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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
星期一

《中国审判》28/29(下) 182/183 出版日期:2017-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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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诉源治理”的有效推动及实现路径

以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为例

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院长 张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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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转型时期的基层司法困境,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摸索出了一系列推动基层“诉源治理”新举措,既促进了案件的分流与高效调处,又有效实现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化解,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善治诉源,打造诉源治理特色品牌

近年来,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秉持“诉源治理”“诉前分流”理念,以蒲江本地茶文化为根基,深挖无讼文化精髓,善治诉源,探索并创造性地提出许多有助益的举措,在纠纷的预防及化解方面取得了明显显著效果。在全国法院案件数量普遍上升、办案压力激增的情况下,蒲江法院受理的案件近年来却呈下降态势,案多人少的矛盾得以有效缓解,赢得了地方党委政府的认同,同时也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好评。之所以取得这样的成绩,主要得益于蒲江法院近年来采取及实施的以下举措:

(一)构建柔性的纠纷预防与化解机制:“五老”民间调解

蒲江县有悠久的茶文化、家族文化传承,民间有在茶馆喝“讲茶”、家族长辈出面解决纠纷等习惯。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合意到茶馆喝茶,邀请家族长辈或村落有威望的长者出面“说理”(即评断纠纷),并主持调解工作,“输理”一方给付“茶钱”,轻则向“有理”一方赔礼道歉,重则赔偿损失,后双方握手言和。这种优良传统一直延续至今。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多,法院面临案多人少及判决执行难等诸多压力。在此背景下,蒲江法院通过多次调研,提出了组建以老党员、老干部、老代表、老军人、老教师等新型乡贤为主体的民间调解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优势,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

据统计,自开展“五老”民间调解模式以来,蒲江法院调解成功率高达95.27%。“五老”民间调解机制的建立具有以下四方面的积极意义:

1.有利于实现案件分流,降低了进入法庭的案件数量,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许多社会矛盾纠纷通过“五老”调解在诉前得到了妥善化解,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矛盾,使人民法院办案质量、效率及效果都显著提升,司法公信力得到进一步增强。

2.能够及时在纠纷的产生之初有效地介入,将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真正实现了从源头上止纷息讼。

3.赋予了传统民间纠纷解决机制新的活力,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降低了纠纷当事人及社会解决纠纷的成本。

4.调解方式灵活多样,善用情理,善营和合氛围,纠纷化解效果显著,有效弥补了司法的固有局限性。

(二)打造协同治理的典范:道路交通事故联动调解

针对“双上升”和“两难”局面,20137月,蒲江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在成都市率先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联动调解机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联动调解中心”,并站在改进基层社会治理方式的角度,尊重当事人的角色地位,将治理对象转变为参与治理的主体,治理方式由单方强制机制的“管制型”模式转变为多方协作的“参与型”模式,建立起“党委领导、司法主导、多方协作、信息共享、群众受益”的“一站式”纠纷调处综合机制。自道路交通事故联动调解机制建立之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进入法院诉讼案件占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平均比率为3.41%,同比下降了近10个百分点,诉前平均化解率高达96.6%,自动履行率达98%以上。此外,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周期也从原来的80天以上降至30天左右。因蒲江法院主导推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联动调解机制取得了良好成效,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誉为“喇叭口效应”,并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蒲江法院主导推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联动调解机制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1.充分整合了地方资源,最大化地发挥了多主体协调联动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的效用,是基层协同治理的典范。

2.道路交通事故联动调解机制的设立推行便利了纠纷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站式”服务,最大程度地促进纠纷的高效调处,有效实现了案件的诉前分流。

3.为构建“1+X”调解模式提供了丰富经验及典型范式。在道路交通事故联动调解机制取得初步成效后,蒲江法院总结经验,努力拓宽纠纷联动化解渠道,以司法调解为中心,不断丰富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的内涵,先后将联动调解机制拓展到劳动争议、医疗卫生、农产品纠纷等领域,成立相应的调解委员会,搭建“司法调解+”调解平台,建构起纠纷化解的“1+X”调解模式,有效推动了纠纷的诉前分流及源头化解,既减少了当事人讼累及成本,又节约了司法资源。

二、展望未来:法治秩序的建构与自生秩序的共融

在通过上述举措有效推进基层“诉源治理”工作的同时,蒲江法院认识到,“诉源治理”的长效路径根本上要推动法治秩序的建构与自生秩序的共融。

“秩序”是人类社会存在的一种状态。秩序一旦生成,人们就会自发地按照秩序行事,逾矩者将预见并偿付违反秩序的沉重代价。秩序的意义在于既保持每个个体不失其原有的特征,又使其和谐相处于整个社会生态系统之中。秩序样态具有多元性,诸如中国传统的礼法秩序、西方的宗教秩序等,法治秩序只是人类社会秩序的样态之一。不过,法治秩序是为人类历史所证明的最文明的社会秩序化手段。

纠纷的产生主要源于人们交往的日益频繁及秩序的缺失。据此,法治秩序的建构与生成能够有效实现“诉源治理”的内在要求。作为法院的司法活动,其核心功能应当是防止自治内部可能形成的冲突和僵持。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司法是代表国家,国家的干预也是要受到一定程序的限制,并不是任何纠纷都要国家的司法机关来干预,而是要为社会自治组织自身的治理留有空间,两者相辅相成。目前,在转型时期的中国广大农村,传统治理术日趋弱化但仍有遗存,法治日益渗透却没有真正形成秩序。面对这样的情境,借助自生秩序也就是自治秩序的优势,通过对自生秩序的重视、包容、挖掘和促进,能够有效实现法治秩序在中国基层的落地生根。蒲江法院的“五老”民间调解机制就是利用了民间力量,根据乡村治理的自治力量来化解纠纷、宣传法治、传播文明的,其既重新赋予了乡村治理传统新的活力,使自生秩序得到了正式的确认与规范,又借助自生秩序构建和发展了现代法治秩序,能够有效实现法治秩序与自生秩序的共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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