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钱岩 美国法理学家罗纳德·德沃金曾说:在法律帝国里,法院是帝国的首都,而法官则是帝国的王侯。的确,法治的时代,法官身披法袍、明察秋毫,庄严又神圣;但同时,社会转型期,法官“日理万案”、定分止争,奔波又高危:终身追责利剑高悬,矛盾激化耸然于前,他们是“刀尖上的舞者”。如何把好事实关、法律关、政策关,化险为夷地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严恪证据、求真务实,将“三严三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不失为一条和谐司法进路。 严以修身,尊重程序价值,修敬畏之身 审判程序和法两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审判程序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从英美法“禁止强迫自证其罪”“正当程序”到欧陆法“虚伪排除”“严禁逼供”,程序无不昭示着自身的独立价值。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正义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不仅是司法的铮铮誓词,更是法官的修身箴言。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启动程序、证明标准、责任承担,但实务中启动此“诉中诉”“审中审”的案例尚少,不敢排、不能排、排不动的问题仍具一定普遍性;部分司法人员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障的价值取向与思维定式并未彻底转变。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限权法、人权法,将法治、人道的宪法宗旨贯穿始末,彰显着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宪法精神,是当代公民的权利书。孔子曰,“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言。”对程序的严格恪守,即是对生命与尊严的敬畏。法官需修敬畏之身,既要嫉恶如仇,也应从善如流,认真对待被告人的每项诉讼权利;尊重程序、以法为据,增强裁判的法制底气;严以修身,坚决排非,维护司法公正。 严以用权,遵循审判规律,用禁锢之权 英国思想家弗朗西斯·培根说:“犯罪⋯⋯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好比污染了水源。”司法裁断尤其是刑事审判,牵涉生命与自由,诸多利益犬牙交错;一念之间,失之毫厘则谬以千里,必须审慎。然而,法院不是了无牵挂的世外桃源,面对威胁、引诱、不当干预⋯⋯法官何去何从?司法改革“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与部署,赋予法官独立考量、内心确信的政治底气。 司法权是判断权。法官须遵循审判规律,坚守正确立场,始终执法必严,逻辑判断不因时因人而改变;捍卫职业荣誉、忠于职业操守,永远谨记身份,开庭审理不因压因惑而脱轨。孟子曰:“行天下之大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法官,作为社会正义的捍卫人与司法改革的燃灯者,尤应不惧阻力、严以用权,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司法权是中央事权。法官须恪守人民意志,不越制度藩篱,严以用权;摒除地方干预,拒绝不当交易,用禁锢之权。韩非有云,“人主使人臣虽有智能,不得背法而专制。”法外无权,法外无利,法外无言;职权需履行,更须禁锢与谦抑。唯有如此,法官才能以审判四两拨千斤,促社会和谐,保一方平安。 严以律己,服从证据规则,律臆断之己 《论语·子罕》载,子绝四:毋意,毋必,毋固,毋我,其中毋意(不要臆断)居首。刑事审判尤忌臆断。发案之时,后果事实已经形成,犯罪行为无法回溯,法官面对的是支离破碎的证据残片;采纳哪些,采信哪些,怎样还原?若凭印象、想象而推理、揣度,将身陷有罪推定的窠臼,完全悖离刑事诉讼基本理念、原则。唯有忠实服从证据规则,审慎依据关联性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 、类似事件规则、补强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品格证据规则审查判断证据,才能找出方向、发现真相。 奥地利哲学家卡尔·波普说,理性是罗盘,欲望是暴风雨。司法女神朱斯提亚蒙眼裁断,即是禁忌内心欲望、偏见与盲从。的确,司法评断是非、定罪量刑、定分止争,动辄牵涉人权,必须严以律己、慎之又慎。法官在还原事实中应慎独慎微,勤于自省,以公正之心、律臆断之己,才可能去除蒙于事实表面的浮尘而抓住本真。 谋事要实,坚持证据裁判,谋法律真实 在诉讼流程中,法院系最后一道关口,审判是最后一公里正义,当事人期望于此,矛盾汇集于此,媒体聚焦于此,国家公信力体现于此。无论罪与非罪、此罪彼罪、量刑轻重、实刑缓刑,拷问内心依据,评判裁断正误,坚持证据裁判是永恒的准则。 作为国家追诉的终极,法院距离案发时间最为遥远。案件起诉至法院往往已经时过境迁,客观真相无法回溯;法官凭借证据固定与搭建的仅是符合程序要求、体现程序正义的法律事实。让法律事实接近客观事实是诉讼的理想结果,但仅能无限接近,无法重合与替代。坚持证据裁判即是在诉讼中坚持辩证唯物主义与唯物辩证法,坚持认识论中的有限理性论。 对法律真实的探求“谋事要实”。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获取手段违法,有无技术瑕疵—以此审核证据资格,决定采纳与否;证据是否为原始证据、直接证据、公文证据,是否需补强证据,是否属关联关系人提供—以此审核证据能力,决定采信与否。同时,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是否无缝衔接,能否形成流畅的诉讼脉络,其中有无疑点,可否作出合理解释,以此排除合理怀疑、增强内心确信。 当法官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求实精神谋求法律真实时,即能胸怀坦荡、气定神闲,面对死磕“岿然不动”。 创业要实,摒除笔录中心,创良心铁案 既不同于英美,又有异于欧陆,我国诉讼模式融汇了两大法系的特点,是在职权主义基础上进行的当事人主义优化。直接言词原则便是我国诉讼理论秉持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实务中,因侦查力量强大、控辩对比失衡等诸多原因,一度出现法院审案过于依赖侦查笔录的“笔录中心”现象。为防止法官未审先断的预判,我国曾于立法层面将“卷宗移送”调整为“复印件移送”,司法改革也一直在路上,但真正消除笔录影响的阴影,尚应努力。 作为改革“燃灯者”的法官需不断提高庭审把控能力,做到事前有预案、事中有应对、事后有协调;尊重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积极推动庭审实质化;切实落实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展示在法庭、控诉辩护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使庭审真正成为认定事实并据以定罪量刑的中心环节。同时,在审阅卷宗中真抓实干,补查补正,严格要求;促使诉讼标准、资源向审判看齐与聚拢,努力打造经得起实践与历史检验的良心铁案。 做人要实,追求内心确信,做担当楷模 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法官是人,但有别于凡人,因为他的个人品格与职业操守早已水乳交融、不可分割。我们无法想象一个品性不端者能够办出令人胜败皆服的铁案,但我们永远相信一份入情入理判决的背后是一份孜孜以求的执着。唯兢兢业业方力透纸背。 不同于其他工作,裁判权履行的基础是判断权的正确行使。而如何形成内心确信,怎样将外部的规范禁锢转化为内部的心灵约束?在办案中做老实人、干老实事,是即是、非即非,襟怀坦荡、公道正派。对于证据不足的案子,敢于顶住压力、宣判无罪;对于证据瑕疵的案子,善于协调各方、补查补正;对于被害人家属坚决要求判处死刑、但又不符宽严相济政策的案子,要耐心疏导、辩法析理;坚持善始善终,善做善成。以对党、对人民、对当事人忠诚老实的态度,担当、承受、实现公正。 法官即是法“关”,把好政策关、法律关、事实关。一名合格的法官将以“忠于党、忠于法律、忠于人民”的钉子精神,实现永恒的誓言,兑现不变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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