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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工作情况的报告
时间:2017-09-04 10:30:34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7年8月2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周强 

微信截图_20170904103345.png

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网 李杰 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三年来知识产权法院工作情况,请审议。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审判体系,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具有重要意义。2014年6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三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在中央有关部门和北京、上海、广东三省市党委、人大、政府大力支持下,最高人民法院和三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三个知识产权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方案和决定要求,各项工作扎实推进,进展顺利。

   

一、主要工作情况及成效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工作,指导北京、上海、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法院筹建工作。三省市党委加强领导,成立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选址建设办公场所,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精神设置内部机构,成立遴选委员会遴选主审法官。2014年11至12月,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挂牌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知识产权法院工作,先后在北京、上海、广东召开知识产权法院工作座谈会,出台《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为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和运行奠定坚实基础。三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加强对知识产权法院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支持。三个知识产权法院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严格公正司法,深化司法改革,加强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提高专业审判水平,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

坚持立足审判职能,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有效遏制侵权行为,有力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截至2017年6月,三个法院共受理案件46071件,审结33135件。其中,受理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12935件,审结8247件。

一是发挥审判职能,促进创新发展。审结民事案件21620件。其中,审结专利案件7041件,依法审理涉及无人飞行器技术、4G通信技术等高新技术案件,加强核心技术和前沿领域技术成果保护;依法审理晨光公司诉得力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等案件,加强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审结商标案件1462件,对“老干妈”“LV”等中外商标给予驰名商标保护,规范对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与保护,制裁假冒商标、恶意抢注、搭车模仿等商标侵权行为,推动品牌战略实施。审结著作权案件11664件,在奇艺公司诉幻电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等案件中加强著作权保护,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对文化创新的引导和保障作用。审结不正当竞争和垄断案件564件,通过耀宇公司诉斗鱼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重大案件的审理,积极营造统一开放、有序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审结行政案件11113件,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规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18732件,审结11046件,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决定2166件,有效履行对授权确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和监督职能。

二是着力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市场价值研究(广东)基地”建设,深入开展侵权赔偿等问题研究,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提升赔偿数额,对恶意侵犯商标权情节严重的,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对于其他知识产权领域的故意侵权、重复侵权行为,根据市场价值酌情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由侵权人承担被侵权人维权成本,让被侵权人获得充分赔偿,让侵权人付出应有的代价。在“U盾”专利侵权案中,一审全额支持原告4900万元的赔偿请求,并首次支持了原告以计时收费方式主张的100万元律师费。依法提高司法救济效率,强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等临时保护措施的适用,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在侵害“子弹口红”外观设计专利权诉前禁令案中,裁定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大力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对毁损、隐匿、伪造证据,阻碍和抗拒证据保全,故意逾期举证,妨碍证人作证等行为,依法给予制裁。在海南旅游卫视诉爱美德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对当事人的伪证行为处以法定上限100万元的罚款,有效维护了正常诉讼秩序。

三是积极探索统一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标准。通过审理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的重大、疑难案件,加强对审判实务中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的研究处理,确立了一系列重要裁判标准,为行业发展提供行为示范和有效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完善典型案例生成、筛选、识别、使用机制,致力于建设全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理论研究中心,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司法裁判理念、尺度和标准的统一。


(二)深化司法改革,创新知识产权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作为司法改革先行者和排头兵,三个知识产权法院完全按照司法改革要求组建,积极探索符合知识产权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创造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有力推动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审判质量效率得到明显提升。

一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率先推行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措施,规范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的行使,形成法官主导、人员分类、权责明晰、协同合作的审判新模式。精简院、庭长行政管理职能,实现院、庭长办案常态化。严格贯彻审判委员会改革要求,着力转变审判委员会职能,明确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法官的权力界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安徽华源医药公司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一案中,首次由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取得良好效果。注重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作用,促进解决疑难法律问题。

二是创新司法事务管理制度。落实司法改革要求,坚持把审判资源集中到办案一线,推进司法事务管理集约化改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积极探索综合保障新机制和扁平化管理新模式,由综合办公室承担政工纪检、组织人事、信息技术、司法宣传、办公基建、后勤财务等工作职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合署办公,坚持“审判业务独立,行政合署”,形成审判委员会联席会议有效统筹、“立审执”有序衔接、司法事务有力协同的工作新机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综合办公室设立多个工作团队,根据“相对分工、共同承担、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岗位职责,提高日常管理工作效率。

三是构建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细化和完善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工作职责,规范技术调查报告的采信机制。三个知识产权法院均设立了技术调查室,共聘任61名技术调查官,形成技术调查与专家辅助、司法鉴定、专家咨询有效衔接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技术调查官在1144件案件中为法官提供专业技术咨询,确保了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

   

(三)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影响力

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在服务国家战略实施、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服务国家战略实施。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加强对京津冀技术类案件进行集中管辖的研究论证,努力为京津冀形成协同创新共同体、实现经济转型提供有力司法支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出台《服务保障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为“十三五”时期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服务保障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出台《加强司法保护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关于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专项工作方案》,为促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二是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坚持主动、依法、全面、实质公开原则,充分利用四大公开平台全方位公开司法信息。开通网上立案、咨询、调解、接访系统,探索远程视频庭审,提高司法公开的信息化、精细化水平。引入专业机构研究司法数据,努力建立科学、合理、客观的司法公信力评估指标体系。结合“世界知识产权日”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加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宣传力度,提升人民群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和支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氛围。加强与行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交流,在案例研讨、人才培训、教学实践等方面强化资源共享与合作共建。建立专家型和服务型志愿者参与诉讼活动长效机制,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渠道,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是不断扩大国际影响力。依法审理知识产权涉外案件,充分展现我国公正高效的司法形象,外国当事人自愿选择我国为诉讼地的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多。最高人民法院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订合作备忘录,以知识产权法院为依托,深化多领域合作。设立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上海)基地,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举办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论坛、中欧法官论坛等重要国际会议,深入研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前沿问题,向世界展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就。接待来自美国、欧盟、世界贸易组织、国际商标协会等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代表110批次1300余人来访,积极参加中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交流项目、中欧知识产权对话机制十周年论坛等国际交流,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

   

(四)加强队伍建设,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司法能力

知识产权审判具有专业性强、适用法律多元、国际影响大等特点,为适应形势任务的要求,三个知识产权法院大力加强队伍建设,为做好审判工作提供了有力组织保障。

一是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加强党的建设,推动党建、队建与司法改革和审判业务相融合、相促进,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坚守法治信仰,恪守职业良知,涌现出一批公正为民的好法官,三个知识产权法院共有4个审判庭、22名个人荣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二是推进知识产权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司法改革要求,选任员额法官90人,其中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占78.9%;选任法官助理、书记员等辅助人员195人,行政人员27人。建设知识产权审判“人才高地”,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交由专家型法官审理,在审判实践中锻炼人才。组建专业法官团队,提高审判质量效率,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员额法官团队平均结案368件。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和研讨,搭建交流平台,提高各类人员的履职能力。

三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要求。始终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把严的要求贯穿知识产权法院队伍建设始终,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改进司法作风,确保知识产权法院队伍清正廉洁。三个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未发生违纪违法案件。

总体而言,三年来,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敢为人先的勇气,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初步探索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道路,充分展示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形象,赢得人民群众和国际社会的积极评价。经过三年来的成功实践,知识产权法院的重要作用逐步显现。一是通过审理重大典型案件,确立裁判规则,彰显激励和保护创新的鲜明态度,为行业发展提供指引,服务保障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二是通过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着力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三是通过推进审判机构专门化、审判人员专职化和审判工作专业化,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审判效率,对于提升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水平发挥了引领示范作用。四是通过在组建和运行中全面落实司法体制改革要求,推进司法责任制、人员分类管理和职业保障改革,不断规范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了司法体制改革排头兵作用。五是通过加强知识产权司法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声音,展示中国司法成就,有效提升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开创了知识产权审判新局面,对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具有标志意义。三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完全正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完全符合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需要,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知识产权法院工作取得的成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国务院大力支持,全国政协民主监督,北京、上海、广东三省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关心、支持、帮助的结果。全国人大代表和三省市人大代表以高度的责任感,监督支持知识产权法院工作,共同推动和见证了知识产权司法事业的新发展。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和三个知识产权法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当前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知识产权法院工作还面临一些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一是受理案件数量增长远超预期,办案压力持续增大。二是随着科技创新的深入推进,知识产权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对知识产权法院的司法能力水平提出了新挑战。三是干部梯队培养、人才队伍可持续发展的后劲不足,吸引、留住、培养高素质人才的保障机制尚不健全。四是知识产权二审案件的审理法院不统一。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这类案件的二审法院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而一般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的二审法院则在各省区市法院,二审法院的不同容易导致法律适用冲突,影响司法公信力,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和裁判尺度统一有待进一步加强。五是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的辐射范围不够,难以有效满足创新活跃地区对于专门化审判的司法需求。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

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与建设,是党中央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事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事关创新型国家建设,事关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做好知识产权法院工作,是人民法院一项长期的重大战略任务。我们将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司法能力和水平。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动知识产权法院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大部署,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强化担当意识、责任意识,深刻认识知识产权法院工作的重要性,牢牢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

(二)明确目标要求,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法院职能作用

   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坚持循序渐进、统筹发展,健全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审判机制,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审判的质量效率,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进一步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坚持国际视野,尊重国际规则,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三)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坚定不移推进司法改革,增强改革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创新的方法激励创新,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机制,科学测算所需法官数量,尽快弥补法官员额缺口。推动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审判流程,改革裁判文书样式,节约审判资源。充分发挥挂职交流干部、司法志愿者、法律实习生等作用,探索通过购买社会服务解决司法辅助人员不足等问题。

(四)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法院司法能力

继续推进知识产权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加强司法能力培养和科技知识培训,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加强知识产权法官对外交流,推动国际合作,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治理实践,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国际治理规则。加强技术调查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的积极作用,确保准确查明案件事实。

针对知识产权法院面临的新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三个方面的建议:一是推进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审理方式改革。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知识产权法院对简单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实行主审法官独任审理进行试点,促进案件繁简分流。二是开展对知识产权法院工作的专项检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对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推动知识产权法院工作深入发展。三是完善知识产权法院工作体制。建议从推动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的战略高度,研究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总结推广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验,适时增设知识产权法院,进一步健全符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律的专门化审判体系,更好地满足科技创新对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的司法需求。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本次会议专门听取和审议知识产权法院工作情况,充分体现了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我们将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和支持下,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审议意见,把握新机遇,迎接新挑战,扎实工作,开拓进取,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法院工作水平,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附件1 部分用语说明

1.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依托该基地,探索试行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努力将其建设成为全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理论研究中心、案例发现识别中心、信息智能汇集中心和综合服务中心。案例基地设立四个专业研究部,组建了近300人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及自治管理委员会,具体开展业务咨询和案例评审工作。案例基地同步推进理论化、规范化、信息化和开放化建设,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有力促进了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升。2017年7月7日美国外交学者网站刊发《中国如何成为全球创新和知识产权的领导者》一文,对中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情况给予高度评价,表示“由于司法程序快捷,中国现在也被视为知识产权诉讼较为可取的诉讼地。据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的调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平均结案时间为125天,欧洲为18个月。而在美国,专利诉讼案仅审理前期的准备时间就需要2.4年。”7月10日,《参考消息》以《美媒述评:中国即将成为全球知识产权领军者》为题转载了此文。

2.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上海)基地: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设立,是全国唯一一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基地。该基地先后与世界法学家协会、欧盟委员会、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律师协会等联合举办了多次国际高层论坛,接待美、德、英、法、俄、日、韩等国的来访,出版中英对照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8-2015)》,积极推动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共识,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交流。2014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来访时,对基地的各项工作给予高度评价。该基地正逐步成为中国法院借鉴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经验的重要渠道、展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发展的重要窗口、培养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性人才的重要途径、促进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平台。

3.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市场价值研究(广东)基地: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设立。该基地旨在服务和保障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解决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赔偿额度小的难题,开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关问题研究,是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改革的重要平台,对于依法保护知识产权、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创新型经济发展等发挥着积极作用。

4.技术调查官:是指具备专业技术知识,协助法官查明专利等专业性较强案件技术事实的审判辅助人员,负责对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调查、询问、分析、判断等,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专业技术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细化选任条件、任职类型、职责范围和管理模式。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分别制定关于技术调查官选任和回避的实施细则,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对于有效查明技术事实、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效的积极作用。

5.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当一项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时,不得对此商标进行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用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上,以免造成混淆。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出台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不断细化和丰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树立维护品牌权益、遏制商标抢注、鼓励诚信竞争的司法导向。

6.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不服国务院专利、商标行政部门作出的复审决定及无效决定等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此类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门管辖。通过加大对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为的司法审查力度,促进授权确权行为规范化和科学化,推动授权确权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重申“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基本司法政策,强调加大对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力度。

7.惩罚性赔偿:是指对于实施特定违法行为的人,为有效预防此类行为再发生和体现对行为人的惩罚,法律规定行为人应赔偿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我国现行商标法在知识产权领域首次确立了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根据该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商标权人实际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从司法实践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制止恶意商标侵权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8.财产保全、行为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依法积极受理和审查保全申请,及时有效采取保全措施,对于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9.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者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侵权行为的隐蔽性等原因,权利人对侵权行为中的部分事实和损害赔偿额难以提出有效证据,导致部分案件不能充分反映知识产权的应有价值和保护需求。人民法院依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有利于破解权利人“举证难”问题。 


附件2 典型案例

1.北京知产法院:“U盾”专利侵权案

北京握奇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由恒宝公司制造并向全国几十家银行销售的U盾产品侵犯其专利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恒宝公司制造、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以及使用该产品进行网上银行转账交易的物理认证方法构成对握奇公司专利权的侵犯,并且给其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可依法采取以恒宝公司销售侵权产品的实际总数乘以握奇公司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之积的方法计算握奇公司受到的实际损失。另外,法院认可律师事务所计时收费方式可以作为律师费的计算依据,并根据律师代理的必要性、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的实际付出等因素,对握奇公司在本案中支出的律师费实际数额进行认定。2016年12月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恒宝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握奇公司经济损失4900万元,以及握奇公司为诉讼支付的律师费100万元。

2.北京知产法院:海南旅游卫视诉爱美德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海南旅游卫视是涉案台标公式的著作权人。爱美德公司在其生产的旅行箱包商品上使用与台标近似的图形作为商标,并通过京东公司等大型网络商城向公众宣传和销售。海南旅游卫视提起诉讼,要求爱美德公司和京东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判决爱美德公司立即停止宣传、生产、销售侵权商品,赔偿海南旅游卫视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同时认定爱美德公司提交的关键证据系虚假证据,严重妨碍民事诉讼,决定对其罚款100万元。爱美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依法对提交虚假证据行为进行制裁,彰显了人民法院加强诉讼诚信建设的决心,对于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具有重要意义。

3.北京知产法院:安徽华源医药公司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案

2014年10月23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作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认为安徽华源医药公司于2013年1月4日提出的“华源医药”商标注册申请与另外两公司分别于2013年1月12日和28日提出的“华源”商标注册申请构成同日申请。华源医药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请求对商标局依据的《关于申请注册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相关规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既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全国首例对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实体审查的案件,也是全国首例由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直接开庭审理个案中涉及的重大法律适用问题的案件。审判委员会最终作出前述规范性文件第四条相关规定不合法的认定。合议庭在审判委员会前述认定的基础上,判决撤销了商标局作出的《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决定。

4.上海知产法院:晨光公司诉得力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上海晨光公司是“笔(AGP6710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认为济南坤森商贸有限公司在网店销售的由得力公司生产的A32160中性笔,侵犯了其专利权,遂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晨光公司专利在整体设计风格及主要设计特征上构成近似,存在的区别特征不足以构成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实质性差异,被诉侵权产品构成对晨光公司专利权的侵犯。判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了包括律师费在内的赔偿数额共计10万元。

5.上海知产法院:奇艺公司诉幻电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奇艺公司获得综艺节目《快乐大本营》视频内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性授权许可,幻电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搜索观看该节目视频内容。奇艺公司于2014年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幻电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于2015年判决认定幻电公司构成直接侵权,承担赔偿责任。奇艺公司、幻电公司均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1月13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幻电公司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进一步明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审理思路和方向,对于推动网站视频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6.上海知产法院:耀宇公司诉斗鱼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DOTA2(刀塔2)是美国维尔福公司开发的一款电子竞技类网络游戏。2014年,耀宇公司与游戏运营商完美世界(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共同运营2015年DOTA2亚洲邀请赛。耀宇公司通过协议约定获得该赛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视频转播权。斗鱼公司未经授权,以通过客户端旁观模式截取赛事画面、配以主播点评的方式实时直播涉案赛事。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认定斗鱼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赔偿损失等。斗鱼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5月9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斗鱼公司未经许可,免费坐享耀宇公司投入大量成本组织运营赛事所产生的商业成果,损害了耀宇公司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所涉及的以客户端旁观模式实时直播赛事,是一种新兴文化业态和商业模式,文化与科技的融合性高,涉及的法律问题繁多且复杂。该案判决对于网络环境下竞争关系的认定和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判断等均具有指导意义。

7.广州知产法院:侵害“子弹口红”外观设计专利权诉前禁令案

“子弹口红”是法国某知名品牌旗下的一款新产品。其专利权人克里斯提·鲁布托发现广州问叹贸易公司、广州贝玲妃化妆品公司、广州欧慕生物科技公司大量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九款口红,认为如不及时制止,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申请诉前禁令,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并按要求提供了现金担保。法院认为涉案专利稳定有效,被申请人实施的行为侵权可能性很高,不颁发禁令将会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颁发禁令给被申请人带来的损失明显小于不颁发禁令给申请人带来的损失,颁发禁令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有效、适当。最终,法院支持了专利权人克里斯提·鲁布托的诉前禁令申请。被申请人也履行了禁令。该案的处理,准确把握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规范审查程序,既依法满足权利人迅速保护权利的正当需求,又防止滥用保全制度损害他人权益,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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