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05-03
星期五
 当前位置:首页 >> 视点 >> 简讯 >> 正文
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时间:2024-02-06 10:10:44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杜军、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梁凤云出席发布会,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

问题一:在做到文明、依规饲养动物方面,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答:随着城市化推进和生活质量提升,饲养动物越来越成为许多人士的选择。饲养动物在给大家带来日常欢乐的同时,部分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不文明、不规范行为也对社区治理、市容管理、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卫生防疫等带来较大隐患。动物伤人、惊吓他人、影响市容卫生等现象时有发生,引发了社会普遍关注。特别是,在养犬方面,很多城市相继出台地方法规规章明确养犬规范、行政机关监管职责和处罚权限,这些规定为文明、规范饲养动物提供了指引和依据。养犬人士应当强化文明意识、规则意识、法治意识,做到文明饲养、依规饲养。同时,实践中要做到文明、依规饲养,仅靠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个人自觉还不够。行政机关依法积极履职,加强对饲养行为监管具有重要作用。行政机关通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促进文明、依法饲养良好习惯的养成。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不合法、不文明养犬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行为。尤其是,要立足预防违法,防止危害后果发生,促进动物管理规范的落地落实,与行政机关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

问题二:实际生活中要如何管理犬只,才能够避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答:这个问题需从以下三种情况来考虑。

首先,饲养了禁止饲养犬只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某市养犬管理规定禁止饲养藏獒。饲养人违反该规定,饲养了一只藏獒。当藏獒咬伤他人时,不论饲养人采取了何种管理措施,也不论被侵权人是否存在逗弄藏獒等行为,饲养人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饲养的虽然不是禁止饲养的犬只,但违反其它管理规定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比如,某市养犬管理规定要求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如果饲养人携犬外出未对犬只束犬链而导致他人被咬伤,饲养人原则上应全额赔偿被侵权人损失;只有当饲养人提供证据证明损害结果是因被侵权人故意导致的,才可以适当减轻饲养人的赔偿责任,但不能完全免责。

再次,饲养的不是禁止饲养犬只,也没有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也就是说,饲养人饲养的犬只不属于禁止饲养的范围,犬只饲养行为也没有违反管理规定,此种情形下犬只咬伤他人,饲养人原则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饲养人能够举证证明是因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减轻赔偿责任;饲养人能够举证证明是因被侵权人故意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方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可以看出,饲养的犬只致人损害,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条件较为严格。这也表明养犬一定程度上也是“养责任”。总之,建议动物饲养人、管理人依法、文明饲养管理动物,携带动物外出时不仅要遵守相关管理规范,而且要防止和避免他人受到损害。同时,我们也提醒大家在外不要随意逗弄动物,共同防范动物致损事件发生。

问题三:对解决犬只致损民事责任问题,人民法院在完善司法规则方面有何举措?

答:实践中,致人严重损害的主要是烈性犬等危险犬种。我们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要环节,着重加强对烈性犬致人损害法律责任的规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司法实践中,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能否以受害人存在过错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存在争议。我们一方面通过案例明确规则,另一方面,以总结相关审判经验为基础,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社会对此广泛认同,普遍认为应当对烈性犬、大型犬等严格管制和严厉规范。目前,我们正加快推进司法解释制定和完善,严格落实危险动物致损责任,统一裁判标准,解决法律适用中的争议;同时,为养犬人士提供行为指引,引导其充分认识自己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