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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7
星期六

《中国审判》2018.12 202 出版日期:2018-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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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失灵时,司法不失灵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谈“小鸣单车”案

文 | 本刊记者 张春波

消费是市场活动的起点与归宿,是国民经济可持续稳定增长的引擎。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法治化、电子化、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新兴的消费需求、消费方式、消费活动和商业模式层出不穷,消费结构不断升级,消费纠纷也不断涌现。

作为全国共享单车公益诉讼第一案,广州中院的判决也吸引了不少法律学者的关注。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表示,要对这个案子的两个方面进行点赞:“一个是法院判得好,判决辨法析理、胜败皆明,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道德效果、政治效果、市场效果的有机统一;另一个是广东消委会这个公益诉讼原告当得好。当然,这也和现在全国各地普遍重视共享单车消费者权益保护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这是送给我国共享经济发展最好的礼物。”

刘俊海教授指出,广州中院作出的这一首例判决意义重大。

一是释放了一个重要信号,市场失灵时司法不失灵。“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共享经济发展的大潮之下,新兴企业如雨后春笋,同时也存在很多乱象。在本案中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下,我们看到人民法院是有担当、有温度的。”

二是通过具体的判决体现了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一起公益诉讼,涉及众多不确定的消费者,应当说该案的判决起到了‘公平处理一案、有效教育全社会’的良好社会功能。”

三是给不诚信企业念了“紧箍咒”,给诚信企业下一步慎独自律指明了方向。“如今,由于经营者的失信成本低于失信收益,致使经营者的失信行为无法得到有效遏制,很多诚信经营者则面临着‘劣币驱逐良币’的尴尬。该案的判决明辨是非、惩恶扬善、激浊扬清,起到了良好的引导效用。”

四是体现了“三升三降”的导向。“提升了企业的违法成本,降低了违法收益,确保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收益;提高了消费者维权的收益,降低了消费者维权的成本,确保维权的收益高于维权的成本,解决了消费者‘为了一只鸡,必须杀掉一头牛’的尴尬局面;提升了守信企业的守信收益,降低了守信成本,确保守信收益高于守信成本。”

对于小鸣单车在答辩中指出,希望社会和消费者多点包容和理解,刘俊海教授表示,包容必须有一定的“度”。

“这也是小鸣单车在答辩当中,隐隐约约透露出来的一些不正确的想法。但这也说出了不少企业内心的一句实话,就是包括共享单车行业在内,很多共享经济模式是重创新、轻诚信,重发展、轻规范,甚至是只发展、不规范,忽视了消费者的安全权益,也忽视了企业发展的安全。只讲创新发展,不讲诚信规范的企业,最终只能走向一条欺诈或者诈骗犯罪的不归路。”

刘俊海教授认为,要完善互联网法治,必须牢固树立以下理念:兼顾创新与诚信,更加注重诚信;兼顾规范与发展,更加注重规范;兼顾公平与效率,更加注重公平;兼顾便捷与安全,更加注重安全。

长期以来,押金的问题是困惑共享单车消费者的一个大问题,也是长期困惑法院、仲裁机构、监管者的一大难题。

刘俊海教授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指出,“现在很多人,包括债权人银行、共享单车平台都认为,消费者的押金给了共享单车企业,押金所有权就归企业所有。消费者对自己的押金有债权,没有物权,所以共享单车企业一旦破产,消费者想要拿回押金,就应与其他债权人一起排队,最终可能以权益‘打折’收场。这虽然是非常霸道的逻辑,但是很有‘市场’。”

对这种很有“市场”的看法,刘俊海教授并不赞同。“根据《物权法》和《信托法》等法律规定,押金的所有权应该是消费者享有产权的私人财产,是企业为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代管代存的财产。在企业破产时,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消费者应享有对押金的取回权。”

“押金是为了防范消费者的道德风险。损坏单车等行为发生后,可以押金来抵充平台遭受的损失。然而,却没想到‘葫芦按下去瓢起来’了,共享单车平台又出现了道德风险,可能存在挪用、侵占押金等问题。实际上,预防控制消费者道德风险的手段非常多。比如说,现在部分共享单车平台以信用评价来取代押金制度。”

刘俊海教授建议,应建立第三方独立存管制度。“曾经证券公司也存在挪用客户保证金的问题,但由于后来建立了银行的第三方独立存管制度,现在几乎已经没有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的问题了。下一步,我们应把‘篱笆’扎紧点,各类押金单独存储,建立由消费者跟平台双方共同监管的银行账户。”

由于共享单车行业经营模式存在短板,一旦个别共享单车企业出现问题,可能会诱发整个行业的诚信危机,影响行业形象甚至是长远发展。

对此,刘俊海教授建议,应建立消费者友好型的协同治理体系。“没有自律就没有公信力,就没有可持续发展的后劲,行业协会要及时清除霸王条款,清除潜规则;要鼓励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企业经营方面有所作为;加强与行业协会对等协商、理性博弈,积极参与规范共享经济立法、立规;要鼓励新闻媒体和自媒体根据客观公正、理性文明、自负其责的理念对侵权现象开展监督。”同时,还应建立消费者友好型的行政监管体系。“在企业不能自律的时候,监管者必须勇于担当,依法运用法律赋予的市场准入、行政指导等权限,促进互联网平台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及早消除监管漏洞,消除监管盲区,提升监管效能,增强监管公信力。”

此外,建立消费者友好型的司法救济体系同样重要。“无救济无权利。对于量大面广的消费纠纷,法院要采取‘开门立案、凡诉必理’的积极态度,克服‘司法解释依赖症’。要在立案、审理、判决和执行等环节充分体现公正、快捷的原则,重点解决立案难、执行难的问题。”

刘俊海教授特别指出,“当然,广大消费者要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切实看好自己的钱袋子,力戒‘占小便宜’的消费心理,树立科学、理性、文明、绿色的消费理念。既要善于学习简便易用的消费科学常识,也要学会‘明明白白看广告,认认真真签合同,未雨绸缪存证据,淡定从容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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