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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中院:网络犯罪因案件性质呈现不同特点
时间:2015-09-25 09:17:18    作者:韩宇 张国强    来源:法制日报

同样是网络犯罪,作案手段因案件性质而呈现不同特点,有的利用盗窃密码、控制账号、修改程序等方式,将他人的现实或虚拟资产占为己有的网络盗窃;有的虚构事实,针对不特定多数人采取网络购物、冒充熟人、交友等方式进行网络诈骗;有的在网上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更有甚者在家中上传淫秽视频文件。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自2014年10月以来,该市法院共受理网络犯罪案件23件,涉案被告人33人;审结17件,判处被告人24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徒刑的5人,5年以下徒刑的15人,拘役4人。大连市中院相关负责人梳理了网络犯罪的不同特点,并公布了6起典型案例。

控制账号进行牟利

据大连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马振海介绍,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基于网络犯罪需要具有较高的知识技能、旺盛的精力以及充裕的时间,作案人群集中呈现出低龄化、无业化、男性化、高学历化等趋势,其中30岁左右作案的被告人占总数的89.2%,无业占93.9%,男性占96.7%,文化程度全在初中以上,部分已达大学文化水平。另外,网络犯罪形式复杂多样,以牟利为目的的占到案件总数的65.2%,占被告人总数的75.8%。

马振海表示,同样是网络犯罪,作案手段因案件性质而呈现不同特点,有的利用盗窃密码、控制账号、修改程序等方式将他人的现实或虚拟资产占为己有的网络盗窃。

2013年12月,借助被告人姜某编写的软件,被告人仲某发现了腾讯公司寻仙游戏的管理员账号。在得知其账号具有生成游戏币“仙玉”的功能后,仲某与姜某密谋获取账户内的“仙玉”进行贩卖,共获得赃款100.6万元。经鉴定,被盗“仙玉”价值人民币182万余元。案发后,赃物轿车等被追缴,被告人仲某退赃30万元。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和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在另一起案件中,不法分子通过控制账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添加虚假证件或毕业证信息进行牟利。

2009年至2012年8月,被告人宋某利用黑客手段入侵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干部教育网等网站,非法获取管理权限并创建查询窗口,链接至其建立并维护的数据库。后宋某通过收集下线提供的办证人信息,将信息添加至上述数据库,使办证人能通过上述网站查到非法添加的伪造证件信息。通过上述手段,被告人宋某将盛某等6人的虚假证件或毕业证信息非法添加到辽宁干部教育网等3个网站,将罗某等8人的虚假证件信息非法添加到郑州大学专业学位等两个网站。案发后,公安机关罚没宋某人民币78.5万元。

沙河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增加操作,其行为侵犯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且后果严重,构成破坏计算机系统罪,依法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上传淫秽视频获刑

据马振海介绍,有不法分子在网上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更有甚者在家中上传淫秽视频文件。

2014年6月,被告人华某在非法赌博网站上开设代理账号,拟接受下线投注从事赌球活动。随后,华某找到被告人金某商定,由其负责组织客源、招揽下线投注并居中为双方交接赌资,华某按一定比例付给金某“水钱”。截至2014年9月23日,华某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1010.2万元,违法所得数额累计33.6万余元,被告人金某帮助收取赌资数额累计53.2万余元,收取“水钱”累计6.4万元。

大连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华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被告人金某帮助组织客源并收取赌资,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判处被告人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期三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另一起案件中,一名男子居然将自己与女性友人的淫秽视频上传至网络,点击量达上百万次。

2012年10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刘某在家中使用笔记本电脑浏览淫秽色情网站,并在该网站发布其与女性友人的自拍视频16个。经鉴定,刘某上传的16个视频中有14个为淫秽物品,截至2014年9月12日,14个淫秽物品的点击量共1245307次。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破坏了社会道德风尚和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鉴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系初犯,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假借网络购物犯罪

“有的不法分子虚构事实,针对不特定多数人采取网络购物、冒充熟人、交友等方式进行的网络诈骗。”马振海介绍。

2014年8月,被告人曾某登录淘宝某网店,拍下商品后以其信息填写错误、账号被冻结为由,要求店主关闭交易并威胁不解决就投诉,同时使用另一账号冒充淘宝客服,假装核实卖家信息,告知店主淘宝交易违规需要处理。随后,曾某使用淘宝客服号码给店主打电话,以协助处理淘宝交易违规的名义要求允许其远程操作电脑,最终将店主绑定的银行卡内11848元转到其控制的账号内,然后提现消费。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以虚构事实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已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另外,大连市中院还公布了一起利用互联网办理各种证件的案件。

从2012年起,被告人陈某通过互联网发布能办理各种证件的信息,并网罗可以制作证件的人员和需要办证的人员为其上下线。作案时,陈某先期收取下线的定金和资料,待上线制作好虚假证件后再向下线收取余款。经查,2013年7月,陈某采取上述方式以2000元向李某贩卖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一本,以7500元向李某贩卖郑州大学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一本。

沙河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对其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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