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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星期四

《中国审判》2017.03 157 出版日期:201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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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保护是法治与市场关系的逻辑起点

文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贺小荣

    在价值多元和利益分化的时代,如何在公法秩序与产权保护之间寻找到新的利益平衡点,最终将公益和私益的冲突统一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范围之内,这是新时期处理好法治与市场关系的逻辑起点。

公法秩序与产权保护

    公法秩序为社会成员的生存与发展输送了多重价值。一是为社会成员提供分享生存资源的价值。随着工业化和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人类已经无法依靠个人的力量控制自己赖以生存的物质资源,例如水、电、天然气和信息网络的占有使用,也不能简单地通过市场来进行调节,必须通过公共权力来确保社会成员的分享。因此,由公权力来确保社会成员平等地占有和分享赖以生存的社会公共资源,已成为现代国家治理理论之共识;二是为社会成员提供规范和秩序的价值。无论是居家生活,还是市场竞争,一切私法上设定的权利义务多数都要通过公法秩序来实现和完成。应当特别强调的是,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规范、程序和秩序的价值越来越深刻地影响和改变着我们的日常生活,一切脱离公法秩序的个人力量已经变得十分微弱和无助;三是为社会成员输送安定与解纷的价值。私法为社会成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设定了系统而全面的规范体系,而公法秩序则为私法上权利义务的实现提供了救济的路径和保障,同时也为冲突和纠纷的解决创造了条件。总之,健全而有序的公法秩序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先决条件,也是每一位社会成员追求幸福生活的重要保证。因此,确认和维护合法有序的公法秩序,就成为建立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

    产权保护是社会发展与创新的内生动力。在法律与社会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历史长河中,产权保护的范围和程度影响和改变着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财产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个人维持生存和实现自由的基础和保障。在人类需求无限性与物质产品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无法消解之前,保护个人财产权是防止暴力争夺和产权争议的最有效的手段,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积极成果。一个人拥有按照自己喜欢的方式占有、使用和处分自己合法财产的权利,是其享有自由、尊严和其他权利的前提,也是其实现美好生活的必要条件。

产权保护的作用

    从古罗马的强盛到近代工业革命所创造的物质文明,都离不开产权保护的巨大推动作用。

    一是以人与物的关系为切入点,建立了以财产所有权为核心的财产权制度。英美法系的财产法和大陆法系的物权法均是对财产所有权在规范体系上的不同表达。财产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不动产、动产及其他财产享有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财产所有权在私法自治中具有多重价值:其一,财产所有权是社会成员创新和追求财富增值的内在动力。没有严格完备的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体系,财富的归属处于待定状态,创新的成果就难以保护,财产的安定性就不复存在,社会进步的动力就会枯竭;其二,财产所有权是自由竞争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在法律上确保财产所有人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自由,通过抵押、质押等制度最大程度发挥物的效能,市场经济才能拥有巨大的活力,财产的流转和增值才具有合法的前提;其三,财产所有权是良好社会秩序的基础。产押明晰是定分止争的基础,权属不明是纠纷频发的源头。所有权作为一种绝对的归属权,既为他人设定了不得干涉的义务,又赋予所有权人对物的支配和收益以充分的自由,为排除干涉、减少纠纷、防止侵权、建立秩序奠定了基础;其四,财产所有权是人格独立和自由的前提。财产所有权赋予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和收益权,为所有权人享有自由独立的人格提供了物质和法律的双重保证,同时也成为所有权人追求幸福生活的物质基础。

    二是以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为切入点,建立了以合同法为核心的债权法律制度。与物权法追求财产秩序的稳定不同,合同法重在提供财产流转和财富增值的动态功能。因此,当物权法解决了社会成员占有财富的安定性之后,合同法为社会成员如何实现财富增值提供了规范和路径。合同自由的价值集中体现为:其一,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合同自由可以让市场主体通过价格的变化捕捉交易的信息,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提高市场交易和资源配置的效率;其二,提高了市场主体对交易的预期。合同法从合同的订立、生效一直到履行、违约、赔偿均设定了相互对等的权利义务体系,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行为规则,也为交易双方提供了稳定的预期;其三,提高了市场交易的安全性。违约责任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市场交易的风险,推动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信用体系。

现实问题所在

    长期以来,由于我们在公私权益的争辩中过分强调了公法秩序,忽略和轻视了对产权的尊重和保护,导致在一些执法理念和执法标准上出现摇摆,甚至偏颇。

    在涉及民营资本与国有企业合作的过程中,因片面强调国有资产保护而漠视民事法律中的契约原则,或者以刑事侦查手段介入商事纠纷,擅自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导致民营企业的投资预期难以实现,正常的市场交易被迫中断,企业财产大幅缩水或濒临灭失。在涉及惩处经济犯罪的过程中,不能正确甄别违法犯罪所得与家庭合法财产的界限,简单以“运动式概括执法”的方式处置全部财产,导致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合法财产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在涉及征地拆迁的执法过程中,有的公权力机关未能让公民个人行使司法救济权,简单以暴力执法的方式,侵害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权。此外,在涉及疑罪从无、法不溯及既往、信赖利益、善意第三人保护等诸多司法理念时,受传统公私观念的左右和社会上仇富心理的不当影响,导致在保护个人财产权方面总是羞羞答答、遮遮掩掩,思前顾后、宁左不右,既不符合我国《物权法》和《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也违背了个人财产权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应当承认,正是在行政执法和个案裁判中释放出对个人财产权保护的一些理念和态度,误导了社会民众对个人财产权的认识,加剧了少数市场主体的短期行为,引发了社会成员对个人财产和未来预期的忧虑和不安。

    保护产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准则。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强调指出:“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从上述一系列规定中不难看出,无论是国家根本大法,还是党中央一以贯之的各项政策,均将保护产权作为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基本遵循。因此,保护产权既有赖于全社会财富价值观的培养与革新,更重要的是取决于公权力机关对执法理念、执法标准和执法方式的调整与转变。

寻找二者的利益平衡点

    如何在公法秩序与产权保护之间寻找到新的利益平衡点,关系到法治与市场之间的合理边界。

    一要恪守物权法定原则。财产权是人对物享有的一种排他的直接支配权,除所有人之外的任何人均不得非法占有和支配。一切个人拥有的财产,只要是合法取得,即应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非法侵犯和剥夺。当前,要防止公权力对个人财产权的漠视和践踏,一切物权的变动必须尊重财产所有人的意思表示,同时必须履行正当法律程序:不动产要以财产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作为产权变动的法定依据,动产要以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和实际交付为产权变动的重要标准。当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个人财产权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也需要作出必要的让步。例如,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得不征收或征用个人的财产时,国家不仅需要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而且还要赋予公民个人必要的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手段。在法治社会,一切产权的变动、限制和剥夺,都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来完成。

    二要尊重契约自由原则。任何人在法律没有禁止的范围内都享有占有、使用、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财产只有通过交换和流通才能实现价值增值,而市场经济的功能也需要通过无数个契约的履行来最终实现。契约自由可以确保财产交换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同时还可以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水平,是实现个人财产权的重要手段。在执法活动和司法实践中,要恪守政府管理与市场竞争的边界,不能将公权力凌驾于私法自治之上,随意否定当事人之间的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动辄以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纠纷,导致公民依法享有的合同权利无法实现。实践表明,没有违法,行政处罚就没有介入市场的理由,没有请求,司法救济就没有介入市场的必要。

    三要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知识产权又称为智慧财产权,是人类智力劳动成果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多年来,因假冒伪劣和山寨盗版的猖獗,导致知识产权的专属性和独占性得不到充分保护,极大地影响了权利人创造和发明的热情。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也是构建国际经济秩序的战略制高点。只有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保护产权人依法享有的独占和垄断的专有权利,才能为实施国家创新驱动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四要建立和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产权纠纷确认体系。个人财产权的变动应当在尊重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合同、交付、登记等法定程序来完成。如果产权发生争议,或者财产受到公权力机关和第三人的侵害,除当事人之间或者权利人与公权力机关之间自愿调解以外,应当以人民法院的最终裁判来确定产权归属。在执法实践中,有的案件未经人民法院终局裁判,罪与非罪尚未确定,何为“赃物”尚未确认,涉案财物就被执法机关提前拍卖处理,导致终审判决后财产无法回转和返还。因此,建立以人民法院终局裁判来确定财产所有权最终归属的解纷体系,是依法治国背景下保护个人财产权的必然要求。

    五要在全社会培养和树立正确的财富观。一切经过合法方式获得的财富都应当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在现代法治社会,人们获取财富的方式日益多元化,除通过自己劳动创造的财富外,通过投资、继承、受赠等获得的财产同样需要法律的平等保护。一个人依法拥有的财富越多,向国家交纳的税收就越多,对社会作出的贡献就越大,理应获得全社会的普遍尊重。只有在全社会培养和树立正确的财富观,鼓励创造、赞美财富、保护财产,才能让拥有财富成为一种自豪和荣幸,而不再引发公众的仇恨和蔑视。因此,进一步加大社会征信体系建设,让一切财富的聚集、物权的变动、契约的履行变得更加公开透明,堵塞一切权力寻租、坑蒙拐骗、制假售假的漏洞,才能最终形成“以创造为荣、为财富点赞”的良好社会环境。

    只有正确处理好公法秩序与产权保护的相互关系,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全社会的创造力,激励和动员全体社会成员融入创新创业的大潮之中,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吸引人才、凝聚智慧、汇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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