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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讲义
作者:梁凤云    分类:本刊推荐    阅读:8977    评论:0    发布:2015-03-11 14:31:21

内容简介:

 【编者按】也许很少人会注意一本书的后记,梁凤云法官在《新行政诉讼法讲义》一书中的跋却给责任编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好文共赏之。

余因好读,书简盈屋,余因少思,常有空论。冬雪临窗,夏雨伴灯,日课公牍,夜继灯晷。虽值壮岁,浑若垂老,耳若鸣沙,目有波文。青青子衿,志在凤池,苍苍览镜,宝剑秋风。虽兀兀穷年,铁砚磋磨,精忠公室,而远近茫茫世事纷纷人事挠挠,初有退意。恒其隙也,追柳河东,以山为朋,以水作友。以静禅定涵咏,濯缨种德,以动强壮体魄,野蛮精神。

往岁中秋,闲居王村。桑梓虽僻,余心乐之。帅妻子,缘沟涧,入深林,穷洄溪,逶迤而行,散漫而游。人力疲,则笑枕石上,口舌渴,则倾壶而饮。青树婆娑,丛影摇缀。乡人谓吾乡王村者,缘存天子墓也。余始不信,而乡人言之振凿。余从村南行千余步,攀援而登,披草攘芜,但见黄土累石,碑碣伏地。余拭覆土,卓然可见重修赵简子庙记。其铭曰:“问其遗迹,则天子庙建东山麓源涧,达其南土立峙,其东山相传古为简子冢,俗称王墓,故庙由此建,王村亦由此得名”。碑碣为清代进士武全文撰。余乃知乡人传言有据者也。盖乡人口耳相传,简子庙讹为天子庙也。简子者,赵氏孤儿之孙,赵国肇祖也。余之家壤,赵氏孤儿藏身之所在。晋剧中乃有“凭着赵家枝叶千年永,晋国山河百二雄”曲辞。简子之祀,于玆绵延两千余年矣。

简子者,赵鞅也,与其子襄子并称“简襄之烈”。简子之德,在昌法度,在铸刑鼎。时值公族专权,刑不可知,威不可测,临事设刑,不预设法。简子恨其专私,贵贱绝立,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树于汝水之滨。孔仲尼闻之,沮之曰“晋其亡乎,失其法度”。公族惶惶,战于戚铁。简子誓言: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众心大悦,鼓音不绝,晋国归焉。其郡县制,其军功爵,其亩大薄赋,其解放奴隶,简子实肇其端,魏文侯、秦孝公踵其后,秦始皇总其成,实震古铄今举制者也。嬴赵轻之,遂亡于秦;嬴秦行之,遂有天下。

法律者,非公开不能约束人心。设若上无道栓,则下无守法。法律藏于内府,则尺度专乎权力,死生断于唇齿;法律公诸于世,则尺度昭然,曲直一断于法。是故韩非子有云:“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法之大要,必使善人劝其德而乐其政,必令邪人痛其祸而悔其行。

噫!余见苍然暮色,炊烟浮起犹不欲返,嚜然良久。人之一世,草木一秋。当以有限平生,惠及广袤苍生。膏脂纳于己,虽华服环佩庙朝凛坐者,人常仇恶之;利泽施于人,虽穷居野处薄寝轻食者,人必祀念之。余虽不依于俗,然以文墨自娱,以绳墨为务,以法律为业,率是大道,人间乐事,又何阙焉?为文以志之。是岁,甲午商吕也。

甲午年丙子月庚辰日仇犹梁凤云记


自序:走向精致法典

自古及今,法无不改,势无不积,事例无不变迁,风气无不迁移。

                     ——龚自珍

1989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是一部脱胎于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某种意义上讲,这部法律是作为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存在的。仅从条文上来看,民事诉讼法洋洋二百余条,内容丰富,包罗万象,而行政诉讼法只有短短的75条,内容简约,推繁举要。研习行政法二十余年,我一直期盼和呼吁行政诉讼法能够真正独立出来,成为一部并立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法典”。这个愿望在本次修法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现。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条文有了较大扩充,一些条文表现出的凝练、深刻的意涵,已经使这部世所公认的优良法律初步呈现出精致法典的面貌。

由于工作的原因,我有幸参与和见证了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进程。本书也可以看作是我在参与修法过程中的思考。从2003年立法机关第一次将行政诉讼法修改纳入议事日程之后,我接受了有关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任务,并进行了有意识的、针对性的研究,也就行政诉讼法修改问题撰写了一些文章。这项工作,与我意趣相投,道合志同,我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2008年和2010年,立法机关将行政诉讼法修改列为一类立法项目,修法步伐逐渐加快。作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成员,我参与了人民法院建议稿的调查研究、论证和起草工作。在立法机关的引领和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回应了社会各方的关切,一些规定极具针对性,一些制度极具前瞻性,获得了包括学术界在内的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

本书并不对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方方面面都进行阐述。事实上,本次修法中,有的内容或者是借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或者是借鉴司法解释的规定,或者是进行文字上的修改,这些内容读者比较熟悉,条文也相对简单,因此不是本书阐述的重点。本书主要针对修法过程中一些重大的、有争议的问题进行阐述。在修法过程中,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学术界针对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行政审判体制、公务组织、行政合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诉讼类型、判决方式、调解制度、民行交叉、检察监督、裁执分离等等重大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持续的、热烈的甚至激烈的讨论。这些问题在本书中都有一定体现。立法永远是选择、争辩和妥协的过程。本书将会尽可能地记录和评价这一切,我也期待作一个忠实的记录者、深入的思考者和果敢的建言者。

1989年行政诉讼法是一次大胆而开放的初建,行政诉讼法的骨架基本形成;本次修法是一次在现有基础上的续造,行政诉讼法的血肉愈加丰满。这次修法摒弃了照搬,摒弃了摸象,体现出了中国特色,体现出了中国土壤特质。马克思说过,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司法批复和司法文件。在修法之前,这些司法规范起到了弥补立法不足、促进准确适用的功能。一些条文是针对“中国问题”的中药良方,渗露出浓郁的“中国意识”。本次修法中,有些条文来源于司法解释的规定。理解条文的内容必须首先理解司法解释的内容。在行文中,我将回溯到司法解释相关条文制定时的背景和考虑,同时阐述本次修法对司法解释条文的取舍和修正。我还区别了司法解释和新法条文之间的不同,阐述可能出现的理解和适用问题。

修法过程中,我亲身感受到,法律条文的设计需要万分的谨慎和极端的准确。尤其是立法之后,法律就成为公共产品。一千个人可能会有一千种解读。一些条文在目前看来似乎非常简单,含义似乎是清楚的。但是,今后司法实践中遇到问题的时候,就可能寻诸法律条文,寻诸立法原意。法律文字能够体现的、有限的语义,与实践需要的扩大、宽松的解释可能会出现内在的紧张。因此,立、改、废、释,同等重要。我尽可能阐释了一些条文的论证和修改过程,实际上是在展示当时的情境和彼时的考虑,以便作为今后的参考。

为了减少本书的篇幅,强化本书的实用性,我没有阐述过多的原理、理论和学者的观点。事实上,在修法过程中,来自立法机关、法院、律师界、人大代表等各方面人士阐述的观点,更有针对性,更加精彩,更加摇撼人心。除了官方的修法活动之外,我也参与了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组织的行政诉讼法修改研讨会。值得一提的是,清华大学何海波教授组织的“理想的行政诉讼法”系列研讨会,问题意识突出,理想火花迸溅,令人印象深刻,使我受益匪浅。我尽可能地在本书中记录、归纳和体现这些不寻常的阐述、不平凡的建言。

我甚至不能确定,是什么力量起着创设规则的作用。因着不停的证伪,因着可能的误读,条文经常会三番五次修改。最后形成的条文,往往汇聚了各方的论辩,往往体现了现时的妥协,从这个意义上讲,相当多的条文确实是“形成”的。这种无意识的“形成”,体现的是平等、对话、负责,如此宝贵,如此难忘,如此值得笔笔记录!

由于本次修法具有极强的目的性,即解决行政诉讼法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因此,新法许多内容具有应策的味道。构建一部完整精致的的行政诉讼法典,虽然没有列入本次修法的目标。但是,由于修法的针对性,目前行政诉讼法条文的绝大多数“行政诉讼”特征明显,对于可以通用民事诉讼的部分,新法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真是一个伟大的条款!“适用”而不是“参照适用”,表明民事诉讼法的许多条文事实上成为行政诉讼法的组成部分。从域外行政诉讼法典来看,一些国家的行政诉讼法典条文众多,对于通用民事诉讼法的部分不厌其繁,完整钞录。可以说,新法有关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际上已经为行政诉讼法典化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基础。行政诉讼法典化,也必将成为下一次修法的重要目标。我也期待将来中国也有一部精致深邃的行政诉讼法典。

感谢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先生对我在学术上的引领、工作上的教诲和提点。感谢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各位领导和同仁对笔者从事学术研究的关心和支持。感谢人民法院出版社范春雪主任、肖瑾璟编辑、丁鼎编辑,她(他)们富有创造力的工作,为本书增色不少。本书是在工作之余完成的,错漏和讹误不可避免,祈望读者不吝指正。

梁凤云

二○一四年十二月一日于著封斋


作者简介:

山西盂县人,1974年生,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行政诉讼专业委员会常任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公法与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客座教授。在博士研究生期间,荣获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一等奖、一等奖学金等。2001年毕业分配至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多部司法解释、请示批复答复的起草和制定工作。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建议稿主要执笔人之一。

个人专著有:《行政诉讼判决研究》《行政公产研究》《行政诉讼判决之选择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批复答复释解与应用》(法律适用卷/起诉受理卷/诉讼程序卷)《行政诉讼法逐条注释》。合著有:《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国家赔偿法理论与实务》《国家赔偿法教程》《现行有效行政诉讼司法解释解读应用》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指定教材《行政法学》《寻求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一般行政法原理》等四十余部。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比较法研究》《行政法论丛》《行政法学研究》《公法研究》《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八十余篇。

精彩书评:

行政诉讼法条文共计七十五条,其内容含量较小,不能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水平。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不仅包括行政诉讼法,还包括其他法律(例如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的相关内容;不仅包括法律条文,还包括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批复;不仅包括法律规范条文,还包括司法政策等等。梁凤云编著的《行政诉讼法逐条注释》对于只要是具有行政诉讼规则意义的内容,都一概吸纳,可说是行政诉讼法一本通。本书就现行行政诉讼法,依法条编章顺序,作有系统之诠译。行文力求简洁,举例务求明确。使学习行政诉讼法者,得有清晰之概念。

推荐单位: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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