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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星期三

《中国审判》2016.22 152 出版日期:2016-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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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到位 落实到位

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董开军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党内监督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积极探索强化党内监督有效途径的过程中,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由此形成了一整套更加科学系统、务实有效的党内监督理念,极大地丰富了党内监督理论,对新形势下的党内监督实践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深刻认识党内监督的根本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根本的、第一位的”。强化党内监督,既是我们党的性质、执政地位及肩负的历史使命所决定的,也是权力二重性所决定的,是党的自身建设的关键环节和核心内容。党内缺乏监督,我们党的领导就会弱化、党的建设就会缺失、党内政治生态就得不到净化、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就无从落实,就无法有效应对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也无法克服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加强党内监督,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通过“严管”以达“厚爱”,践行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传统方针。

    二、充分把握党内监督的体系性。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条例》,为强化党内监督作出了“顶层设计”。

    充分把握党内监督的体系性,必须突出强调三个要素:一是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个党内监督的核心。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我们党最大的制度优势。在党内监督上坚持民主集中制,就是要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上级向下监督、同级平行监督、下级向上监督,全方位发挥党内监督作用。二是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党内监督的武器。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在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党的十八大以来,批评和自我批评被放到了更加重要的位置。三是抓住“关键少数”这个党内监督的重点。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必须把信任激励与严格监督结合起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必须转换成为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坚持加强党的建设目标和方向的决心、信心,转换成为对党的建设规律的认识和把握。

    三、切实履行好“两个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全省各级法院党组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在强化党内监督方面更多地承担领导责任,把加强党内监督的各项具体要求体现和落实到审判执行工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加强法院队伍建设中去,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必须多设“探头”,把党内监督体现在时时处处事事上,防微杜渐;必须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法院党组书记是强化党内监督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时刻把加强党内监督的第一责任抓在手上、放在肩上,各党组成员和院领导也要做到知责、尽责、负责。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全省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法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党员干警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情况的监督,确保党内监督落到实处、起到实效。同时,法院党员干警也要充分行使党员民主监督的权利,认真履行民主监督的义务,负责任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习惯于在同志间互相提醒和督促中修正问题、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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