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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7
星期六

《中国审判》34 188 出版日期:201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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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刑案律师辩护“全覆盖”

编者按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根据该办法,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八省市将展开为期一年的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通知辩护的适用范围,实现刑事案件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对这一举措,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舆论普遍认为,这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具有标杆性意义的一件大事。

试点刑案律师辩护“全覆盖”进一步提升人权司法保障

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

文 | 本刊记者 张春波

2017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公布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宣布率先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等8省市启动试点工作,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试点办法》中所指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主要是指刑事案件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与法院的审判工作关系尤为密切。就相关热点话题,本刊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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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 胥立鑫

《中国审判》:在不断深入推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如何看待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试点工作?

颜茂昆:刑事辩护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让律师更多地参与刑事诉讼,对于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庭审实质化,促进司法公正有着重要作用。开展刑事诉讼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落实党中央部署,进一步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日益增长的新需求的重大举措,意义和影响十分重大。

《中国审判》:《试点办法》对原有法定的法律援助范围作出了哪些调整?为何对适用普通程序与简易、速裁程序的案件,作了区别性规定?

颜茂昆:《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即“五类援助对象”),作为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试点办法》此次对相关规定作出了重大调整,即除上述被告人以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均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暂未纳入通知辩护的范围,这主要是出于以下考虑:第一,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案情相对简单,被告人都自愿认罪,同时可以通过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等方式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相对而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比较复杂,可能判处的刑罚较重,有的对案件事实可能还存在较大争议,各方面都认为,这些案件对律师辩护的需求更加迫切,有必要先行予以解决;第三,我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范围之广、受益人数之多,在世界范围内可能都是少见的,本着“稳中求进”的原则,把主要精力和工作重点放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上,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当然,今后将视时机和条件,研究将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也纳入通知辩护范围的可行性。

《中国审判》: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试点工作,离不开法律援助机构的支持,法院应如何做好与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等部门的工作衔接?

颜茂昆:《试点办法》的落实,需要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在试点过程中,试点法院要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做好通知工作。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要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律师;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人民法院的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没有派驻值班律师的试点法院,要积极创造条件,与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协调,争取早日派驻。

二是做好告知工作。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和获得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对属于《刑事诉讼法》和《试点办法》规定的应当通知辩护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辩护律师。

三是做好通知辩护公函及相关材料移转工作。《试点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对此作了详细规定。其中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人民法院应当在通知辩护公函中载明被告人的羁押场所,以方便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第二,如果人民法院在开庭十五日前未能完整提供相关材料,导致辩护律师不能做好充分出庭准备的,可以变更开庭时间,为辩护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保障。

四是人民法院可以与本地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积极探索建立网上工作对接平台,争取实现网上办公,减少不必要的衔接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五是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定期会商通报机制,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协调解决问题。

《中国审判》:对于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与救济,相比以往规定,《试点办法》又有哪些完善之举?

颜茂昆:人民法院向来重视保护律师执业权利,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范性文件。例如,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对律师的知情权、阅卷权、出庭权、辩护辩论权、调查取证权等作了全面的规定;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又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确保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犯后能够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调查、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反馈。为了给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辩护律师提供更多的保障和便利,《试点办法》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又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一是进一步扩大辩护律师的知情权。《试点办法》要求,人民法院作出召开庭前会议、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的决定,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及时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的流程信息。

二是进一步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试点办法》要求,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原因,并在无法阅卷的事由消除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辩护律师可以带1-2名律师助理协助阅卷。律师发现案卷材料不完整、不清晰等情况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核对、补充。

三是进一步强化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试点办法》要求,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人民法院同意的,应当及时收集、调取相关证据;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辩护律师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是进一步保护辩护律师的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权。《试点办法》要求,被告人、辩护律师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的,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五是对尊重律师辩护意见提出更高要求。《试点办法》要求,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意见,人民法院未予采纳的,应当作出有针对性的分析,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六是完善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机制。《试点办法》明确,由人民法院监察部门集中负责受理律师投诉,并公开受理机构联系方式,及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七是明确责任追究。《试点办法》规定,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中国审判》:推进试点地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过程中,如何在解决“量”的问题的同时,保证实现辩护的“质”?

颜茂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要在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实效,关键是要提高律师辩护质量。就人民法院而言,促进提高律师辩护质量,主要需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依法充分保障律师权利。尊重辩护律师,重视辩护意见,规范开展各项审判活动,以公正高效的审判吸引律师积极投身法律援助、刑事辩护事业,增强依法履职、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感。

二是配合做好律师管理工作。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通报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情况。对于依法认真有效履职的律师,应予充分肯定;对于辩护律师存在违法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为的,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是可以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培训。组织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官、刑辩律师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和研讨,促进提高业务水平,增强业务能力,进一步推进法律共同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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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就试点地区人民法院自身而言,应从哪些方面着手,更好地落实《试点办法》的相关规定?

颜茂昆:人民法院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做好《试点办法》的落实工作: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试点地区人民法院要把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作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把贯彻落实《试点办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加强督导,确保有效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是积极开展试点。《试点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试点省(直辖市)可以在全省(直辖市)或者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各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要结合本地实际,本着“能试则试、量力而行”的原则,尽快会同司法厅(局)研究确定试点范围。对于全省(直辖市)均具备试点条件的,要争取在全省(直辖市)开展试点工作。对于暂时未达到试点条件的地方,要努力创造条件,一旦条件成熟,及时开展试点。

三是加强协调配合。各试点地区人民法院要加强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沟通协调,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共同研究制订具体的试点工作方案和措施,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定期沟通工作情况,形成贯彻落实《试点办法》的合力,共同推进试点工作。

四是加强对下指导。各试点地区人民法院,特别是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对下指导,密切关注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和总结经验,确保试点工作如期顺利完成。

《试点办法》要点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应当将通知辩护公函以及起诉书、判决书、抗诉书、申诉立案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或者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函告人民法院。

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同时告知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统筹调配律师资源,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提供保障。本地律师资源不能满足工作开展需要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必要支持。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刑事辩护律师库,为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供支持。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

律师协会应当鼓励和支持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组织资深骨干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发挥优秀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示范作用,组织刑事辩护专项业务培训,开展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评选表彰活动,推荐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公开选拔为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建立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工作积极性。

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未履行指派律师等职责,导致被告人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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