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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权益受损应当怎样保护
时间:2015-02-06 15:34:50    作者:余孝安    来源: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法官处在现实社会矛盾交织的风口浪尖上,一边起早摸黑,加班加点处理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一边薪金低廉,忍受来自社会,来自当事人各种各样的非难,甚至谩骂,甚至背黑锅,最近发生在重庆的一起代理人打着法官旗帜向当事人收“活动费”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如何保护法官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成了新形势下必须思考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保护法官的合法权益,应在理念上,具体制度的落实上下功夫,找到突破点。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法官人格的理念。法官被称为法律帝国的王侯将相,法官的心理只有法律,法律是他们唯一的上司,法官只服从法律,因此法官的人格就是法律化的人格,尊重法官人格,就是尊重法律本身,侮辱诽谤法官,从本质上就是在践踏法律。法律之所以行万里,走千家,是法官在用全身全部的力量在支撑,因为法律本身不能自行。个别法官蜕化变质,异化腐败,仅仅是少数,个别现象,不代表本质,不能因为个别的腐败,一叶障目,不见本质,看不到法律这一片葱葱郁郁森林。并且个别异化的,已经被清除了队伍,或者思想上被正义抛弃,不属于法官队伍。

对于侮辱诽谤欺诈法官的行为应当严肃处理。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在发现代理人,欺骗当事人,以法官名誉,敲诈当事人钱物的行为后,及时进行了调查,在查清事实后,及时进行了处理,并向社会进行了通报,还法官清白,不仅仅是一种保护法官的行为,也是确保法律尊严,推进法治的行为,值得彰显。这种情况,在全国各地恐怕还不在少数,可严肃处理,以正视听却不多,查看一些网站,一些当事人因为官司输了,对法官进行漫骂,侮辱,很多都没有处理,导致气焰嚣张,严重损害了法官尊严,法律尊严,这些问题必须得到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必须进行调查处理,否则影响的不仅仅是法官本身的尊严,更严重的是影响法律的尊严,法治权威。法律没有了尊严,何来法治呢?对待这些问题,一些人可能有不同看法,认为这是在反映民意,有这种认识的人,是大错特错的,有法律常识的都知道,一个案件保护当事人权利渠道应当是法律渠道,上诉,申诉,向法律监督机关申请控诉,向有关部门举报等,这些才是正确的法律渠道,离开法律渠道,进行侮辱、诽谤明显属于违法行为,而违法行为又得到姑息,那不是养奸,还会是什么呢?

保护法官合法权益的方法应当多维度。查清事实还法官清白,解除法官心里负担,消除心理阴影是一种方法,更重要的是对于那些侮辱诽谤法官的行为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严重的构成犯罪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违背行政法律法规的要追究行政责任,违背民事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民事赔偿问题,法官由于是在为国家履行职务行为,因此应当有一个机关来帮助,协助法官来完成诉讼,不能让身心疲惫的法官为工作上的事情,还要自己出钱打官司,来维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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