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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星期三

《中国审判》2016.21 151 出版日期:2016-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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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 打响蓝天白云

“司法保卫战”

文 本刊记者 魏晓雯

    雾,是雾和霾的组合词。2013年,“雾霾”成为年度关键词。据公开资料显示,这一年的1月,4次雾霾过程笼罩了30个省(区、市),在北京,仅有5天不是雾霾天。2014年1月4日,国家减灾办、民政部首次将危害健康的雾霾天气纳入2013年自然灾情进行通报。

    而在造成雾霾这种大气污染状态的因素中,工业污染物的排放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2014年,山东省德州市的空气质量在全国城市中排名非常不理想,特别是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超标排放废气污染被环境保护部通报批评,省市环保部门多次行政处罚收效甚微,周围居民苦不堪言。

    2015年以前,由于法律上的空白等因素,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很难提起,法院立案和审理工作亦于法无据。2015年1月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境保护法》)开始正式施行,这给人民法院受理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带来了曙光。

    2015年3月19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对振华公司污染大气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索赔近3000万元。3月24日,德州中院对该案决定登记立案受理。

    据悉,德州中院在受理该案后,及时与政府部门沟通,发挥司法与行政执法协调联动作用,促使被告及时停止污染行为,主动关停生产线,积极整改,重新选址,搬离市区,防止了污染及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促进振华公司向节能环保型企业转型发展。其做法符合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和工作要求,该案因此还于2015年底被最高人民法院选为环境侵权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就在进入司法程序一年零四个月后,德州中院对中华环保联合会与振华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公开作出一审宣判。2016年7月20日,德州中院一审判决被告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驳回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其他诉讼请求。截至8月9日,各方当事人均在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该案为新《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后,全国首例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有关专家指出,该案一审结果给国内众多排污企业和地方政府予以警示,也成为我国环保公益诉讼的一个“里程碑”,它标志着在司法领域,正式打响了蓝天白云的“保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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