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批法律实习生接收公告
时间:2017-06-13 09:28:44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强与法律院校交流合作,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决定面向全国高等法律院校和法律研究机构,接收第四批法律实习生。 一、接收岗位 接收实习生50名,主要安排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从事司法辅助工作,少量安排在综合部门从事司法调研和司法行政工作。实习内容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法治教育,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审判业务实践。 实习实行导师制,由法官担任指导老师。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担任实习法官助理或实习书记员,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辅助参与案件审理、案件记录、文书起草、司法调研及综合行政等工作。 实习期限为6个月,从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工作时间同机关工作人员。 二、人选条件 实习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品学兼优,遵纪守法; 2.法律专业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少量特别优秀的本科生; 3.身体健康; 4.能够保证工作时间,全程参加实习; 5.有社会实践经历者优先。 本次接收实习生主要从北京地区一本法律院校中择优选拔。京外法律院校学生可由所在院校推荐参加实习,住宿自理。 三、接收程序 (一)报名 报名采取组织推荐的方式。时间为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全国一本法律院校可推荐本校符合条件的学生人选2名,按要求填写《报名推荐表》,邮寄至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邮编100745),同时将表格电子版发送至邮箱diaopeichu@163.com。可登录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www.court.gov.cn)下载相关表格。 (二)资格审查 (三)办理接收手续 根据报名情况,择优确定人选,办理相关手续。 四、实习管理 实习期间,我院会同实习生所在学校共同做好日常管理和教育培训。实习结束后,根据实习情况出具鉴定材料,颁发实习证书;对完成工作任务好、表现优秀的,颁发优秀实习生证书。实习生免费在我院机关食堂就餐,可使用法律图书馆、电子数据库等服务设施。 五、纪律与监督 实习生接收工作贯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填报信息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实习资格。 咨询电话:010-67557971 监督电话:010-67556131 传 真:010-67556360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2017年6月12日 关注《中国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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