会行为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

    2016年我国司法改革向纵深推进。作为一名诉讼法学者,我感到十分欣慰的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全国人大于829日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1111日,“两高三部”又联合发出“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办法”;目前试点工作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局。

    在部分地区开展认罪认罚从宽的试点工作,其意义怎么评价也不为过。这一改革的深入进行,“是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构建科学刑事诉讼体系的需要”,开创了刑事诉讼制度科学化、民主化的新局面。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体系,虽经过1996年、2012年两次刑事诉讼法的大修,确定了简易、普通和特殊程序,但还远远不适应于刑事案件的难易程度、刑罚轻重的适用以及刑事被告人认罪与否的复杂情况,很难精确贯彻区别对待、简繁分流的诉讼原理,更不利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尤其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刑事案件攀升,司法机关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尖锐矛盾,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处理,已经是客观所需,势在必行。因此,推动刑事诉讼制度深层次的改造,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引向深入,进行认罪认罚从宽试点改革,具有深远意义。

    部分地区的试点工作,在科学建设我国诉讼体系方面,其最终的目标和要求是在繁简分流的原理指导下,通过试点试验,在我国诉讼制度的建构上,创建一种具有科学化的“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特殊程序”,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迈向科学化、民主化,为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作出贡献!

王敏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改革目前正在现代司法理念的指引下推进,即按照司法的规律及坚持“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理念推进;这项改革所要解决的问题,不仅仅是充分发挥法庭审判的功能、强化司法的权威,更重要的是为了促进司法公正,更加有力地保障司法公正,更加有效地维护司法公正。

    以往的刑事诉讼实践中“以侦查为中心”的模式及其所产生的问题,是长期影响我国刑事诉讼的问题,是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有着深刻影响的问题,是对整个刑事诉讼都有影响且与其他诸多因素纠结在一起的问题。因此,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个复杂工程,也是一个系统工程,更是一个艰难工程。认识到这项改革的这些特点,有助于我们展开针对性研究,以确定这项改革的着力点,有效、有序、妥善处理改革所面临的各种困难,积极稳妥推动改革。

    在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之后,我们还要将目光延伸到司法体制的诸多方面甚至司法之外的体制性问题。例如,对政法委领导方式的变化、审委会功能的转变、国家对司法投入的增加、涉诉信访制度的改革等,都需要高度重视,以使改革遇到的困难能够得到有效地解决,改革能够有序地展开。

朱正栩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兼闹店人民法庭庭长):

    无论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推进,还是法治社会的形成,都需要构建一个拥有高度共识、愿景一致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这对于全社会法治信仰的传播、法治认同的形成至关重要。本次《法庭规则》专门对此作出了新的规定,在通行、安检中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在庭审活动中,要求审判人员平等对待诉讼各方。新规则出台后,各地基层法院对设立律师休息室、通行专用通道等各方面进行了落实,得到了广大律师群体的好评。

    随着法治观念的不断深入人心,社会各界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真正公平公正一直高度关注,对于如何客观真实地了解法院的庭审活动可以说是非常期待的。此次《法庭规则》的修改,对此制定了非常明确、可操作性非常强的规则,很好地解决了如何保障和规范人民群众和媒体对于法院审判活动的知情权、监督权问题。现在,我们在审判活动中,对于保障群众旁听以及媒体采访时安排记者席等问题,已经按照新规定进行了全面落实,社会反响良好。除此之外,新的《法庭规则》在进一步规范司法礼仪、保障法庭安全等方面所作出的规定,也都非常符合司法规律和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保障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诉讼参与人依法规范地行使诉讼权利,体现了我国诉讼制度的又一次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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