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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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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讲义
作者:梁凤云    分类:本刊推荐    阅读:8641    评论:0    发布:2015-03-11 14:31:21

内容简介:

 【编者按】也许很少人会注意一本书的后记,梁凤云法官在《新行政诉讼法讲义》一书中的跋却给责任编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好文共赏之。

余因好读,书简盈屋,余因少思,常有空论。冬雪临窗,夏雨伴灯,日课公牍,夜继灯晷。虽值壮岁,浑若垂老,耳若鸣沙,目有波文。青青子衿,志在凤池,苍苍览镜,宝剑秋风。虽兀兀穷年,铁砚磋磨,精忠公室,而远近茫茫世事纷纷人事挠挠,初有退意。恒其隙也,追柳河东,以山为朋,以水作友。以静禅定涵咏,濯缨种德,以动强壮体魄,野蛮精神。

往岁中秋,闲居王村。桑梓虽僻,余心乐之。帅妻子,缘沟涧,入深林,穷洄溪,逶迤而行,散漫而游。人力疲,则笑枕石上,口舌渴,则倾壶而饮。青树婆娑,丛影摇缀。乡人谓吾乡王村者,缘存天子墓也。余始不信,而乡人言之振凿。余从村南行千余步,攀援而登,披草攘芜,但见黄土累石,碑碣伏地。余拭覆土,卓然可见重修赵简子庙记。其铭曰:“问其遗迹,则天子庙建东山麓源涧,达其南土立峙,其东山相传古为简子冢,俗称王墓,故庙由此建,王村亦由此得名”。碑碣为清代进士武全文撰。余乃知乡人传言有据者也。盖乡人口耳相传,简子庙讹为天子庙也。简子者,赵氏孤儿之孙,赵国肇祖也。余之家壤,赵氏孤儿藏身之所在。晋剧中乃有“凭着赵家枝叶千年永,晋国山河百二雄”曲辞。简子之祀,于玆绵延两千余年矣。

简子者,赵鞅也,与其子襄子并称“简襄之烈”。简子之德,在昌法度,在铸刑鼎。时值公族专权,刑不可知,威不可测,临事设刑,不预设法。简子恨其专私,贵贱绝立,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树于汝水之滨。孔仲尼闻之,沮之曰“晋其亡乎,失其法度”。公族惶惶,战于戚铁。简子誓言: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众心大悦,鼓音不绝,晋国归焉。其郡县制,其军功爵,其亩大薄赋,其解放奴隶,简子实肇其端,魏文侯、秦孝公踵其后,秦始皇总其成,实震古铄今举制者也。嬴赵轻之,遂亡于秦;嬴秦行之,遂有天下。

法律者,非公开不能约束人心。设若上无道栓,则下无守法。法律藏于内府,则尺度专乎权力,死生断于唇齿;法律公诸于世,则尺度昭然,曲直一断于法。是故韩非子有云:“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法之大要,必使善人劝其德而乐其政,必令邪人痛其祸而悔其行。

噫!余见苍然暮色,炊烟浮起犹不欲返,嚜然良久。人之一世,草木一秋。当以有限平生,惠及广袤苍生。膏脂纳于己,虽华服环佩庙朝凛坐者,人常仇恶之;利泽施于人,虽穷居野处薄寝轻食者,人必祀念之。余虽不依于俗,然以文墨自娱,以绳墨为务,以法律为业,率是大道,人间乐事,又何阙焉?为文以志之。是岁,甲午商吕也。

甲午年丙子月庚辰日仇犹梁凤云记


自序:走向精致法典

自古及今,法无不改,势无不积,事例无不变迁,风气无不迁移。

                     ——龚自珍

1989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是一部脱胎于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某种意义上讲,这部法律是作为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存在的。仅从条文上来看,民事诉讼法洋洋二百余条,内容丰富,包罗万象,而行政诉讼法只有短短的75条,内容简约,推繁举要。研习行政法二十余年,我一直期盼和呼吁行政诉讼法能够真正独立出来,成为一部并立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法典”。这个愿望在本次修法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现。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条文有了较大扩充,一些条文表现出的凝练、深刻的意涵,已经使这部世所公认的优良法律初步呈现出精致法典的面貌。

由于工作的原因,我有幸参与和见证了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进程。本书也可以看作是我在参与修法过程中的思考。从2003年立法机关第一次将行政诉讼法修改纳入议事日程之后,我接受了有关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任务,并进行了有意识的、针对性的研究,也就行政诉讼法修改问题撰写了一些文章。这项工作,与我意趣相投,道合志同,我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2008年和2010年,立法机关将行政诉讼法修改列为一类立法项目,修法步伐逐渐加快。作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成员,我参与了人民法院建议稿的调查研究、论证和起草工作。在立法机关的引领和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回应了社会各方的关切,一些规定极具针对性,一些制度极具前瞻性,获得了包括学术界在内的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

本书并不对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方方面面都进行阐述。事实上,本次修法中,有的内容或者是借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或者是借鉴司法解释的规定,或者是进行文字上的修改,这些内容读者比较熟悉,条文也相对简单,因此不是本书阐述的重点。本书主要针对修法过程中一些重大的、有争议的问题进行阐述。在修法过程中,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学术界针对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行政审判体制、公务组织、行政合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诉讼类型、判决方式、调解制度、民行交叉、检察监督、裁执分离等等重大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持续的、热烈的甚至激烈的讨论。这些问题在本书中都有一定体现。立法永远是选择、争辩和妥协的过程。本书将会尽可能地记录和评价这一切,我也期待作一个忠实的记录者、深入的思考者和果敢的建言者。

1989年行政诉讼法是一次大胆而开放的初建,行政诉讼法的骨架基本形成;本次修法是一次在现有基础上的续造,行政诉讼法的血肉愈加丰满。这次修法摒弃了照搬,摒弃了摸象,体现出了中国特色,体现出了中国土壤特质。马克思说过,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司法批复和司法文件。在修法之前,这些司法规范起到了弥补立法不足、促进准确适用的功能。一些条文是针对“中国问题”的中药良方,渗露出浓郁的“中国意识”。本次修法中,有些条文来源于司法解释的规定。理解条文的内容必须首先理解司法解释的内容。在行文中,我将回溯到司法解释相关条文制定时的背景和考虑,同时阐述本次修法对司法解释条文的取舍和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