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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规定岂能搪塞法院协助执行
沪一金融机构因不配合执行被罚10万元
时间:2016-10-28 17:20:53    作者:刘皓 董健    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关乎司法的公正和效率能否得以最终实现。这其中,社会各界积极协助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应有之义。近日,上海一中院审理了一起金融机构以内部规定为由拖延办理协助执行事项被处以罚款复议案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进一步释明,敦促其采取措施改正错误做法。该机构在缴纳罚款后主动撤回了复议申请。日前,上海一中法院作出准予撤回复议申请的裁定。

2016年3月24日,上海一中法院辖区法院的执行法官到某金融机构营业所,在出示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后要求其协助办理解除冻结银行存款的有关事项。然而,营业所以其内部规定要求“必须有两名执行人员持工作证、执行公务证才能办理”为由对法院的协助请求不予受理。执行法官当即作了法律释明,并留置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告知其应依法履行协助义务,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后,案件当事人小李去该营业所取钱,却被告知帐户仍未解冻。得知情况后,2016年8月18日,法院两名执行法官与两名法警再次来到该营业所要求其立即协助办理解冻事宜,然而营业所仍以单位有内部规定,需要审核为由拖延履行协助义务。在口头告诫无效后,执行法官遂依法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带走阻碍执行的营业所工作人员。执法过程中,却遭到营业所工作人员拨打“110”报警电话阻扰,并引起群众围观,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据此,法院依法对该营业所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

被处罚后,营业所依据《中国银监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向上海一中法院提出了复议申请,主张“两人两证”是法院执法行为规范化的要求。

上海一中法院复议认为,上述文件约束的是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案件中的侦查活动,而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据民事生效判决而办理的执行行为,两者从案件性质到执行主体和执行内容均有所不同。人民法院解除冻结银行存款的执行行为,依据的是生效的民事判决和执行裁定,执行法官在其中只是起到送达与通知的作用。因此,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的规定,即有关协助义务机关在确认法院执行人员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及相关法律文书真实、有效后,应当及时、积极地协助执行,以提升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及时兑现。

经一中院执行裁判庭法官的法律释明后,营业所认识到自己行为依据不当,表示要汲取教训,向执行法院缴纳了罚款,并主动撤回了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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