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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5
星期二

《中国审判》2015.05 111 出版日期:201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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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法院样本:“敢吃螃蟹”的横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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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年末,珠海市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挂牌成立。横琴新区位于广东省珠海市横琴岛,处于珠江口西侧,毗邻澳门,处于“一国两制”的交汇点和“内外辐射”的结合部。根据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横琴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支持粤澳合作产业园发展”等具体优惠政策,故被称为“特区中的特区”。依托毗邻澳门的区位优势,从2014年9月1日起,广东省珠海市除法律规定专属管辖以外的所有涉外、涉港澳台民事一审案件,由横琴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根据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横琴法院的筹建目标是:打造综合改革示范法院。2014年一年来,横琴法院紧跟中央最新的司法改革精神,在全国法院率先推进法院综合改革,积极探索建立法院工作新模式。“只要看准了,就大胆去做,敢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横琴法院院长蔡美鸿说。

    一年来,横琴法院用实际行动推进革新,首创法官会议制,取消案件审批制,推行立案登记制,探索执行裁决权与实施权相分离⋯⋯在笔者看来,这些都是横琴法院吃下的“螃蟹”。

不设审判庭

推动法官平等议事

    横琴法院从成立时起就没有按照传统法院的模式设立审判庭,而是按照去行政化要求,实现法院管理工作民主决策,法官自我管理,法官会议成为法院的“神经中枢”。法官会议并不是简单的会议机构,而是有决策权的机构,行使了传统法院院长、副院长和院党组的一些职能。设立法官会议的目的在于,在不设审判庭、减少行政层级的情况下,实现法官自我管理,通过民主决策机制管理审判和行政事务,以充分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审判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实现法官工作负担均衡化。

    法官会议不同于传统法院管理模式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法官在法官会议中平等议事,院长、副院长作为兼任行政职务的法官,在法官会议中不享有特权,和专职法官有着同等的投票权和发表意见的权利。

    自从2014年4月初召开第一次全体法官会议以来,横琴法院至今已经召开了6次全体法官会议。此前经过全体法官会议的决定,横琴法院确定了分案机制,所有法官承办的案件都由诉讼服务中心按照既定的分案机制来操作,把受理的案件分派给不同的法官负责审理,即使是院长也不能对其主审的案件进行挑选。横琴法院审管办主任李磊明介绍,横琴法院在确定年度分案方案时,先由法官自报职业专长,提出适合自己办理的一到两类案件,然后在法官之间进行案件类型、受案数量的协调和平衡,最终确定法官主办的案件类型和候补的案件类型。这样一来,分案的规则已经事先制定,排除了事后分案,即使院长也没有权力直接改变法官会议确定的分案方案,从而避免了外部的干预,有效保障了司法程序的公正。

    横琴法院副院长曹如波说:“法院的事务管理,不再是院长一个人说了算,法官会议实际上是‘革了院长的命’。原先很多由院长办公会甚至院党组确定的事,现在基本由法官会议来商定。法官会议制度在根本上确立了法官的主体地位,实现了法官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

取消案件审批制

改革审委会运行机制

    传统法院均按案件类型设置刑事、民事、商事和行政等各类审判业务庭,实行行政化的管理模式,部分案件的裁判要经过庭长、院长的层层审批,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权责分离现象,违背了审判规律。横琴法院的内设机构不设审判庭,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隶属于任何内设机构,从而使案件审批制失去了生存的土壤。横琴法院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签发;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由合议庭成员签发。院长、副院长不参加审理的案件,对裁判不行使审批权。

    与取消传统的案件审批制相呼应,横琴法院还对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进行了改革。一是审判委员会由会议制转为审理制,建立审委会委员组成合议庭直接审理案件的常态化机制。严格限制会议制审理案件的数量,凡是审理结果直接对外的原则上采取审理制,即由审委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审委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一般不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确有必要上会讨论的案件,应先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二是建立重大疑难案件识别机制,确保审判委员会委员审理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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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先实行法官员额制

打造审判团队

    横琴法院在成立之初就摒弃了传统法院对法官员额不加限定的做法,综合考虑保障审判质量、法官能力等因素,以每位法官年均办案250件为标准确定法官员额。横琴法院副院长曹如波表示,实行法官员额制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与中央的司法改革精神完全一致。员额制保证了横琴法院的法官都是专家型法官,契合了法官职业化的发展方向。根据法官员额制的要求,现有专职法官空缺时,才能补充法官,收案数量变化明显时,才能调整员额,从而严格控制法官的数量。在实行员额制的同时,严格法官选任程序。横琴法院的专职法官均为审判员,为副处级,编制8名,主要从法官以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士中公开选任。

    为保证法官专心审案,每名法官配3名助理、1名书记员。“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团队,助理和书记员以法官为中心,通力合作,为法官分担庭前准备、调查取证、协商调解以及文书起草等工作。

执行裁决权与实施权分离

着力解决执行难

    横琴法院在内部实现执行审查权和实施权的彻底分离,执行局仅设执行员,不设法官;执行员负责执行实施权,执行审查权由专职法官负责。由法官负责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申诉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审查事项,执行员负责实施事项,包括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分配以及罚款、拘留措施等。横琴法院审管办主任李磊明表示:“实行执行裁决权与实施权相分离是由横琴法院的机构设置、人员分类管理的整体设计决定的,也是在横琴法院模式下顺理成章的必然选择。”法官员额制决定了法官有限,不可能像普通法院那样在执行局也设执行法官,横琴法院的执行案件作为一类案件,由法官会议决定由哪个法官承办。执行员在人员分类管理体系中,属于审判辅助人员序列,执行局长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召集执行员全体会议。

    横琴法院的司法改革举措,为广东乃至全国的司法改革积累了许多成功的、可复制的先进经验,横琴法院改革模式初见成效。上海高院、我国台湾地区“法务部”等50多家法院和部门前来考察交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敖广恩说,2015年,珠海法院将以横琴法院为全市法院改革窗口,把横琴法院建设成对接一国两制模式、与港澳台和中西方法院成功经验接轨的全国综合改革示范法院,做精、做优、做特、做强,为全省、全国法院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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