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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星期四

《中国审判》2018.09 199 出版日期:2018-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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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与法 冷冻胚胎被带到世界之后

文 | 本刊记者 魏晓雯

201712月,已去世的沈某和刘某的孩子小宝(化名)被一名28岁的老挝籍代孕妈妈带到了这个世界。5年前,江苏宜兴的沈某、刘某夫妻二人前往南京市鼓楼医院尝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就在即将进行移植手术时,一场车祸却无情地夺走了二人的生命。

沈某、刘某去世后,双方父母作为失独老人,经历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请律师打官司的波折、寻找各种代孕机构的困难……当见到小宝的那一刻,他们终于有了一丝安慰,因为,小宝就是儿女们生命的延续,是他们5年来奔波的“结果”。

作为家中的独子,沈某的去世给其父母带来了无尽的悲痛,他们曾想要再生一个孩子,但因年龄过大,尝试过各种办法均无果。而对于老人们来说,鼓楼医院里冷冻着的受精胚胎则是他们唯一的安慰。他们要把胚胎取出来。

当时,中国尚没有男女双方均离世、双方父母向医院讨要受精胚胎的司法案例。卫生部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也只是禁止了胚胎买卖,禁止了国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实施代孕技术,但对于未移植的胚胎如何处置未作规定。

在律师的建议下,201311月,沈某父母将刘某的父母告上法庭。一审中,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将南京市鼓楼医院追加为第三人。经审理,法院认为,“受精胚胎是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等。本案中,沈某夫妇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其夫妇二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老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法院认为,“应考虑伦理、情感、特殊利益保护等因素以确定涉案胚胎的相关权利归属。判决双方老人享有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于情于理是恰当的。当然,权利主体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之利益。”

通过诉讼之路,老人们终于等到了期望的结果。然而,后续却有更大的困难在等待他们。

20149月,沈某的父亲刚拿到法院判决就迫不及待地来到鼓楼医院。他以为,有判决在手,取出胚胎再无障碍。但鼓楼医院却给沈某父亲开出了两个条件:一是要让当地法院执行庭的人一起来取;二是胚胎只能由医院转给医院,不能转给个人,所以需要另一家医院开出接收证明。

由于代孕在中国是违法的,想要找到医院开具接收证明基本不可能。沈某父亲在经历无数次碰壁后,直到20166月,才在一家代孕机构的帮助下,从老挝的一家医院里开出了这份证明。

201612月,4位老人、2名代孕机构员工、3名宜兴法院执行庭的工作人员一起来到鼓楼医院,将盛有受精胚胎的导管取出,放入沈某父亲带来的进口液氮罐中保存。随后,受精胚胎又被中介带到了老挝境内。

2017年年初,老挝的代孕妈妈阿坤(化名)已经做好了代孕的准备,不过她并不知道,自己子宫内的胎儿有着曲折的身世,也从没与沈某的父母建立过任何联系。

代孕过程还算顺利,201712月,阿坤肚里的孩子在广州出生。沈某父母从宜兴飞到广州,终于见到了这个盼了快5年的孙子。

5年前,作为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其引起了法律界及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因为该案涉及《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和《继承法》等众多法律规则和法理的适用。其中,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冷冻胚胎的继承问题、知情同意书的效力、代孕的问题等,都是各方关注的焦点。

随着小宝的出生,5年前的案件又浮现在我们的眼前,关于中华伦理、失独家庭、亲情延续等问题再一次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而案件背后所隐藏的立法、司法、社会问题同样值得我们继续关注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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