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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星期五

《中国审判》2016.21 151 出版日期:2016-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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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典型意义重大而丰富

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周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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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珂,1954年出生,法学博

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资

源法研究所主任,兼任中国

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

长、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

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最

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审

判研究基地主任。曾获2014

年度CCTV中国法治人物

奖、2015年世界环保大会绿

色低碳发展法治变革力人物

奖等荣誉。

    本案作为全国首例针对大气污染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其典型意义重大而丰富。它基本涵盖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所有重大问题,而最终判决的结果又较充分地体现了环境司法这一新型司法领域独特的公平正义。

具体来说,笔者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关于超标排污的正当性问题

    排污企业缴纳了超标排污费和行政罚款,是否就免除或减轻了环境侵权的法律责任?本案被告认为自己已向政府部门缴纳了巨额的超标排污费和行政罚款,“缴纳的排污费是为了治理环境,单单将责任归咎于被告,无法接受。”

    事实上,对许多污染企业来说,这不仅是他们造成环境侵权抗辩的共同理由,而且也是共同原因。这种行为不仅可能产生一般民事侵权责任,还可能因损害了环境公益而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法院判决被告超标排污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的环境权益,即认定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环境公益的侵害性。这为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的办法,使超标排污造成大气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开辟了一条新的有效的途径。

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

    与其他类型污染相比,大气污染的因果关系即行为和后果之间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关联性问题历来是个难点,这对事实的认定会产生很大影响。在一般环境侵权诉讼上如此,在环境公益诉讼上更是如此。由于空气流动性大,且排污主体众多,要认定因果关系难度很大,因而在普通环境诉讼中,因果关系往往是被告人的重要抗辩事由,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更是如此。

    本案被告方辩称“原告所诉因果关系难以判定,大气污染是动态的,无法确定大气污染是由被告一家企业造成的”,以此来规避或减轻自己的责任。法院则不纠缠于复杂的逻辑争辩,在本案所处城市属于国内污染极为严重城市这一不需要鉴定事实的前提下,确认了鉴定报告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并判定被告振华公司未举出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评估报告。这事实上是采用了国外环境诉讼中的间接因果关系认定说,这种方法提高了审判的效率,也完全满足了程序正义的要求。这对今后包括公益诉讼在内的环境司法审判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关于损害数额的计算问题

    与一般侵权损害数额计算不同的是,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的损害数额计算全世界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在我国更是个新事物,并无章可循。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变更了数额,被告更是坚决反对。

    本案判决并未完全采用原告的计算方法,而是认定了鉴定报告采用的“按虚拟治理成本的4倍计算被告振华公司生态损害数额”的计算方法。关于倍数的选择,并未按最低的3倍,也未按最高的5倍,而是考虑到污染作用于居民较为密集的区域,相应的治理成本当然会较高,这是实事求是和令人信服的。这为今后环境公益诉讼正确和有效地处理这方面的问题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关于赔礼道歉

    本案原告诉讼请求事项中有赔礼道歉的请求,而被告予以拒绝。究其原因,既有对超标排污正当性的不同认识,也与我国新旧环保法和民法的不同规定有关。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即责任方式只有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没有其他责任方式。而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且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方式包括赔礼道歉。

    判令被告赔礼道歉意义重大,其表明法律对污染环境行为的谴责是否有所保留。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日本水俣病事件在是否赔礼道歉问题上也有过激烈的争议与对抗,最终从拒绝到认可。法院判决对环境公益损害的性质和责任形式的认定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是巨大的。本案判决中法院认定“因被告振华公司已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其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的精神性环境权益,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其历史意义是重大而深远的。

关于案件审理效果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要依法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支持政府部门行使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职责,督促企业在承担环境保护义务与责任基础上更好地经营发展。

    本案法院立案受理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及时与政府部门沟通,发挥司法与行政执法协调联动作用,促使被告及时停止污染行为,主动关停生产线,积极整改,重新选址,搬离市区,防止了污染及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促进振华公司向节能环保型企业转型发展,体现了我国绿色司法追求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目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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