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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星期六

《中国审判》2017.03 157 出版日期:201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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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恒产”守“恒心”

编者按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正式公布。作为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产权保护的顶层制度设计,《意见》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作出了全面部署,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为此,本刊特邀请法律学者、实务专家对《意见》及相关司法政策进行深入解读,以飨读者。

产权保护进行时

文 | 宫雪

   “当这个时代到来的时候,锐不可当。万物肆意生长,尘埃与曙光升腾,江河汇聚成川,无名山丘崛起为峰,天地一时,无比开阔。”

    这是财经作家吴晓波为其著作《激荡三十年》所写的题记。

    书中,作者用细致独特的视角和诗意盎然的笔触梳理了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企业发展史,展现了风云际会的时代变迁。如今,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有恒产者有恒心。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产权制度保护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共同参与、标本兼治”五大原则,围绕“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十个方面,力争360度无“死角”,为解决长期以来社会所关注的八大产权问题指明了方向。

    保护产权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意见》指出,我国基本形成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和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全社会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保护力度不断加大。

关注民生 群众的“定心丸”

    2016年春夏之交,“温州土地金续费事件”引发热烈的公众讨论。“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你的房子还是你的吗?”这个问题牵动着广大民众的心弦。“居者有其屋”是中国人自古追求的生活理想,诗人杜甫“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的慨叹流传千古。在民众心中,一所房子的意义已经远远超越了单纯的物质层面,它不仅是许多家庭所拥有的价值最高的资产,更是人们遮风避雨的温暖港湾。

    这是最淳朴的人文情感,也是最现实的民生关切。生存、财富、梦想,方寸之所承载了太多的社会意义,人们心系它在未来何去何从。

    针对这一社会热点话题,《意见》明确指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此举筑牢了社会公众的财富安全感,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给老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产权保护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权益。

    2017年1月12日至1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加强对产权的保护,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财产的安全感,稳定各类市场主体的市场预期,增强社会信心。中央政法各单位要深入贯彻《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抓紧制定务实管用的实施细则,提高运用法治方式保护产权的水平。

    为全面贯彻落实《意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和《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为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产权保护的重大部署提供了重要的司法保障。

服务经济 企业的“强心剂”

    刚刚过去的2016年,万科集团与宝能集团的股权纷争持续影响着中国A股市场,书写了中国证券发展史上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一笔。回归法律层面,这场被媒体评价为“世纪大争夺”的资本角逐,成为了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典型个案。

    早在上世纪80年代,吴晓波笔下处于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资本苏醒,企业崛起,市场透着一股萌芽阶段的新鲜气息和原始色彩。经过30多年的发展,股票、期权、汇率等已经成为人们习以为常、津津乐道的经济话题,资本市场不断成熟,一代代企业与企业家谱写了属于自己的光荣与梦想。

    优异的成绩单背后,问题随之浮出水面。如何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如何甄别和纠正涉及产权的错案冤案,如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家的“经济原罪”,如何有效解决民营企业违法案件中司法不规范的问题,如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资产……中国经济巨轮已经驶入新常态的航道,破解难题刻不容缓。

    《意见》关于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等有关规定,为经济发展和企业发展,尤其是民营企业的成长注入了一针“强心剂”。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17年1月14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强调,要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要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强化产权司法保护,依法促进“僵尸企业”清理,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出台的两个司法文件和新年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的有关精神,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保护创新知识产权的“护身符”

    对于文学爱好者和国内出版行业来说,2017年意义非凡。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我国作品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这意味着一批逝世于1966年的国内作家的作品正式进入公共版权范畴,其中包括老舍、傅雷、邓拓等文化名家。名家作品进入公共版权范畴之后,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依然受法律保护。

    不单是文学领域,随着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以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创新迎来活跃期,尤其在影视、游戏等行业集中呈现了“版权热”现象。

    互联网时代,知识和技术激发出无限的生产活力,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种无形财产,受到社会各行各业的广泛关注。“乔丹案”“中国好声音商标侵权案”“判决5000万赔偿的U盾侵权案”等一系列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案件彰显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和决心。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意见》明确的十大任务之一。《意见》指出,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探索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

    无论对企业还是个人,严格保护知识产权,都是对创新者的尊重和鼓励。加大产权保护力度,有利于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激发社会创造力,增强核心竞争力,让创新者真正从政策和制度中增强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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