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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中院发布2015行政司法审查白皮书
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 16个区政府均涉诉
时间:2016-03-31 10:43:29    作者:周洁 邹慧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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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发布会现场。 马新建 摄

3月31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2015年行政司法审查报告和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据行政司法审查报告,2015年,北京四中院共受理行政、民事、刑事、执行等各类案件1893件,其中以区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1397件,占全院收案总数的73.8 %,占2015年全市各中级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不包括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总数的54.27%。共审结行政案件1324件,结案率94.77%。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行政协议类、原告请求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行政案件当事人请求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等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在审理的行政案件中,本市16个区政府均已涉诉,涉诉案件数量较多的区为海淀区、朝阳区、西城区、东城区,涉及案件数量分别为611件、204件、161件、79件,该四城区涉诉案件共占全部受理案件总数的75.52%。

在北京四中院2015年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中,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占全部实体判决案件的25.24%。败诉行政机关涉及12个区政府。从案件类型看,在行政机关败诉案件中,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占51.25%,行政复议类案件占17.50%,公房租赁类案件占11.25%,行政不作为类案件占6.25%,行政强制类案件占5%,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占3.75%,其他类型案件占5%。审理的行政案件涉及城市管理、土地资源、环境保护、社会保障、食品药品、文化教育、村务公开等诸多行政管理领域。在被诉行政行为中,审理的行政案件涵盖政府信息公开、房屋征收补偿、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不作为等诸多类型。其中,涉及被征收人重大财产权益的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以及因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拆迁、土地征收腾退等引发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等案件占行政案件收案总数的七成以上,表明涉民生行政案件仍是当前行政审判工作的重点。

在2015年作出实体判决的行政案件中,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等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约占四分之一。

报告指出造成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集中在5个方面:一是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该原因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约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总数的60%,主要表现为认定事实不全面,主要证据不完整;证据意识淡薄,不注重收集和固定证据;遗漏应当处理的事项或答复内容与申请内容不符;未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依法被视为没有证据等情形。二是被诉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该原因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约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总数的12.5%,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应当载明法律依据而未载明。三是行政机关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未遵循法定程序。该原因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约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总数的12.5%,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已逾越法定期限,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步骤缺失,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未严格遵循各个步骤的先后顺序等情形。四是行政机关未及时、全面、准确履行法定职责。该原因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约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总数的12.5%,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拒绝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履责申请,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属于其法定职责范围内的申请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将属于其本机关法定职责范围内的申请事项通过信访程序转交下级行政机关处理等情形。五是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行为。该原因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约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总数的2.5%。

吴在存指出,在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和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中,通过进一步完善行政案件管辖,将重大行政案件、跨地区行政案件逐步纳入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充分发挥跨行政区划法院摆脱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的职能作用,切实解决行政案件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进一步完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密切官民关系、防范风险、夯实治理基础的积极作用。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是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在北京市建立的跨行政区划的中级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正式挂牌成立。北京四中院案件管辖范围主要包括:以本市区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按照级别管辖标准,应由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保险纠纷案件、涉外及涉港澳台的商事案件;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市高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其它特殊案件;原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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