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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3
星期五

《中国审判》2018.09 199 出版日期:2018-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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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法院类案指导制度的实践与探索

当前条件下协调主审法官个体化差异与裁判统一要求的路径选择

文 |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院长 林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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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法院探索与建立的类案指导制度是当前条件下协调主审法官个体化差异与裁判统一要求的有效路径选择,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达到“类案同判”、规范主审法官自由裁量权提供了有力保障。

现状梳理:乐清法院类案指导制度实践运行情况

(一)找准切入口,初试类案指导制度。从20151123日开始,乐清法院根据“先易后难、由点到面”指导原则率先在法律关系简单、案件受理量可观的危险驾驶罪案件审理中进行探索。依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危险驾驶罪量刑指导意见》,结合乐清法院审判实践和本辖区实际,通过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后,出台了《乐清市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罪案件裁判标准指引(试行)》。

(二)逐步扩大案件类型试点范围。在总结危险驾驶罪类案指导工作经验基础上,乐清法院扩大案件类型试点范围,对近几年常见受理案件进行梳理分析,截至目前,乐清法院已经出台13个涉及刑事、民商事、行政审判业务领域的类案指导文件。

乐清法院成立由分管副院长领衔,组织在一定时期内从事一定类型案件审理的业务骨干法官组成的专题调研小组,对近5年乐清法院收案量占前几位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的裁判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结合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从发改案件中提炼裁判规则,总结特定类型案件的研究成果和司法经验,同时经过审判人员讨论、修正,最后经乐清法院审委会审议通过出台,供法官审判参考。经过一年多实践,类案指导案件的同期结案率与当庭裁判率,较类案指导文件出台前有明显提升。

(三)实体性与程序性类案指导工作齐头并进。13个类案指导文件中,涉及实体性类案指导的文件10个(刑事领域6个、民商事领域3个、行政诉讼领域1个),涉及程序性类案指引的文件3个。程序性类案指引的推出主要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在《乐清市人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规定(试行)》推行后,该类案件简化了审理程序并推行“表格式”裁判文书,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比如,同一天有三个法官在三个法庭同时审理危险驾驶案件,由于适用该指引,极大地简化了诉讼程序,在不超过40分钟的时间内,共审结90个危险驾驶案件。

(四)兼顾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与诉讼文书改革。诉讼案件有繁有简,有易有难,不能要求对所有案件的裁判文书都进行详细说理,必须根据不同审级和审理类型,实现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比如,乐清法院在《乐清市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裁判标准指引(试行)》类案指导文件中规定,对案情简单,当事人争议不大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要素式裁判文书,该类简化裁判文书数量占到了民三庭全年裁判文书数量的20%

问题透视:类案指导制度存在的障碍与不足

(一)类案指导制度的合法性拷问。类案指导制度本质上仍然是一种法律适用的活动和制度,其运行规则一方面是不能突破成文法(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等)的界限,另一方面又必须立于一定的高度,真正在法院审判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不再是浮于形式的表面化参考,既有“高度”又有“限度”的双重色彩。

(二)类案指导制度与司法多样性的冲突。类案指导制度的意图在于压缩主审法官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相对于法律、司法解释对主审法官的约束更为具体,其对政策的回应弹性更小,类案指导制度追求的统一裁判尺度如何与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要求的司法多样性协调面临不小的困难。

(三)可能导致对类案指导制度的僵化依赖。主审法官必须准确把握当前案件的焦点和类案的焦点,才能判断类案指导文件确定的规则是否可能用来解决当前案件的争议。而我们的类案指导制度依赖高度概括的“要旨”指导功能,实际上由遴选者将本该由主审法官做的功课提前完成,为主审法官提供快餐式裁判指南。如果主审法官忽略类案中的事实与理由等关键要素,直接将这些“要旨”变成僵化的教条来引用,会有被滥用或误用的风险。

(四)类案指引能否弱化司法行政化。在构建类案指导制度的前期论证中,期待类案指导制度的建立替代请示、汇报等行政化做法,促进上下级司法人员的关系回到司法层次,主审法官能够独立行使裁判权,被认为是建立该制度的重要理由之一。目前来看,类案指导制度收缩了下级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功能,可能使原本可以通过自由裁量权处理的案件加入了请示、汇报之列。因而,若没有其他配套措施的跟进,该制度可能进一步加剧司法行政化。

(五)类案指导制度的效力与纠错问题。从我国当前的司法实际情况出发,笔者倾向于将类案指导制度的效力定位于“类案指导制度没有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但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这种拘束力可以称之为“软指导”。另一方面,即使类案指导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如果一审判决没有参照类案指导文件,在现行法律里找不到纠错的法律依据,无法以没有适用类案指导文件来提出二审和再审。

(六)没有建立规范运行的类案指导制度。乐清法院探索的类案指导制度是一种“摸着石头过河”的司法实践行为。虽然每一个类案指导文件均已向上级法院条线上口头征询意见,但整个类案指导工作还是处在一种无章可循的状态中。建立规范运行的类案指导制度,应当依法、规范地规定哪一级法院以何种名义开展类案指导工作,在类案的选择、发布、适用与管理等方面都应当有一套周详的操作规程和配套机制。

对策建议:加强类案指导制度的进路

要解决类案指导制度在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障碍与不足,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善:正面主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类案指导与案情结合适用;明确类案指导制度的效力和纠错机制;完善标准化的类案指导制度体系;探索类案指导系统化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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