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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星期五

《中国审判》2018.09 199 出版日期:2018-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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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权利救济 传递司法温暖(系列上)

编者按

今年“两会”期间,作为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提交了关于对《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完善建议、关于全面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需要重点解决的几个问题和对策建议。其中,就如何进一步发挥《国家赔偿法》的职能作用,陶凯元在提案中建议,应从总体框架,国家赔偿、补偿范围,国家赔偿程序以及国家赔偿费用列支四个方面对其进行修改完善。据悉,经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主席会议审定,该提案被确定为重点提案。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一批重大敏感刑事冤错赔偿案件得以依法处理,司法救助工作“救助制度法治化、救助案件司法化”的原则得以确立。

但是,当前国家赔偿法律条款的有限性与权力救济保护要求的深入性,司法救助法律资源的匮乏性与人民群众救助期待的广泛性之间的矛盾,也正是制约赔偿救助法律体系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本刊特推出本组专题,以供探讨。


推动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工作协同发展

文 | 本刊记者 花蕾


以“平冤理直、纠错正偏”为核心的国家赔偿,与以“扶危济困、救急救难”为目的的司法救助,共同铸就了公民权利的保护屏障,是加强人权保障、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国家赔偿对冤错案件受害人的赔偿抚慰,司法救助对求救、求助无门的弱势群体给予的生存照顾,都是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司法公正”的重要桥梁。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一批重大敏感刑事冤错赔偿案件得以依法妥善处理,司法救助工作“救助制度法治化、救助案件司法化”的原则得以确立,各级人民法院切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关切,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宣示了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吹响了“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号角。

“与时俱进地将工作重心从国家赔偿一元重心向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二元重心转移,进而推动二者协同发展,是契合新时代要求的最佳选择。”20171123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座谈会暨高级法院赔偿办主任座谈会上指出。

积极推进改革 促进救助法治化

统一的国家司法救助概念,是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确立的。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按照“救助制度法治化、救助案件司法化”的战略部署和司法改革纲要要求,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地方各级法院也积极践行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要求,改革效果初步显现。

20142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对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进行了专门部署,明确了任务和要求。20146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项目工作小组”。20147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四五改革纲要”,其中,“推动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被写入纲要。20153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周强院长在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首次将加强国家赔偿和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作为重要内容进行了报告,受到代表们的高度评价。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对审判执行中面临急迫困难的群众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改革启动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天津、四川、甘肃、云南作为改革试点地区。20169月,全国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改革推进会在天津召开,进一步明确了改革任务。随后,各高院均成立了司法救助委员会,地方各级法院积极跟进落实,改革效果初步显现。2015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4.1万件,使用救助资金8.5亿元;2016年,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4.2万件,使用救助资金9.3亿元。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天津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对司法救助工作中的机构组成、申请条件、办理流程、救助金标准、救助金发放等制定了具体标准,实现了司法救助工作常态化、司法救助制度标准化。《标准》针对个案的救助标准这一核心问题,构建了整体双限、区间救助的天津司法救助标准“3+1”模式,既保证了司法救助案件整体上的公平公正,又保留了一定范围的自由裁量权以应对个案的差异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将编制、实施《北京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作为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办案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抓手,并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研发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审判业务系统,将《规范》内嵌于信息化、智能化、开放性的大数据平台,实现了全市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统筹管理。

司法救助资金能否得以保障是关系司法救助制度改革能否真正落实、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能否得以切实体现的关键问题。各级法院将司法救助资金的保障和形成新的资金管理机制作为工作的重要方面,积极展开协调工作,基本解决了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的后顾之忧。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争取省政法委和财政厅支持,经沟通,浙江省政法委修改了《浙江省司法救助实施办法》,从政法委行使审批权改为由法院直接作出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并报其备案。同时,在省财政厅的支持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高单位预备金额度,明确先由单位预备金垫付司法救助金,保障国家司法救助救难救急的功能。

坚持权利救济突出执法为民

近年来,河南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福建陈夏影案……一批国家赔偿案件得以妥善审结,提升了全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心。2014年至2016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10881件,赔偿金额为11338.9万元。

199511日《国家赔偿法》施行,国家赔偿工作已走过23年的历程。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国家赔偿审判司法解释20余件,司法政策、批复、答复、指导意见等160余件,在确保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规范、审判工作透明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其中,3件司法解释最具代表性。

2000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该解释坚持权利救济和实质公平的原则,突出规范审判执行权力运行的原则。2011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施行,该解释严格遵循立法精神,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获得国家赔偿。同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施行,该解释体现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在规范审理程序的同时突出“简便”和“快捷”的要求,以使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赔偿。2014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七个案例中,有三个是国家赔偿案例。这是国家赔偿案例首次入选指导性案例。

在推进国家赔偿规范化、法治化方面,各地法院也纷纷出台措施、标准,强化制度刚性执行,为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坚强的保障。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妇联合作建立国家赔偿案件心灵抚慰机制,通过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心理疏导、善后安抚,化解他们心中的积郁和怨愤。如对陈军再审无罪赔偿案,福建高院在全国首次启用心灵抚慰机制,在案件妥善化解的同时,也激励了陈军母子拥抱新生活的信心和勇气。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专题调研,针对调研反映出的问题,提出立法议案、提案和建议。20133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在国家赔偿审判中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的会议纪要》,明确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按照此纪要确定的“张氏叔侄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媒体称为“具有里程碑意义”。此外,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议省政府建立国家赔偿补偿基金,率先在全国进行国家补偿规范化、法治化的探索。目前这一设想已经得到浙江省财政厅相关部门的响应。

“同心而共济,始终如一。”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工作都是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司法公正”的重要桥梁。因此,将公正融于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的具体实践之中,将每一个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做实做细、抓紧抓好,以工匠精神和精细化的工作态度着力打造经得起法律、人民和历史检验的铁案,是新时代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题中之义。


吉罗洪详解《北京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规范》

文 | 本刊记者 花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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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改革要求,规范和完善救助受理、处理机制,推动救助制度法治化、救助案件司法化。20169月,全国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改革推进会在天津召开,进一步明确了改革任务。随后,北京法院迅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成立司法救助委员会,北京地区各级法院跟进落实。

2016101日起,北京法院正式开始规范化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截至20171231日,北京法院办理司法救助案件1115件,使用救助资金5849万余元,帮助1435位诉讼中无法获得有效赔偿而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摆脱了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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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月,《北京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编写工作正式启动。《规范》凝聚了北京三级法院的心血,规定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从启动救助到审结、执行完毕的基本程序、规范和方法,制作了19个救助案件文书、表格样式。

专家、学者一致认为,《规范》结合了北京法院审判特色,司法特点突出,可操作性强,且具有前瞻性,是中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政策的规范化、流程化处理,有利于政策的落地和实体化。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吉罗洪接受了本刊记者专访。

《中国审判》:《规范》在顶层设计上突破了诉讼案件办理程序的既有范式,既突出了司法特点,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请您具体阐述一下。

吉罗洪:在北京三级法院的通力合作下,《规范》的编写工作完成了。20178月起《规范》已在全市法院发布实施。首先,要从国家司法救助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诉讼这个层面来理解和把握司法救助的性质。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活动。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人提出申请的直接原因是其在审判、执行过程中,权利受到侵害但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而生活又面临急迫困难,其不属于诉讼案件的类型,是一种辅助性救济措施。其次,《规范》密切结合了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特点。一是法官主导。就案件进展流程而言,救助申请人只对其生活困难有证明责任,案件的推进基本由法官主导。二是遵循一裁终局制度。管辖法院作出是否给予救助的决定后,救助申请人不能针对救助结果进行复议。三是多部门协调配合。办理司法救助案件需要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司法行政等多个部门相互配合。四是统一的工作流程。各级法院办理司法救助案件采用同一个工作流程。最后,《规范》功能定位突出,体例安排符合司法规律。《规范》在适用过程中将发挥规范司法行为、统一裁判尺度及绩效考核依据的综合功能,全方位保障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规范》共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为概述、案件办理规范、文书样式、司法文件、政策导航,既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价值定向,又契合司法救助审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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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刑事被害人救助是司法救助中最典型的类型。请介绍一下北京法院在这方面的情况。

吉罗洪:周强院长在第二十一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加强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工作,彰显社会主义司法的人文关怀。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作为司法领域的民生工程,要求我们司法工作者常怀悲悯之心,设身处地从救助申请人角度思考问题,帮助他们既解开“法结”又解开“心结”。在救助申请人群体中,有这么一群人总是让人为之动容—那就是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该类人员占据了国家司法救助对象明确列举范围的一半之多,是我们在实践中重点关切的群体。

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办结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为例,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救助5057人,使用救助金1809309元。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占总被救助人数的73.5%,其中被害人死亡46人、重伤1人、轻伤2人、轻微伤1人。上述救助案件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制猥亵妇女、打击报复证人罪;加害人分别被判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多数仍在服刑,均没有赔偿能力。上述案件除3件本院救助的案件未进入执行程序外,其他案件执行部门已穷尽执行措施,但案款均未执行到位。这类案件的救助,综合考量了以下情形(根据《规范》第二部分第三章第六节关于“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救助审查规则”的规定):

(一)被害人死亡、伤残以及伤残程度;

(二)被害人的收入是否为其家庭唯一或者主要生活来源;

(三)被害人因侵害危及生命,是否急需救治且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

(四)被害人财产是否遭受损失;

(五)加害人是否死亡且无遗产、是否具有赔偿能力;

(六)是否已经穷尽执行措施。

除此之外,约27.5%的被救助对象系民生案件中生活困难又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主要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

《中国审判》:司法救助工作涉及多个审判部门和环节,为了确保救助与立案、审判、执行和信访工作无缝对接,《规范》中作出哪些规定?

吉罗洪:《规范》对于如何确保救助与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工作无缝对接作出了细致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不同环节。

在立案前审查、准备环节,《规范》规定,在立案前审查的准备阶段,经初步审查,确认当事人属于适格的国家司法救助对象,审判、执行案件承办法官应及时进行报批、告知以及指导当事人准备申请材料等工作。在填写国家司法救助呈批表报请本部门领导审批时,须征求国家司法救助办公室的意见。

在立案环节,《规范》规定,立案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于立案当日将案件移送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

在办理案件环节,《规范》规定,关于确认原审判、执行案件是否属于重大敏感案件,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承办法官应当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业务系统中的大要案或者重大敏感案件模块,检索相关信息。经审查,确属重大敏感案件的,应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业务系统中的制作文书模块,填写国家司法救助重大敏感案件报告表,当日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此外,对于决定不予救助的司法救助案件,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承办法官应在结案之日起五日内,将不予救助的理由告知救助申请人,并协助审判、执行、信访案件承办法官做好释明工作。

在救助金发放环节,《规范》规定,关于救助金发放部门,根据各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实际情况,由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或者审判、执行部门发放救助金。

《中国审判》: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尚未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纳入立案登记制范围。在《规范》中立案部分规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立案。规定“七日”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吉罗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八条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要求,立案部门对符合司法救助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诉讼的几个期限中,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行政起诉状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是审查期限最短的一个。《规范》这样规定也体现了司法救助救急济困的本质属性,维护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司法关怀,真正地实现高效便民。

《中国审判》:《规范》中多处强调法官的释明责任,如法官对于一些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不予救助情形的申请,应当及时告知救助申请人,履行提示释明责任。请介绍一下这样规定的初衷。

吉罗洪:法官在特定条件下履行释明义务,是法官办理司法救助案件发挥主导作用的重要保障,是践行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工作理念的重要体现。具体而言,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存在不予救助情形的,承办法官积极履行释明责任及时告知,使得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通过立案进入司法救助程序,反之不予立案。规定法官释明义务的初衷是本着对救助申请人负责的态度,减少申请人的诉累,降低申请救助的成本和过高期待。实质审查程序前置有利于防止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存在不予救助情形的案件进入司法救助程序,杜绝立案容易却因决定不予救助演变为“救助难”的窘境。

《中国审判》:《规范》给北京法院的司法救助工作带来了哪些转变和进步?

吉罗洪:救助案件办理规范化的直接目的是提高救助工作质效,确保司法公正;最高目标是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北京法院国家救助办案规范化建设侧重于制度的建立健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将编制、实施《规范》作为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办案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抓手,在指导思想上主要把握三个结合:

一是与北京法院规范化建设相结合,二是与北京法院信息化建设相结合,三是与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特点相结合。自《规范》实施以来,切实规范了办案流程管理,提升了审判质效,提高了困难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具体成效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范了司法行为。《规范》规定了从启动救助直至案件审结、执行完毕的基本程序、规范和方法,制定了19个救助案件文书、表格样式。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提供明确、具体的行为指引和释疑,及时提示和预警可能出现的不规范行为,解决了各个工作环节无章可循、无据可依的问题,加强了办案流程管理。

二是统一了裁判尺度。《规范》制定了救助案件的实体审查规则和救助标准,总结、提炼既往救助经验,明确案件办理中的各类问题,为法官提供了事实审查和司法政策适用路径。《规范》将办案中的易发、多发错误进行提示、释疑,指引法官减少办案瑕疵,既尊重法官的主体地位,也明确了自由裁量权的边界,引导自由裁量权依规有序行使,进一步统一了裁判尺度。

三是确立了绩效考核依据。《规范》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明确工作要求进行汇编,包括强制性要求和提倡性要求,并嵌入审判管理系统,作为考核依据,将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四是建立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针对救助工作法院主导、救助案件法官裁量权过大的特点,我们在顶层设计上着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针对救助工作各个环节的廉政风险点,通过制定立案前审查报批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庭及司法救助委员会案件评议制度、救助金审批发放制度、联动救助报备制度,建立了涵盖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各个环节的不敢腐、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从根本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中国审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发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审判业务系统,从资金管理、业务办理、业务衔接、公示公开、数据共享、调研交流以及决策分析等方面来看,这个平台现在实现了哪些功能?

吉罗洪:救助工作规范化、信息化是全面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要一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自觉运用互联网思维,让法官裁判思路和信息技术充分融合,积极搭建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审判业务系统。借助这一平台,能够有效整合救助资源,破除救助工作各自为政造成的重复救助、多头救助等掣肘现实工作的难题,使得法院各个部门、各个工作环节之间的司法救助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目前这一平台已经实现了资金管理、业务办理、业务衔接、公示公开、数据共享几项功能,调研交流和决策分析功能还有待开发和完善。

《中国审判》:请介绍一下北京法院是如何保障司法救助经费的?

吉罗洪:经费保障是开展救助工作的基础性条件。救助资金缺口大、经费保障不足曾是制约救助工作的一个重要因素。国家司法救助改革后,北京市各法院按照本院上一年度救助金的支出,结合本年度需求预测救助规模,在项目经费中单独向市财政申报救助金预算,且救助金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动态调整,为实现救助案件“均衡结案”,充分发挥国家司法救助救急济困功能,提供了稳定的资金保障。


一场迟到19年的归来

文 | 本刊记者 花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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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开庭,宣判陈夏影等三人无罪,当庭释放。陈夏影走出法庭与林立峰母亲拥抱

19964月,福建省福清市一名10岁男孩被人绑架并杀害,福清市警方用了13天时间,就宣告这起案件已被侦破,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三名青年被警方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并被逮捕。

陈夏影家里至今仍保留着这份19年前的报纸,报纸上《撩开迷雾见真凶》的报道,讲述了陈夏影等三人被卷入一起绑架案的前后经过。

19年后,他们重获自由和名誉。20159月下旬,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夏影、黄兴等人再审无罪赔偿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决定支付黄兴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6万余元,向林立峰(已逝)父母支付129万余元,支付陈夏影221万余元,共计支付537万余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向上述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恢复名誉。

获释与脱节

至今,陈夏影仍记得3年前,出狱后不久,在回乡祭祖的路上,有那么一瞬,他感到恍惚。但陈夏影很快从茫然中抽离,换上走出监狱时的开朗笑容,执行父亲安排的每一项仪式。

对于一同走出监狱的黄兴而言,“社会是现实的”,多年冤狱让他提炼出这样的人生信条。

1996年起,该案历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次审判、三次裁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06年,在未补充新证据的情况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审判决,判处黄兴、林立峰死缓,陈夏影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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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狱前的陈夏影

三人都喊冤,称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下作出的。但申诉多年无果。直至20155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开庭。

卷入该案时,陈夏影17岁,林立峰19岁,黄兴21岁。等到再审宣判,林立峰已病逝7年,而陈夏影、黄兴则在高墙内错失19年青春。

刚出狱时,陈夏影用“穿越”解释回归社会的感受。他失去了一个正常青年在19年里应该有的东西,包括与年龄相匹配的情感经历。出狱再考虑该问题时,他发现,虽然面貌已近中年,但心理上还停留在当初的年纪。他用找女朋友举例,“找二十几岁的年轻人,感觉不配;找三十几岁的人,感觉一下子没办法跳过去,没法相处。”

父亲、母亲与翻案

“没有大环境,还是不行。”这是多年申诉后,陈夏影父亲陈焕辉对现实的认知。

2009年,陈焕辉曾向福建省人大代表求助。当年522日,在答复人大代表“关于重新再审福清绑架案”的建议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尽管个别证据存有缺陷,但“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在案的间接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本案不符合再审条件。案件又沉寂了下去。

19年,陈焕辉也从47岁的中年人,迈入老年。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该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同年53日,备受关注的“福清纪委爆炸杀人案”终审判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吴昌龙等人无罪。陈焕辉等在法院外寻找机会申冤。他不喊不闹,引起律师吴国阜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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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华英抱着儿子林立峰的遗像,走出法庭

201388日,李金星、吴国阜、刘志强等6名代理律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诉状。随后,他们获知,该案已进入复查阶段,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态度积极,法官已多次到监狱提审当事人。

黄兴记得,前来提审的法官态度很好,而且来过很多次。法官跟他说,黄兴,这个案子如果真不是你做的,法律肯定会还你一个清白。

陈焕辉预感,“大环境”这回真来了。此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念斌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呼格吉勒图案平反等新闻见诸报端……20152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将再审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绑架及非法拘禁一案;2015521日,再审开庭;529日,宣判、释放。

结局算不得圆满。宣判当日,林立峰母亲庄华英走出法庭时泪流满面。她将林立峰的遗像抵在胸前,“我的儿子无罪释放了。”庄华英将判决书锁进了保险柜,并复印了一份,放在儿子墓前。2008124日,林立峰因直肠癌离世。

“福建高院的法官很有勇气,律师也帮了很多忙。媒体还是多报道正能量吧。”陈夏影似乎更愿意封存那段记忆。

黄兴也不愿多触碰追责的话题,他更庆幸自己40岁前能出来。他的紧迫感强,提醒自己必须要积极。出狱不到一个月,他已经跟弟弟赶到西安,谈一个工程项目的承包合作。“有金钱的亲情更牢固”,他决心要闯出自己的事业,孝敬母亲。

有罪到无罪

没有新的、颠覆性的证据出现,同一个案件,为何在19年后作出完全不同的判决?对于这一问题,时任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许寿辉坦言,在陈夏影绑架案中,对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作出的有罪判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前两次都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然而在2006年的第三次终审裁定中,又认定绑架罪“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维持了一审判决。

2006年的终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之后,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三人以及亲属不断作无罪申诉,要求改判无罪。被害男孩的父母也进行了信访上访,强烈要求判处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三个人死刑。

为重新启动陈夏影绑架案的审查程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从2013年开始,就进行了大量的走访和论证工作。对于法院最终作出的无罪判决,许寿辉解释,是因为全案只有被告人的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而就是这唯一的证据,真实性也存在疑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敢于、勇于纠错彰显的是法治精神。”福建师范大学刘方权教授认为,陈夏影绑架案的纠错,彰显了法治精神,体现了重庭审、不轻信口供的法律原则。

近年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结了一批国家赔偿案件和司法救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其中,陈夏影案和念斌案分别被写入当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据统计,2013年至201710月,福建法院共审理国家赔偿案件703件,其中20161月以来审理数量占比达60.75%



个案审理推动机制方法创新

文 | 本刊记者 花蕾


细微处彰显精神,点滴中蕴藏力量。近年来,福建法院不断总结有效经验,依法妥善审结了一批国家赔偿案件。特别是陈科云案、陈夏影案、念斌案、陈军案、张美来案等重大复杂刑事赔偿案件的妥善处理,有力巩固、深化、提升了刑事纠错工作的效果。其中,陈夏影案和念斌案分别被写入当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据悉,2013年至201710月,福建法院共审理国家赔偿案件703件。

平衡与突破

“利益平衡的运用是化解案件的关键环节,注重不同角度的多种因素考量,力求利益之间的相对平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瑞春说,在陈夏影等人再审无罪赔偿案的审理中,平衡的审理艺术使案件的处理结果得到各方认同,最终促成案件的妥善化解。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与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如何平衡?周瑞春说,根据有关司法文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但有的案件情况特殊,在原则限额之上决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并不违背司法文件的精神。

如备受关注的福建省福清市纪委爆炸案,历经12年,20135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宣告陈科云等五人无罪,并当庭释放。

201393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赔偿请求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二审宣告无罪赔偿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决定支付陈科云国家赔偿金125万余元、吴昌龙126万余元、杜捷生74万余元、谈敏华63万余元、谢清34万余元,以上合计人民币426万余元。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宣布国家赔偿决定后,依法向陈科云等5人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

“赔偿委员会最终按照略高于前述原则限额比例的方案作出决定。”在周瑞春看来,在审理陈科云等人二审改判无罪赔偿案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本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特别是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综合考量同类案件在本省以及全国的处理情况,实现了精神损害抚慰金与人身自由赔偿金之间的平衡。

周瑞春介绍,福建法院在处理国家赔偿案件中,注重结果之间和类案之间的平衡。一方面,注意同一案件中各赔偿请求人之间最终赔付金额的平衡,不致差距太大而引起当事人的心理失衡,使案件的处理结果能够得到各方认同;另一方面,注意类案之间的平衡,既与本省的类案平衡,也与其他省市的类案平衡。“经过平衡后的案件处理结果,赔偿请求人容易接受,赔偿义务机关以及社会各方面也容易认同。”

周瑞春说,国家赔偿是法定赔偿,法定范围的赔偿十分有限,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合理诉求,并不能完全在法定框架内实现。因此,以恰当的方式回应和实现赔偿请求人的合理诉求,是国家赔偿工作人员的司法担当。福建法院在做好对赔偿请求人法内救济的同时,亦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做好法外安抚工作,解决好赔偿请求人的实际困难问题。

法结与心结

20022月,福建省松溪县一水渠坝底出现一具女尸。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27岁的陈军涉案。随后,陈军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批准逮捕。经过审理,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陈军提出上诉。20033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判处陈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04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同年416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4521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陈军无罪,当庭释放。从200237日至2014521日,陈军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4459天。2014121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与陈军达成赔偿协议,陈军共获赔国家赔偿金120万余元。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王珩回忆,陈军最初拿到无罪判决书时,抵触情绪很大,不信任感强。经承办法官反复释法说理,才于同年1030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化解赔偿请求人心中的积郁和怨愤,解开‘法结’的同时解开‘心结’。”在王珩看来,当前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处于过渡阶段,国家赔偿的范围还不宽、赔偿的标准还比较低,不能充分填平补齐赔偿请求人的损害。实践中,民众对国家赔偿的期待较高,这就造成已经满腹委屈和怨言的当事人通过国家赔偿无法满足其心理预期。因此,在现有的国家赔偿制度框架之内,在最大程度依法弥补当事人损失的基础上,有必要对赔偿请求人进行适当的心理疏导、必要的善后安抚。在陈军再审无罪赔偿案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国首次启用心灵抚慰机制。

面对陈军的抵触情绪,承办法官决定从情感上拉近距离,用诚心、真心感化温暖陈军。承办法官多次到陈军家中探望,认真听取陈军陈述的意见,详细询问陈军对未来生活的打算,听他倾诉在狱中的境遇。陈军家住南平松溪县,承办法官每次从福州赶到他家时已是傍晚,探望完毕,当晚再赶回福州。这些点滴细节渐渐打动了陈军及家人。为了抚平陈军及其母亲的心灵创伤,“我们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对陈军及其母亲进行心理疏导。”王珩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消弭当事人心灵深处的阴影,增强其对未来美好生活的向往,促使他们平稳回归社会。

其实,早在201412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就与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签订纪要,就双方在心灵抚慰工作中的协作配合、信息资源共享等问题达成共识。双方确定了心灵抚慰的对象,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媒体关注度高以及赔偿请求人情绪激动、反映强烈的案件,可以确定为需要重点对赔偿请求人进行心灵抚慰。对于上述案件,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办公室向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发出心灵抚慰邀请函并附案件相关材料,告知主要案情、赔偿请求人的特点、主要诉求等。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派既有国家赔偿法律专业知识,又具有心理咨询资质的人员为赔偿请求人提供心灵抚慰,并将指派情况反馈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纪要还对商定心灵抚慰方案和实施中的协作配合作了规定。鉴于进行心灵抚慰有自身的特殊要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通知心理咨询人员旁听案件的质证或听证,深入了解案情;参与合议庭与当事人面对面地协调沟通;为心理咨询人员提供适合的场所为赔偿请求人开展心灵抚慰工作等。心理咨询人员将配合法院做好案件的矛盾化解工作。

“心灵抚慰的对象不仅包括刑事案件中被宣告无罪的被告方,还包括被害人一方。”王珩说,国家赔偿案件不应单向、孤立办理,在拟定工作预案、协调化解方案、确定赔偿数额等方面都应当统筹考量相关刑事案件中被害方的利益和感受,避免激起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强烈反应。念斌案中,刑事案件被害人家属情绪对立,难以理解曾经的犯罪嫌疑人竟可获取国家赔偿。基于此,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提前介入,与刑事审判部门一同对被害人亲属做了大量利益评估、心灵抚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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