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春波
最近“币圈”有点慌。 8月21日晚,不少用户登陆金色财经网、币世界快讯服务、比特吴、火币资讯等多个公众号后发现,账号已被屏蔽和停止使用。腾讯方面表示,部分公众号涉嫌发布ICO(即首次代币发行)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违反《即时通讯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账号被永久封停”。 3天后,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这是继去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后,国家再次对以虚拟币、区块链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提出的风险警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指出:“此次风险提示的发布实际上也预告了过去‘虚拟货币’野蛮生长时代的终结。” 
比特币“野蛮生长”
据统计,目前市场上存在的数字化“虚拟货币”有数十种之多,比较主流的有比特币、莱特币、以太币等,但其中影响最大、最被市场和投资者认可的当属“鼻祖”比特币。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彼时,有人以“中本聪”为名发表了一篇论文,描述了一种新型数字货币的分布软件,引发了热烈讨论。
和传统货币相比,比特币没有一个集中的发行方,而是由网络节点的计算生成。比特币每个节点链接时,会从对方处获取最新的交易信息,但由于比特币长期积累的巨量交易信息,涉及到非常庞大的数据比对动作及运算量,“中本聪”发明了区块链技术组合,即通过单一节点借助区块来同步交易,以保证所有区块信息的统一性。
2009年,比特币网络诞生,“中本聪”开创了第一个比特币区块。比特币从此正式走进人们的视野。
一年后,美国的一个程序员用一万比特币购买了一份价值25美元的披萨。据公开资料显示,这是比特币在现实世界中的第一笔交易应用。按照此次交易计算汇率,一比特币实际价值为0.0025美元,可谓是“白菜价”。
2012年,比特币价格首次突破一美元。2013年11月,比特币成交价达到1000美元,随后又超过了一盎司黄金的价格。 2018年9月17日,本刊记者查询发现,虽然比特币价格近期经历了下跌,但成交价依然保持在6545美元。
不到十年间,比特币价格以令人瞠目的倍数上涨。如今,比特币已成为当下最有价值、也是身价上升最快的“虚拟货币”。
造成比特币飞速升值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其稀缺性。2009年,“中本聪”在面向公众推出比特币协议时就明确表示,“比特币是一种限量供应的虚拟货币,比特币的总供应量设定在2100万枚,并且永远不会增加。”
近年来,比特币在中国市场越发火爆,中国的比特币玩家逐渐成为购买比特币的主力人群。
据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发布的《2014-2016年全球比特币发展研究报告》显示,中国在“挖矿”和交易方面具有领先地位。报告称,中国比特币交易量占全球的80%,在新产生的比特币里面,超过70%在中国“开采”,中国市场占据了比特币大部分的新增供给。
刘俊海表示,“虚拟货币”之所以在国内火爆,寻根究底还是因为有利可图,相关平台大肆宣扬鼓吹,甚至存在人为炒作,“当然其中有创新的一面,但是也不乏个别平台机构利用创用新的‘马甲’进行着非法集资等不法行为,这也是事实。”
投资者风险重重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迅速蹿红的同时,我们注意到,这一行业的发展也危机四伏,投资者们面临着重重风险的考验。
360安全中心在《2013年第三季度安全报告》中特别指出,比特币投资者正面临着比特币“挖矿木马”、投资账户盗号以及交易市场沦陷等三类威胁。
上述风险不少已在司法案例中变成了“现实”。
截至发稿前,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比特币”,共有299个结果,其中最早的裁判文书出现在2014年。并且,涉比特币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从2014年的12件增长到2017年的116件。这些案件零散分布,涉及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涉案由主要包括:扰乱市场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盗窃、诈骗、合同纠纷、敲诈勒索等。
据《钱江晚报》2013年11月报道,浙江杭州的吴先生投资10万多元来购买比特币,仅仅4个月时间就轻松赚了40余万元。但好景不长,他的账户随后被盗,比特币“不翼而飞”。
“对于比特币或者是其他以区块链为基础的’发币’,虽然区块链上的各个节点记账都清晰、全面、完整,但投资者并没有掌握供应商、下游商等信息,存在不少隐患。现在还有少数平台机构利用比特币、区块链这些新名词的’外衣’来蛊惑不明真相的投资者,以骗取钱财。”刘俊海告诉本刊记者。
事实上,这样的情况已经早有发生。
2013年10月26日,中国比特币交易网站GBL突然下线,带走了用户持有的价值410万美元的比特币,成为国内首起比特币交易平台诈骗案。 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杜某与刘某在中国香港创办达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并创建虚假的“暗黑币”投资交易网站,以经营“虚拟货币”为名,实则为传销组织。其宣称“暗黑币”类似于比特币,持有后可升值,并以投资“暗黑币”为名,向参与者收取不同级别的“暗黑币”矿机租赁费用(即门槛费)。据统计,这一传销组织在江苏省南通市共发展了80余人参与,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 刘俊海表示,这些“虚拟货币”发展中的乱象除了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让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外,还助长了金融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风险。 “在鼓励金融科技创新的同时,不能忽视金融创新中的高风险,关键是寻求市场和政府监管之间的平衡。”
违法交易“帮凶”
依托其本身特性,比特币在任意一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上均能进行买卖,任何人不管身处何方都可以挖掘、购买、出售或收取比特币,并且在交易过程中,外人无法辨认出用户的身份信息。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姜楠表示,正是由于比特币的匿名性,比特币也常常沦为毒品、洗钱、敲诈勒索等违法交易追捧的交付方式。 以恶名远扬的国外黑市网站“Silk Road”为例,它利用匿名网络Tor(由于保护数据的密码就像洋葱一样层层包裹,这个系统最终被称为Tor,即The Onion Router)和比特币共同建立起了一个巨大的数字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人们可以轻易购买毒品以及其他违法品。
此外,比特币在近年来的黑客敲诈勒索案件中也时常被当作“帮凶”。
2016年7月底至8月初,赵某非法侵入苏州淘豆食品有限公司的服务器,窃取了该公司的网购订单信息,并以泄露上述信息为由实施威胁,迫使该公司支付比特币合计20枚,价值人民币7万余元。
另一起敲诈勒索事件更是受到广泛关注。2017年5月,勒索病毒“WannaCry”肆虐全球,成为近年来波及面最广的网络安全事件。受攻击的电脑中的文档、照片、程序等多种文件被加密,用户只能支付比特币赎金取回,否则文件将被彻底删除。
“此种情形涉及刑事司法中的价值判断: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产品,它的法律本质是财物还是电子数据。如只将其视为电子数据而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保护的’财物’范畴,则索要比特币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姜楠认为,与比特币法律地位接近的网络游戏装备、游戏币、Q币、网络账号等属于虚拟财产,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应当被纳入“财物”范围,但实务界整体对此态度趋于保守。2013年《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时,起草者曾申明盗窃虚拟财产不应按盗窃罪论处,主要考虑到虚拟财产的本质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将其解释为“财物”超出了司法解释的合理范畴,从操作层面上亦难以解决数额计算的问题。
“比特币不同于传统的虚拟财产,它不依赖于运营商,交易过程不可逆,具有强货币属性,但同样面临以上考量。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必然带来同类案件的高发,网络安全成为新的时代焦虑,迫切需要司法给出答案。”姜楠说。
法律地位备受争议
如何界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这个问题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有不同的声音,而各国对比特币的态度也不尽相同。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承认比特币为“私人货币”的国家。2013年6月,德国议会决定持有比特币一年以上将予以免税。而后,比特币被德国财政部认定为“记账单位”。这意味着比特币在德国已被视为合法货币,并且可以用来缴税和从事贸易活动。“对于‘虚拟货币’,除德国外的欧洲多数国家态度比较谨慎。美国相对自由一些,但是监管部门也一直对此保持警觉。”刘俊海说。美国得克萨斯州地方法院法官在一起比特币虚拟对冲基金的案件中,裁定比特币是一种货币,认为应该将其纳入金融法规的监管范围之内。
另据国外媒体报道,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交会的代表曾在出席美国参议院的一个听证会时称,比特币是一种合法的金融工具。2013年10月,加拿大成为了比特币ATM的试点国家,世界第一台比特币ATM机也随之在温哥华投入使用。用户可以在ATM机存入加元现金,机器会将现金在加拿大的VirtEx服务器上进行兑换。此外,用户也可以在ATM机上用比特币购买加元。
就国内情况来看,“比特币或其他种类虚拟币的‘货币属性’并未得到我国官方实际承认。”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凌告诉本刊记者,“这主要是因为虚拟币的发行和交易如果不受控制,很容易异化为非法集资,或者增加洗钱风险,可能挑战国家发行的法定货币地位,影响金融秩序稳定。”
胡凌指出,早在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比特币被认为是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同时,禁止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开展与比特币相关业务。“随着各类虚拟币层出不穷,2017年9月,《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将各类虚拟币称为‘代币’,认为大量出现的首次代币发行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加强监管,同时仍否认代币的货币功能。”
“今年8月发布的《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进一步识别了通过ICO、IFO、IEO等花样翻新的名目发行代币,或打着共享经济旗号以IMO方式进行‘虚拟货币’炒作行为,认为其本质上仍然是非法集资、传销、诈骗行为。”
法定数字货币呼之欲出
尽管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在国内热度不减,一定程度上挑战着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的地位,“但缺少国家主权进行背书,无论如何不可能成为法定货币。”刘俊海表示,“应该说,除中国人民银行外,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在我国都无权发行任何具有法律意义的货币,不管叫数字货币,还是’虚拟货币’。这个态度必须应该明确,以免在监管上产生误解,进而造成金融风险和隐患。”
即便在我国,比特币等“私人化”的“虚拟货币”未得到官方认可,但不可否认的是,数字货币的未来或许可期。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数字形式的货币是一种趋势,也是适应当前国际货币基金或者国际货币体系的改革,为大家提供更便利的支付手段的一种大趋势。” 2016年,英格兰银行与伦敦大学学院合作开发了一种新的数字货币“RSCoin”;日本也与欧洲启动联合项目,研究数字货币的支持技术;荷兰正在研究该国数字货币“DNBcoin”,并已开始测试国家银行机构之间对区块链技术的使用情况。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自2014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就成立了专门的研究团队,并于2015年开始进一步充实力量,就数字货币发行和业务运行框架、数字货币的关键技术、数字货币发行流通环境等展开深入研究。
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曾指出:“法定数字货币可以充分利用先进数字技术,加大金融服务对农村、偏远地区、弱势群体的覆盖,为这些受限人群提供一系列合宜的、负责任的金融服务,包括支付、转账、储蓄、信贷、保险、证券、金融规划和账户报表等。”
“对于央行稳步推进数字货币的研发,应该给予点赞,货币金融也要与时俱进。”刘俊海认为,央行研发数字货币与开展对各类“虚拟货币”的整顿清理应该相辅相成,“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我们也关注到,在多国积极启动研发法定数字货币的同时,也有不少国家对此抱有犹豫和观望态度。但不论最终法定数字货币是否能在近年内“落地”,法定货币的数字化未来呼之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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