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本刊记者 宫雪 图 | 孙若丰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同与会各国代表合影 五月繁花似锦,万物并秀,北京迎来了一场司法领域的国际盛会。 2018年5月25日,以“深化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司法合作”为主题的第十三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在北京举行。此次会议由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主办,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或代表参会的基础上,首次邀请了观察员国和对话伙伴最高法院院长或代表出席。 会上,各国代表针对“法院信息化与智慧法院建设”“打击暴恐、毒品、洗钱等犯罪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和跨国司法合作”“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司法实践”“跨境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则与司法实践”“上海合作组织内国际司法合作机制之完善”5项具体议题展开专题探讨,求同存异,凝聚共识,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交流合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开启了各国司法交流合作的新篇章。 擘画美好愿景: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此次会议是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闭幕后,上海合作组织首次在中国举办的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向大会发来贺信,为与会各国最高法院加强司法交流合作提出了明确思路、指明了前进方向。 习近平指出,上海合作组织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作为本组织重要的司法合作机制,为加强成员国法治建设理念和制度交流、深化各领域务实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习近平强调,当前,中国正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希望各方深化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司法合作,更有效地打击犯罪、化解纠纷,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为促进本组织地区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是维护世界和平发展的时代要求,是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在大会开幕式上指出,希望各方以本次会议为契机,开展更加紧密、务实、高效的司法合作,为构建命运共同体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把握时代机遇:深化司法交流合作 自2001年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上合组织”)成立以来,司法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始终是上合组织成员国之间务实合作的重要内容。2006年,上合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机制正式建立。经过10多年的探索和发展,各成员国最高法院在共同打击跨境犯罪、协商解决跨境贸易纠纷、深化司法协助、推动司法高层互访、加强法官培训等方面深入开展交流合作,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为推动各国法治建设、维护区域和平稳定、改善营商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 当前,全世界正在经历新一轮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人类依然面临很多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国际和地区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复杂的变化。随着上合组织成员国、观察员国、对话伙伴之间务实合作和人员往来不断密切,跨境民商事争端不断增多,各国均不同程度地遭到有组织跨境犯罪、恐怖主义、毒品犯罪、洗钱犯罪等侵害,特别是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给各国司法机关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针对进一步加强上合组织成员国、观察员国、对话伙伴之间司法交流合作提出了3点建议。 —筑牢司法合作基础。继续秉持“上海精神”,充分发挥上合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机制作用,尊重彼此在法律制度、司法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坚持公平正义的共同价值追求,坚持在开放中合作、在合作中共赢,通过对话化解分歧,通过协商解决争端,努力开创司法交流合作新局面。 —完善司法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