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04-26
星期五

《中国审判》2016.15 145 出版日期:2016-08-05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再审被申请人律师: 再审公开庭审集中展现了中国法官的 能力和自信

文 本刊记者 魏晓雯

   在再审庭审过程中,作为被申请人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委托代理人的黄晖展现出一名优秀律师的辩论风采,作为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黄晖曾被钱伯斯和《亚洲法律周刊》评为“航运及海商”杰出律师,并获得了“年度顶尖海商海事律师”奖项。从一审、二审到再审,黄晖认真地履行着委托代理人应有的职责。在该案再审宣判后,黄晖接受了《中国审判》记者的采访,他表示,再审公开庭审集中展现了中国法官的能力和自信。

案件庭审直播方式值得提倡

   《中国审判》:最高人民法院选择将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并邀请众多中外媒体现场采访,同时进行了庭审直播,您认为有哪些意义?

   黄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外,法院对其他所有案件的庭审均应以公开审理为原则。进行庭审直播,并允许中外媒体现场采访,是人民法院践行公开审理的方式之一,值得提倡。

对庭审进行全程直播,一方面可以普及法庭常识和法律知识,另一方面也使社会公众有机会对法院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可以让关注本案的人第一时间了解到庭审的全过程,放大了司法裁判的社会效应,也为法律职业从业者、法律问题关注者、学习者和研究者,提供了更丰富、更权威、更完整的第一手素材。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一向是国际社会了解中国法院和中国司法的窗口,允许中外媒体现场采访,能够使中外媒体、尤其是国外媒体直观感知我国法院在庭审掌控、驾驭国内法和国际公约方面的自信和能力。

   《中国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在对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有哪些细节让您印象深刻?

   黄晖:在本案庭审前,关于开庭时间、庭审着装要求等,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和书记员与我们多次进行联系和落实,十分仔细、详尽和周到;而且几次都是在晚上与我们进行联系,由此可见法官和书记员为处理案件加班加点、勤勉负责的作风。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准允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诉辩意见,即使已到中午12点,合议庭仍然没有催促或者要求当事人简短发表意见,而是继续允许当事人充分表达,体现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及律师代理工作的尊重和维护。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及时对本案进行了合议并当庭宣判,不仅展示了合议庭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高效的工作作风,而且展示了中国法官在剖析案件、适用法律方面的能力和自信。

有关程序法的

适用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

   《中国审判》:您认为该案的审理将会对《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及《海商法》相关规定的适用产生哪些影响?

   黄晖:首先,雇佣救助是区别于纯救助和合同救助的新形式,雇佣救助法律关系应由《救助公约》和《海商法》进行调整,还是应由我国《合同法》进行调整,近年来一直是法律学术界和实务领域研究和争议的焦点。我们调研发现,我国各海事法院及其上诉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判决情况不尽相同,不同学者和律师对此亦持不同观点。在这种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的审理明确了《救助公约》和《海商法》的适用范围(即仅适用于纯救助和合同救助),明确了雇佣救助的法律适用(即应当适用《合同法》),这无疑为当事人和各级法院在将来面对此类案件时提供了操作指引,保证司法裁判的统一性、一贯性和权威性。

blob.png

“加百利”轮海难合同纠纷再审案被申请人及原审被告

   但是,我们也要考虑法律的衔接问题,或者说需要做后续的一些工作。例如,将雇佣救助合同法律关系纳入《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后,相应的程序法应是《民事诉讼法》还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如果适用《民事诉讼法》,则救助人为保障其能切实获取救助报酬,仅普通的“财产保全”这一法律措施可予采取;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相关之规定,如扣船、海事保全、海事强制令,《海商法》第九章规定的救助人在交付救助财产前可要求获救财产所有人提供可靠担保的权利等就不能适用,这无疑会对雇佣救助合同中救助人权利的实现和保障产生影响。

   此外,将雇佣救助合同法律关系纳入《合同法》的调整范围,那么此类纠纷是否还属于海事法院的专属管辖案件呢?雇佣救助合同项下的救助款项请求权是否属于《海商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权呢?这些问题可能仍需在适当时机进行进一步的研究、探讨和澄清。

通过双向互动

推动我国海事司法的进步

   《中国审判》:人民法院未来在涉外海商海事案件审理中应当承担怎样的角色?作为律师,您有怎样的期待?

   黄晖:我国海岸线绵长,经济活动活跃,而且我国是贸易大国、航运大国、船舶建造大国,所以我国法院每年均需处理大量的涉外海事海商案件。

   在2016年3月13日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其工作报告中指出,目前中国已是世界上海事审判机构最多、海事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随着中国与更多海洋国家开展“一带一路”项目合作,审理海事案件的需求会不断加大。在此大背景下,加强海事审判工作,将我国建设成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才能更好地为“一带一路”建设保驾护航,更有力地维护我们的国家主权、海洋权益和核心利益。

   与此同时,涉外海商海事审判一向是国际社会了解我国法院和我国司法情况的窗口,是我国法院向国际社会展示我们的司法能力、司法理念的大舞台。

   因此,作为律师,一方面,我希望我国法院未来在涉外海事海商案件审理中,对于国际公约和国内法中规定不明确之处,可以通过对国际公约和国内法的科学解释,去积极引领国际海事规则的发展和完善,提高我国法院和我国海事审判在国际社会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另一方面,无论是法官还是海事律师,也能积极主动地走出去,到其他国家的海事法院或对应的审判职能机构、国际仲裁庭等参观、交流、学习和借鉴,相信此种双向的互动会对推动我国海事司法的进步和提高国际影响力产生积极作用。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