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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星期五

《中国审判》2018.08 198 出版日期:201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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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创新 改革正当时

知识产权法院三周年

编者按

    北京、上海、广州三地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三年来,积极探索符合知识产权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创造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有力推动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全面总结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设立、运行、建设、发展的经验”,“进一步健全符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律的专门化审判体系,有效满足科技创新对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的司法需求”。本刊特此推出本组文章,盘点知识产权法院三年成就,全面总结三地经验,为进一步落实中办、国办相关意见精神,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提供借鉴。

扬帆起航 勇于创新

谱写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新篇章

文 |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陶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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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陶凯元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博鳌亚洲论坛开幕式上深刻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是创新原动力的基本保障,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事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事关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繁荣,事关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对于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具有重要意义。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强顶层设计,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改革创新指明了方向。2017112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第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加强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研究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全面总结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设立、运行、建设、发展的经验,提出可复制、可推广的意见”。以《意见》的出台为标志,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进入了崭新的历史阶段。

站在新时代的历史起点上,回顾过去,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开拓创新,成绩来之不易。20146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20148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以来,通过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着力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通过推进审判机构专门化、审判人员专职化和审判工作专业化,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审判效率,充分发挥了提升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水平的引领示范作用;通过在组建和运行中全面落实司法体制改革要求,推进司法责任制、人员分类管理和职业保障改革,不断规范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排头兵作用;通过加强知识产权司法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声音,展示中国司法成就,有效提升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的国际影响力。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开创了知识产权审判新局面,充分展示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形象,赢得了人民群众和国际社会的积极评价,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重要里程碑。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审判体系,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具有重要意义。2017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工作情况的报告,充分肯定知识产权法院在提升审判质效、统一裁判尺度、推动司法改革等方面的重要示范作用。知识产权法院的成功运行充分证明,党中央确定的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的决策完全正确,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新时代发展要求,为健全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奠定了扎实的实证基础。

适逢新时代的重大机遇,立足当下,应当看到,制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根本性问题仍然突出,破解难题迫在眉睫。一是影响提升审判质效的体制性问题依然存在。一方面,知识产权案件二审法院仍然分散,严重影响裁判标准统一。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和一般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的二审法院分别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全国各省区市法院。二审法院不同容易导致裁判标准不统一。另一方面,民事侵权程序与行政无效程序“二元制”,严重影响诉讼效率。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由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而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由行政无效程序解决。在民事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不能审查知识产权的效力,被告如质疑权利的有效性,需要单独启动行政无效程序。为保证民事侵权案件的公正性,法院经常不得不等待行政无效程序的结果。行政机关就权利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还可以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导致一些民事侵权案件的审理被迫拖延十数年。二是制约破解“举证难、赔偿低”难题的制度性障碍依然存在。知识产权不同于物权、债权,其侵权损害具有无形性、不确定性和因果关系复杂性的特点,加之侵权行为隐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制度的规定也尚不完善,知识产权权利人证明他人侵权及因侵权受到损失的难度较大,需要付出更高的证明成本和维权代价。司法实践中,赔偿数额的确定也常常因为缺乏可靠证据而较为困难和复杂。近年来,各级法院通过提升审判质效,完善司法政策,加强监督指导,在解决“举证难、赔偿低”问题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现有法律规则和体制框架内,仅靠挖掘内生动力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工作体制机制不健全已成为破解“举证难、赔偿低”难题的真正瓶颈。三是国际政治经贸斗争错综复杂,知识产权审判改革创新的需求十分迫切。随着经济科技全球化的不断深化,知识产权的政治化、贸易壁垒化趋势明显,因知识产权引发的国际贸易摩擦频发,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利益的核心要素和大国博弈的重要工具,在国家总体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2010年美日等签署《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2016年部分国家达成《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以形成更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抢占未来国际竞争的先机。2017年韩国修订《法院组织法》,设立知识产权国际纠纷审理法庭,并允许外语作为庭审语言,为成为国际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心而努力。最近,美国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名启动所谓“301调查”,引发中美贸易摩擦,对于两国关系以及全球自由贸易体系产生重大影响。可以预见,未来国际经贸规则主导权的博弈将更加激烈。积极构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模式,不断增强我国在知识产权国际治理规则中的引领力,刻不容缓。上述问题充分表明,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亟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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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新时代的伟大征程,展望未来,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必将继往开来,宏伟蓝图大有可期。一是以专门促专业,向专业要质效,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建设。《意见》指明了“进一步健全符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律的专门化审判体系,有效满足科技创新对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的司法需求”的改革方向,提出了“全面总结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设立、运行、建设、发展的经验,提出可复制、可推广的意见”“研究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具体要求。专门法院是实现专门化审判的最佳方式。建设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尤其是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就是要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释放和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加快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大力提升我国经济核心竞争力;就是要由国家层面的上诉机制行使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终审裁决的中央事权;就是要实现知识产权效力判断与侵权判断两大诉讼程序和裁判标准的无缝对接,从根源上解决“二元制”带来的程序循环繁冗、诉讼效率不高等问题;就是要从体制上彻底解决由于二审法院分散导致终审判决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确保知识产权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大力提升司法公信力。当前,世界主要法域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几乎无一例外地采取“国家层面、高等法院、二审为主、统一规则”的设立思路和模式。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国际发展大势和域外成熟经验,设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无疑是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性难题的关键举措,必将充分彰显我国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也与我国的大国地位相匹配。二是紧抓“一条主线、两个维度、三个要素”,同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现代化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一条主线,是指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两个维度,是指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三个要素,是指审判机构、诉讼制度和审判队伍的全面完善和加强。《意见》从“一条主线、两个维度、三个要素”出发,着眼于全面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提出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和保障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的指导思想,知识产权审判体系现代化和知识产权审判能力现代化的“两个现代化”改革目标和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加强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和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三管齐下”的改革方略。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审判体系现代化与审判能力现代化必须协同推进,不可偏废。当前,审判体系建设至关重要,是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核心关键。但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没有能力支撑的体系,将难以维系,运转不畅,发展乏力。正因如此,改革过程中,既要聚焦外部构架的完善,也须关注内生动力的激发,不能顾此失彼。要注意积极营造拴心留人的良好环境,让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同志有干劲、有舞台、有奔头,最大限度地激发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以高水平的审判能力对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形成强有力的支撑,确保知识产权审判体系运转顺畅,产生良好社会效应。我们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深入领会《意见》精神,严格落实《意见》方案,直面全局性、体制性、根本性问题,深挖内部潜力,精构外部体系,真正释放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强大动能,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机遇难得,时不我待。设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已成为只争朝夕的时代任务。知识产权法院体系改革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人民法院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蹄疾步稳,扎实推进,确保改革改有所进,改有所成,继续谱写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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