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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星期六

《中国审判》2018.10 200 出版日期:201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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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实施两周年 以法之名破家暴藩篱(专题)

文 | 本刊记者 魏晓雯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不仅直接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婚姻家庭和未成年子女的不幸,而且极易引发恶性刑事案件,危害社会安全和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31日起施行,该法表明了国家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庭私事,而是具有严重危害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受害者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保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国家保护人权、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职责之一。

《反家庭暴力法》已实施两年有余,该法解决了之前在涉家暴领域法律过于分散的问题,而且,“人身安全保护令”等众多规定在保护被家暴方、促进家庭关系平等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家暴案件与一般的侵害人身权益案件相比,有着隐蔽性强、取证困难的特殊性,因此,有必要通过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有效解决法律适用中的难题,推动《反家庭暴力法》的执行。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北京市妇联共同发布的“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正是积极发挥典型案例作用的典范。

法官们通过办理具有“司法温度、人文关怀”的案件,实现了全方位、最大限度对受害人权益的救济保护。刘洋、刘群、陈静等一线办案法官正在用自己的努力让家暴远离爱的港湾。

反家暴,既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社会公众意识的觉醒是反家庭暴力的有力武器。在公正司法的同时,还需要有关部门通过持续深入的宣传,有效提高全社会对于依法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视;通过公安、检察院、法院、律师、妇联、社区等共同建立的反家暴联动机制,形成整体合力,做到惩防结合,相信一定能够进一步破除涉家暴案件的藩篱,让社会绽放文明和谐之花!


用典型案例的力量推动《反家暴法》更好实施

文 | 本刊记者 魏晓雯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两周年之际,为展示两年来的工作成果,倡导建立文明友爱的家庭关系,树立良好的家风,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妇联联合征集了诸多反家暴案例,并精选了十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这些案例的共同特点是,人民法院在公安、妇联等部门的配合下,严格适用法律,有效解决法律适用中的难题,依法制裁实施家暴行为人,充分保护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形成了有效的行为导向与价值导向。

据了解,在这些案例中,有的是法院保障高效,于申请人申请当日即依法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有的涉及在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后,一方因违反裁定继续实施家暴而承担法律责任和不利后果;有的涉及在法院出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到期后,因仍存在家暴现实危险,法院基于申请人的续期申请再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有的涉及在夫妻一方实施家暴的情况下,法院依法支持受害一方的离婚请求和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有的涉及考虑子女利益最大化,法院判决不给予实施家暴一方子女抚养权;有的涉及当事人双方对是否存在家暴各执一端,法院经细致审查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进而认定家暴事实,或者经依职权主动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而最终认定家暴事实;有的涉及在男方否认实施家暴时,基于女方身体伤害系在二人发生矛盾后形成,男方又不能给出合理解释,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将举证责任分配于男方,最终认定了男方实施家暴等。根据这十大典型案例的特点,大概可以归为以下四种类型:

类型一:快速审查和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受害者人身安全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并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具体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更加注重事前防止,减少不必要的伤害,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义。

贾某诉赵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贾某诉称,因遭受丈夫赵某家庭暴力伤害,故持受伤照片和医院诊断书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并于申请日当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禁止赵某殴打、威胁、辱骂贾某。

张父张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张父、张母与儿子张某一家三口共同居住,因琐事而产生矛盾,多次发生言语和肢体冲突,严重时曾造成张母轻伤二级、张父轻微伤。张父、张母曾多次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得到支持。在保护令六个月有效期到期后,张父、张母向法院申请续期,法院审查了出警记录、伤情鉴定书等证据,认为虽无法区分此次双方发生冲突系单方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互殴行为,但考虑到之前确实发生过肢体冲突的事实,为更好地保护家庭生活中的弱势方,避免此类暴力冲突再次发生,因此作出了新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类型二:依法支持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方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离婚损害赔偿,系配偶一方因重大过错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婚姻关系解除,无过错方对由此所受的损害有权请求赔偿。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离婚案件中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当事人遭受的人身权益的损害,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此赔偿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一般参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结合具体案件中暴力情节恶劣程度、暴力频率以及受害方的受损害程度等情节,对赔偿数额进行判定,体现司法对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遭受家庭暴力的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也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出。

柴某诉鲁某离婚纠纷案

鲁某(男)因婚内对柴某(女)实施家庭暴力构成故意伤害罪而被判刑。柴某称因鲁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离婚并要求鲁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万元。鲁某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准许两人离婚,但认为鲁某实施家庭暴力已受到刑事处罚,柴某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鲁某对柴某实施了严重的家庭暴力,侵犯了柴某的合法权益,对柴某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痛苦,柴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审法院综合考虑鲁某的过错程度、家庭暴力的具体情节、柴某所受伤害等,部分支持了柴某的损害请求,确定由鲁某给予柴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五万元。

刘某诉景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在刘某(女)和景某(男)婚姻存续期间,景某多次与刘某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刘某受伤。离婚后,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景某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显示,刘某在婚内存在软组织挫伤等医院诊断伤情。一审法院认为,婚姻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在离婚诉讼时或判决离婚后的特定期限内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结合在案证据,一审法院认定景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无过错方刘某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故判决景某赔偿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景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类型三: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不将未成年子女交由家暴实施者一方直接抚养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始终是确定抚养权归属的基本原则。考虑到家暴施暴者可能存在的不良习气与暴躁性格,未成年子女可能因此受到不良影响,在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法院一般不将未成年子女判决由施暴方直接抚养。当然,将未成年子女判归受害方抚养只是一般原则,如果受害方本身具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因素存在,如受害方自身没有基本的生活来源保障,或者患有不适合直接抚养子女的疾病等情况,法院则考虑将子女判归另一方抚养。

陈某诉胡某离婚纠纷案

陈某(女)主张胡某(男)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婚生子由陈某抚养。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考虑婚生子目前跟随胡某生活,和胡某同一户籍,且就读学校在其户籍地,故判决婚生子由胡某抚养。二审法院认为,胡某除在与陈某共同生活期间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外,还曾因伤害他人被刑事处罚,胡某的个性特征不适合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而婚生子单独随陈某生活的时间较长,且陈某文化程度相对较高,无不良嗜好,在北京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遂改判婚生子由陈某抚养。

类型四:关注案件细节,综合考量证据,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依法认定家庭暴力行为

由于家庭生活的封闭性、私密性特点,家庭暴力十分具有隐蔽性。许多主张受到家暴的一方对于家暴行为往往只有自述,有的受害方仅能提供伤情照片、身体伤痕或医院诊断书,只能对伤害结果举证,而没有能力对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及家暴行为进行举证。因此,法院在涉家暴的离婚案件审理实践中,注意依据法律规定和生活经验来区分一般家庭矛盾和家庭暴力,注重从细节入手,通过综合分析直接证据及间接证据,公平分配举证责任,以查清案件事实,认定家庭暴力行为是否存在。同时,在受害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时,法院依法向当事人住所地的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等单位调取相关材料和证据。

王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

王某(女)向张某(男)提起离婚诉讼,并就张某有家庭暴力行为而将其打成轻伤,要求张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张某同意离婚,但称其并没有施暴,王某头上的伤是拉扯时摔伤所致。一审法院认为,并无明确证据证明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王某受伤,因此对王某相关主张不予采纳。二审法院对王某提交的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鉴定材料进行了仔细核查,对双方具体行为等详细询问,补充查明了大量细节,认定存在家庭暴力事实,改判张某给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刘某诉韩某离婚纠纷案

刘某(女)起诉韩某(男)要求离婚,并就韩某有家暴行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双方协议中韩某保证不再殴打刘某的记载、刘某的伤情鉴定书、刘某的多次报警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韩某多次殴打刘某,亦可认定韩某屡悔屡犯,实施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持续性,从而认定韩某对刘某构成家庭暴力,支持刘某的损害赔偿主张。

杨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在刘某(男)与杨某(女)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杨某申请,法院审查后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刘某殴打、骚扰杨某。但刘某不知悔改,持刀将杨某面部多处划伤,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仍然持刀将杨某划伤,应认定刘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经调解无效,判决双方离婚。

李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李某(女)与刘某(男)离婚案件中,法院依据李某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的报警、就医、伤情鉴定等一系列行为及相关书面材料形成的较完整的证据链条,认定刘某构成家庭暴力行为。

林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在李某(女)和林某(男)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提交受伤部位照片证明对方存在家暴行为,林某否认施暴。李某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林某再次否认李某所受伤害乃其施暴所致,但双方均认可二人曾于某日发生矛盾,当天,李某受伤。法院要求林某对李某的伤情作出合理解释,林某未能合理解释。鉴于此,法院调整了举证责任分配,将举证责任分配于林某,但林某未能对其主张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因此,结合二人发生矛盾的时间、地点、经过、在场人等因素,法院综合认定李某受伤系林某所致,林某对李某确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暴力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决林某赔偿五千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反家暴审判 我们一直在路上

文 | 本刊记者 魏晓雯

刘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副庭长。这个扎着马尾辫、说话干净利落的姑娘,在反家暴的道路上,作为首都法官中的普通一员,却做了一些不普通的事情。她的足迹一直延伸到“第三届中法反家暴论坛”。当时,她代表中国司法界参会发言,并在与外国同仁的交流中,让他们了解到中国法官的努力与中国女性的进步。

在前不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妇联联合发布的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中,一起关于家庭暴力认定标准的离婚二审案件便是刘洋承办的。

是否家暴夫妻各执一词

回想起那起案件的案情及办案过程,刘洋至今记忆犹新:“王女士和张先生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3525日,两人在家中发生争执后,王女士赴医院看急诊。过了两天,也就是527日,王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丈夫张先生故意伤害自己,致其受伤,程度为轻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因缺少证据,并未认定张先生故意伤害。之后,王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提出财产分割请求,并主张丈夫曾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要求法院判令张先生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张先生虽同意离婚,但坚决否认实施家暴,并称王女士头上的伤是拉扯时她自己摔伤的,还强调公安机关没有认定其负伤害责任。”

关于双方主要争议的家庭暴力,一审法院认为,王女士在与张先生争执过程中受轻伤,但并无明确证据证明系张先生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因此对王女士关于家庭暴力的主张未予采纳。

“王女士不服,上诉至我院。双方就家暴问题争执不休,烽烟再起。此时,三大难点横亘在我们面前——1.证据指向不甚明确;2.举证责任争议较大;3.家暴法定标准缺失。”刘洋对记者说。

二审法官厘清关键争议

二审中,刘洋首先对王女士提交的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鉴定材料进行了仔细核查,同时对双方发生争执中的具体行为、动作进行了详细询问。在开庭和评议中,合议庭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分别与王女士的伤情部位、伤情类型和伤处数量进行对照,以判断其伤情是争执拉扯过程中自己摔倒造成还是遭受家庭暴力所致。

为进一步厘清关键争议,刘洋还补充查明了大量事实细节——包括王女士在鉴定之前拍摄的照片中,其额部包裹纱布,左耳后至脖颈处大面积青紫发黄,手臂、腿部多处软组织挫伤;王女士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时,检验所见:除额部缝合愈后瘢痕外,右膝内侧、右膝外下方、右小腿胫前下段、左耳后至颈部、左大腿内侧分别有2444平方厘米不等的片状挫伤。庭审多次陈述中,王女士对张先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具体情节均陈述一致,而张先生对具体情节先后作出不同陈述,且其陈述的双方发生冲突时的站位及具体推搡、拉扯动作与王女士的伤情不能吻合。

综合以上证据所证事实,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认可王女士的伤情系其与张先生在家中发生冲突所致,对于是否构成家庭暴力的判断,应适用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张先生对双方冲突的具体经过数次陈述不一致,无论张先生在与王女士争执和肢体冲突中采取的是何种具体动作,其肢体冲突的具体行为给王女士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应认定王女士主张的家庭暴力事实存在,故二审改判张先生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

“三个明确”助力案件审判

“对于此类案件审理难点,首先,应明确区分一般家庭矛盾与家庭暴力。”刘洋说,“在大多数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被主张暴力的一方常会主张双方因一般家庭矛盾发生争执、口角、有互相推搡等肢体接触行为,并不构成家庭暴力。但当损害结果较为严重,从伤情数量及表现形态看超出通常认为的夫妻吵架推搡的正常限度时,此种肢体冲突应认定为构成‘家庭暴力’的暴力行为。两种情况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生活经验进行区分判断。”

关于家庭暴力的举证责任问题,刘洋有着自己的见解。她认为,应明确举证责任的适时转移。也就是说,对于家庭暴力的事实,原则上应当由受害方承担举证责任;在双方陈述事实的具体过程中,对于具体事实情节的证明,存在证明主体的适时变换。

双方均应对自己陈述的事实承担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事实询问的过程中,存在举证责任适时转移。并且,民事裁判证明标准与刑事裁判标准不同,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不能当然作为民事案件中不构成家庭暴力的抗辩理由。

“此外,我们还应当明确证据链的内在联系与公允持衡。”在涉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大多数案件中并无直接的视频资料为证,因此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伤情的具体表现、各种间接证据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详细询问冲突细节,将当事人陈述的细节与伤情进行比对,综合各种间接证据考量是否形成证据链,均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刘洋说。

制裁家暴维护合法权益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由于历史、文化、经济等人类社会发展多方面的原因,直至现在,在全球范围内都尚未能消除对女性、儿童及老人等群体的暴力行为。

作为审判一线的法官,刘洋曾看到这样一个调研统计,其中的数据让她深感妥善审理涉家暴案件的重要性。“在我们近年内审理的婚姻家庭类案件中,有超过70%的案件中女性当事人自述受到语言讥讽、言辞奚落、谩骂、侮辱等,长期遭受来自于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的冷暴力;还有60%以上案件中的夫妻矛盾往往源于互相不信任不尊重,从琐事变成了大事,从两人之间的婚姻变成夫妻与第三者之间的战争。”

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等层面的支持体系。法官们通过提升审判理念、调研解决难题和依法公正审判,在制裁家暴行为、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树立抵制家暴的行为规则和价值导向方面无疑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有人说,最美好的生活方式,不是躺在床上睡到自然醒,也不是坐在家里无所事事,更不是走在街上随意购物,而是和一群志同道合的人,一起奔跑在路上,回头有一路的故事,低头有坚定的脚步,抬头有清晰的远方——为反家暴贡献自己的力量,我们一直在路上!”刘洋面带着微笑说。


对待家暴 老人请别再沉默

文 | 本刊记者 花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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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9日,北京市怀柔区花木村村委会,88岁的刘万成老人起诉老伴王排芝离婚,理由是遭遇老伴的家庭暴力

我国首部反家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31日起施行。很多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丈夫打妻子。根据全国妇联的调查,其实老人也是我国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暴力形式上,殴打等身体侵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流,但辱骂、恐吓等精神暴力越来越凸显。

前不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妇联联合发布的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中,有一起案例就是老年人因遭受儿子家暴而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

老人:琐事致家暴升级,接连申请保护令

20149月,老房拆迁后,张某一家三口一直与其父母(以下称“张父”“张母”)共同居住在回迁房屋。因张某和配偶与张父、张母对该房屋的产权归属一直存在争议,加上生活琐事产生的矛盾,导致2014912日至20161013日期间,各方多次产生言语和肢体冲突。20161013日各方发生了一次严重肢体冲突,后经法医鉴定,张母为轻伤二级,张父为轻微伤。在此期间,张父、张母曾于2016510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经法院调解后撤回申请。2016129日,张父、张母再次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查后于20161229日出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该裁定书6个月有效期到期后,张父、张母于2017627日向法院申请续期,法院经审查于2017629日再次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该裁定书到期后,张父、张母仍申请续期,法院又于201818日第三次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据统计,《反家庭暴力法》自施行至今,北京各级法院共发出145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采取弱势推定,保护家庭稳定

针对本案中法院连续三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杨静解释道,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该案中,张父、张母的人身安全仍处于现实危险中,法院在之前两次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前提下,再次作出了新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杨静说,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通常具有婚姻关系或血缘关系,并且居住在一起。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家庭矛盾,短期内无法化解。在法院作出的保护令到期的情况下,如果申请人要求续期,法院裁定是否继续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审查标准是申请人是否存在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使在上一份保护令期间没有发生家暴行为,但如果双方矛盾未得到化解,受保护人的人身安全仍缺乏保障,一般应当予以延期。另外,在无法区分究竟是双方互殴还是单方家暴行为时,采取弱势方推定,可以更好地保护家庭生活中弱势方如妇女、儿童、老人免受家庭暴力的事实侵害和现实危险。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单国钧看来,北京法院审理的涉家庭暴力案件多集中在离婚、赡养等纠纷。案件中,主张对方存在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多数仅有口头陈述,而未能提交任何证据,或提交的证据不足,导致未能认定存在家暴情形,诉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受害人需提高证据意识。”杨静说,在遭受家暴后,受害人要及时固定证据、收集证据,证据类型具体包括:报警记录、医疗记录、验伤鉴定、实施家暴威胁的录音资料以及其他材料。

老人:提高证据意识,用法保护自己

很多老人不愿意起诉子女。所以,目前媒体报道的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夫妻之间。“我们时常接到一些咨询,许多老人遭受子女家暴、虐待和遗弃,但他们觉得这是‘家丑’,没办法把自己的孩子告上法庭,只有少部分老人被逼无奈才去法院起诉。”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主任李莹律师认为,精神暴力比身体暴力的举证更难,虐待也需要到一定程度才能认定。“若没有造成明显后果,就很难追究。子女辱骂父母,父母马上录音可作为证据。但让老人录音,去固定证据,部分老人也不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安凤德表示,法院会适当拓宽证据形式,在具体案件中,法官还会根据个案情况,运用生活经验法则通过推定的方式来认定家暴行为的存在,避免因证据不足而让施暴者逃脱相应的法律责任。

李莹说,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多种措施,可让受害老人远离子女暴力环境。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禁止子女实施家暴;禁止子女骚扰、跟踪、接触老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子女迁出老人住所;还可以有保护老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而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根据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了送达受暴老人及其施暴的子女外,法院还要送达公安机关及居(村)委会等,公安机关、居(村)委会等应协助法院执行。

“从诉讼实践看,除了生活琐事,老人遭受家暴原因还有遗嘱问题、遗产争议,有时甚至争得头破血流,最终破坏了家庭和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张晖说,老人偷偷立遗嘱,若家人提前知道分配方案,也许家庭矛盾提前就爆发了,这也是许多老人想立而不敢立遗嘱的原因。

近日,中华遗嘱库发布《中华遗嘱库白皮书(2013-2017)》,对所保存的82177份遗嘱进行数据分析。数据显示,房产仍然是老年人家庭财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在中华遗嘱库所登记的遗嘱中,处理房产的比例占到99.69 %,其次是银行存款,占17.66%,公司股权占2.12%

2013年到2017年,在中华遗嘱库办理遗嘱的老年人平均年龄从77.43岁逐步下降到72.09岁,立遗嘱人群逐步呈现年轻化趋势。

此外,数据显示,66.59%的老年人是在子女陪同下办理遗嘱登记,33.41%的老年人则是瞒着子女办理,且瞒着子女登记的比例从2013年的21.28%逐步上涨到2017年的38.31%。在未隐瞒立 遗嘱的老 年人中,有33.4%选择隐瞒分配方案。

“中华遗嘱库提前为老人的遗嘱作了保存,最大限度地保证了遗嘱的真实性,可有效减少因继承导致的破坏家庭和谐的可能。”张晖说。据悉,中华遗嘱库是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和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于2013年共同发起的公益项目,该项目免费为6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遗嘱咨询、起草、登记和保管服务。


反家暴联动机制 并肩治暴化纠纷

文 | 本刊记者 魏晓雯

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侵害行为,它不仅直接危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生命安全,而且破坏家庭和睦、影响社会和谐。

2011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组织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表明,中国有24.7%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90%的受害人是女性。但由于家暴案件发生的隐蔽性,使得取证困难成为办理此类案件最为突出的难题。还有很多严重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益的案件受到“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影响,尚未浮出水面。

反家暴立法发挥作用

中国法律第一次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是在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该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同时还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离婚时受到家庭暴力的一方能够获得经济赔偿。

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则强调了多部门合作解决家庭暴力问题。2008年,全国妇联又联合其他六部委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对宣传、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检察院、卫生、民政和妇联就家暴发生以后的职责分别进行了明确。

“法律太分散了。”全国妇联权益部原部长蒋月娥在接受有关媒体采访时说。这些法律和规定大都属于宣示性条款,没有对家庭暴力进行明确的概念界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此外,对于很多家暴致死的案件以虐待罪判刑,也一直存在质疑之声。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虐待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人认为,“刑”远不及“罪”重。

在各界的共同呼声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12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1631日起施行。

典型案例有司法温度

《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在促进家庭关系平等、和睦、文明以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要解决家暴问题显然不能光靠一纸法律。

将法律的精神落实到具体的案件中,才是发挥其作用的“王道”。“从《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两年来北京市法院审理的涉家庭暴力案件情况来看,案件多集中在离婚、赡养等纠纷中,绝大多数又发生在离婚纠纷中;家暴的受害者多数为女性、儿童和老人,主要是妻子遭受丈夫的暴力;家暴行为主要表现为殴打、侮辱、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有的严重暴力行为甚至构成刑事犯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单国钧对反家暴案件的特点给出了自己的总结。

20183月,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两周年之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北京市妇联共同发布了“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

“这些典型案例,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北京市法院系统审理完结的部分案件,是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推荐,并经过征求检察院、法院、公安以及律师各方意见后精心筛选确定的。案例的发布,旨在向社会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提高全社会反家暴的意识,为反家暴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北京市妇联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常红岩向记者介绍道。

就在典型案例发布的当天,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部女检察官庞静从繁忙的检察工作中抽出身来,出现在发布会的现场。她认为,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以案释法,能够给予在司法办案一线的法官、检察官法律适用的引导与示范,促进案件审查裁判尺度的统一,进一步提升办理反家暴案件的司法水平,实现全方位、最大限度对被害人的权益救济保护。

“这些具有司法温度、人文关怀的案件,真正为反家暴的司法适用积累了可供参考的良好经验!”庞静由衷地说。

公、检、法、律、妇各负其责

据了解,仅从《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以来,北京市各级妇联组织接到的涉及家庭暴力的信访投诉数据来看,2016438件次,2017404件次,分别占全年信访总量之和的18.7%15.7%,在7大类113个小项的分类中均居第一位,且投诉主体97%以上为女性。

“家庭暴力对受害人造成的身心伤害,对家庭关系的严重破坏,我们妇联干部见得最多、感受也最深。从这些案件中也使我们认识到,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更不是小事,它是一个危害严重的社会问题,应该说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和积极的应对。”常红岩告诉记者。“当前,我们妇联组织通过来信、来访、来电,在妇女网设立维权信箱,不断拓展12338妇女服务热线的维权服务功能等方式受理妇女信访投诉,及时为受暴妇女提供法律咨询、维权指导、心理疏导和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做到了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两年来,公、检、法以及有关妇女权益维护组织、公益律师等,都积极投身于法律的宣传活动中,检、法机关通过司法办案实践不断强化总结、提炼法律适用和证据裁判的标准,落实儿童权益最大化的司法原则,探索改革办案方式,设立专门办案机构,依法果断适用人身保护令,不断完善对妇女、儿童、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护。

例如,《反家庭暴力法》新规定了公安机关职责,这就要求民警从实际办案的角度深入学习家暴类警情的处置技巧,提高现场处置和后续处理的能力。

“目前,北京市公安局明确了由派出所具体办理家庭暴力案件,在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警力到达现场,按照四步工作法开展处置。第一步,立即制止违法行为;第二步,协助受害人就医;第三步,调查取证固定证据;第四步,及时依法分类处理。”北京市公安局法制总队行政案件支队队长高春告诉记者。

“对于仅实施口头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且后果较轻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等情形,初次发现的可以批评教育”,高春说,“但是,再次发现的我们就可以出具告诫书。”

检察机关则积极贯彻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落实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要求,探索“检医合作”的“一站式”办案特殊机制,逐步推进同步救助体系,在同一场所一次性完成案件询问、身体检查、证据提取、心理辅导、司法救助、预防教育等工作,避免反复、不当询问给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的二次伤害。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统计数据,2016年至2017年期间,北京市法院对受理的离婚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书共17463份,其中当事人反映有家庭暴力情节的1867份,占比近11%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安凤德在接受《中国审判》记者采访时说。

人身安全保护令被很多人称作《反家庭暴力法》的最大亮点,这一做法参考了国外的一些经验,施暴者除了在限定的时间内不得对申请者继续实施暴力外,还禁止利用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骚扰申请者。蒋月娥表示说,据全国妇联了解的情况,人身安全保护令效果很好,绝大部分停止了施暴,也很少有复发的报告。

此外,“审判实践中,在受害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时,法官会尽可能地向当事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妇联、邻居调查取证,到公安部门调取相应的报警记录、出警记录、调解笔录等材料。法院还适当拓宽证据形式,将施暴者的书面保证、悔过书、有旁证支持的视听资料、网络聊天、微博等电子信息采纳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安凤德表示。

201631日,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当天,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军便前往北京电视台,她通过一个遭受丈夫家暴长达27年之久的真实案例,以“以案释法”的形式,为北京百姓解读了《反家庭暴力法》,告诉他们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遭受家暴该怎么减少伤害、怎么报警。

作为从事反家庭暴力公益普法宣传、化解并代理相关案件的一线律师,李军说:“当我们律师代理具有长期性、严重性的家庭暴力案件时,会建议受害者考虑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考虑是否必须通过离婚远离家暴,避免再度遭受家暴甚至伤残、死亡的严重后果。而对于突发性暴力且后果较轻、没有离婚意愿的,我们则从有利于挽回家庭幸福的角度出发,一般不建议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避免双方进一步对立、激化矛盾,最终丧失信任。但同时,我们也会帮受害人固定家暴证据,作为以后万一再发生家暴的有效证据。”

隐蔽性强致取证困难

古语有云:“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虽然制定了,并不代表它能自己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发布两年有余,但是家暴案件与一般的侵害人身权益案件相比,有着隐蔽性强、取证困难的特殊性。

“许多受害人遭到家庭暴力侵害时,碍于情面不及时报警,有的即使报了警,其真实目的不是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而是希望恢复家庭关系。且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之中,持续时间长、隐蔽性强,一般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场,多为夫妻因家庭纠纷而起,现场无其他人证明,受害人难以提供相应证据,导致司法力量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干预不尽如人意。”高春感慨说。

提到家暴案件的隐蔽性,安凤德也有类似感受:“家事案件中最终认定存在家暴的比例并不高。一方面是多数为家庭成员间的争吵和推搡的确不构成家暴行为;另一方面则是虽然客观上可能存在家暴,但缺乏证据予以证明。由于家暴行为一般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和家庭范围之内,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受害人举证难是学术界和司法界的共识。”

此外,由于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有些程序操作起来尚没有明确的标准,司法办案中还存在着诸多有待细化的问题,例如证据裁判的证明标准、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的标准、范围、时限等问题,刑事民事综合保护的程序开展问题、撤销监护权的启动问题,检察机关可否作为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的适格主体,都有待统一认识。

协调联动成整体合力

当前,家庭暴力问题原因越来越复杂,其无关乎学历,无关乎职业。

发生在2016年的内蒙古女记者红梅因工作原因在外应酬遭家暴致死案,让很多人感到震惊。红梅很少对外人提及她的“家丑”,在她姐姐看来,妹妹太善良,为人又好强、好面子,“人言可畏和硬生生的拳头相比,她宁可选择后者”。红梅之死发生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个多月之际,具有标杆意义,被司法界和社会普遍关注。

社会公众意识的觉醒是反家庭暴力的有力武器。为了提升全社会的反家暴意识,两年来,常红岩带领她的团队,共举办以《反家庭暴力法》为重点的宣传活动21456场次,发放宣传资料107万份,直接参与活动的群众达到了32万余人次。

“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通过持续深入的宣传,有效提高全社会对于依法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重视,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高春说。

此外,消除与防治家庭暴力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相关组织和机构的协同合作,形成联动机制。这将有利于快速启动诉讼程序和收集证据,为受害人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保护措施。

据悉,北京市基层法院与辖区内的妇联、社区、司法所、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共同建立反家暴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多方联动的矛盾化解和并肩治暴机制,保护受害人的安全和权益。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受理一起妻子作为申请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时,了解到申请人曾向区妇联寻求帮助和向公安局报案,办案法官通过反家暴联动机制启动了调查取证的绿色通道,立案当天下午就拿到了妇联和公安派出所保存的谈话和出警记录等材料,认定了申请人遭受家暴危险的事实,并在当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安凤德说。

高春建议,要建立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协调联动和家庭暴力的预防、干预、救助等长效机制,相关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各负其责,形成整体合力。


陈静蹚路反家暴审判 推进反家暴立法

文 |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黄盈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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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无意于勋章和绶带,却因为踏踏实实的付出迎来鲜花和掌声:“全国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先进个人”“全国巾帼建功标兵”“全国党建工作先进个人”“福建省优秀法官”……今年3月,她更是被授予“全国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一长串的荣誉,浓缩成她胸前一枚维持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的徽章。

她就是陈静,现任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福建省第十次党代会代表。参加工作以来,她先后担任法院民二庭审判员、少年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审判监督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她是全国反家庭暴力领域的专家,曾被最高人民法院推荐到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西南政法大学等多个国际和国内反家暴研讨会上作专题发言;参与全国人大反家暴立法活动,多项审判成果被《反家暴法》吸纳……而这些只是她工作成效的冰山一角。

率先实践为反家暴司法审判蹚出一条路

20103月,陈静在担任审判监督庭庭长期间,兼任反家暴合议庭审判长。经过不断的探索实践,陈静摸索出一套“人身保护、亲情援助、心理咨询、特殊支持、跟踪回访”的“五环维权工作法”。

人身保护,即第一时间发出保护令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还将保护令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给双方经常居住的派出所、村(居)委会,及时保护受害者的人身安全;亲情援助,即邀请双方最亲近的人共同谴责施暴者的暴力行为,帮助受害者摆脱家庭暴力;心理咨询,即邀请具有性别意识、反家暴理念的心理咨询师,帮助施暴者放弃暴力的沟通方式,学会“建设性”的沟通方式,帮助受害者学会如何保护自己及帮助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特殊支持,即对家暴的认定适用优势证据原则,并在判决时对受害者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予以倾斜;跟踪回访,即定期与妇联、村(居)委会、派出所共同进行回访,确保家暴不再发生。这五条措施相辅相承,从源头上防止家暴悲剧重演,被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经验可复制,做法可推广”,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全面推广运用。

立足审判为推动反家暴立法提供样本

201512月,全国人大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过程中,吸纳了陈静探索出的“独立人身保护令、强制带离、妥善安置、强制报告、精神暴力”等多项审判成果。她以基层审判实践推动了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进程,开创了中国反家暴审判的先河。

“《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之前,人身保护令必须依附于诉讼案件,家暴受害者要在离婚和人身保护之间进行抉择。我们进行司法创新,发出全国仅有的2份独立人身保护令,解决了依附性保护令的缺陷,更全面地保护了受害者。而在一起留守儿童遭受家暴的案件中,我们不仅适用了人身保护令,同时还解决了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强制带离、紧急安置、强制报告、法律援助等问题。”陈静介绍。

同时,陈静还将精神暴力纳入家庭暴力范畴。2012年,城厢区法院受理一起典型的精神暴力案件。妻子称,婚后经常被丈夫殴打,丈夫还曾将一个篮球用一块白布包住,在白布上写着“我要打死郑某”的字句,并挂在家中的阳台上,边打边喊:“我要打死郑某。”经审理,陈静认为,这些行为从视觉上已对妻子造成了精神折磨,使妻子产生恐惧感,该行为对妻子构成了精神暴力;在夫妻发生矛盾时,丈夫又殴打妻子致其轻微伤。丈夫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据此,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等。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十大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陈静把反家暴的知识、理念像蒲公英的种子一样在全国传播,做到了一人反家暴到几千人甚至千万人反家暴,切实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城厢区法院院长陈志权赞许道。

刚正柔情为捍卫人民利益不懈努力

刚正柔情,为捍卫人民利益不懈努力,永葆人民法官公平、正义、清廉本色,这是城厢区法院上下对陈静的评价。

2012年,陈静承办了这样一个案子:一位父母离异的十岁女孩寄养在祖母家,长期受到祖母和大伯的辱骂、殴打。接到案子时,陈静顿时眉头紧锁,法官的高度责任感和慈母情怀让她立即行动起来。她冒着严寒,当即奔赴女孩所在的派出所、居委会调查了解。回来后,她又连夜加班,只为尽快理清案件,尽快避免孩子继续受到伤害。陈静想办法让孩子离开危险的环境,为她寻找一个可替代性的家庭环境,并发出了全国第一份保护留守儿童的人身保护令,第一时间保护了女孩的人身安全。最后,陈静又经过多方调解,女孩终于回到母亲的身边。

陈静在担任反家暴合议庭审判长期间,为3200多名妇女提供法律帮助,保护了206名受暴妇女的人身安全,让232名儿童远离了家暴的阴霾,帮助256个家庭重归于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应,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20165月,陈静分管的城厢区法院家事审判工作也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试点单位。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今年3月,陈静被评为2017年度“全国三八红旗手”,是全国法院唯一一个通过社会化推荐程序当选的“全国三八红旗手”。谈起荣誉,陈静说:“其实,我的工作只是我省法院长期奋战在审判一线的广大女法官的一个缩影,所以,这份沉甸甸的荣誉,应该视为对法院全体法官特别是女法官的最高褒奖。我会把这份荣誉、把领导和同志们对我的厚爱化作继续前进的动力,勤政敬业、公正廉明、谦虚谨慎,以永远在路上的姿态更加努力地工作,不辜负大家的期望!”

融法柔情,上善若水。期盼中的保护正在一步步走来。陈静相信,不懈的努力终将让家暴远离爱的港湾,真正实现以爱之名,还家庭、社会一片温馨和谐!


刘群 对家暴说“不” 让平等进家

文 | 本刊记者 花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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