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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时间:2023-10-25 11:25:23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3年10月21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张 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请审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开展了一系列开创性工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从理论到实践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在2023年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再次强调“要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作为生态环境法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审理涉及环境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气候变化应对、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等相关领域案件,涵盖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领域。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审判自觉,严格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用心用力用情守护良好生态环境这一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努力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2021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向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致贺信指出,“中国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积累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益经验”,这是对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充分肯定和深切勉励。

一、2018年以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进入新时代,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成为这一矛盾的重要方面。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深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大力加强专业审判队伍建设,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作出积极贡献。2018年1月至2023年9月,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案件147万件,其中刑事案件18.6万件、民事案件98.3万件、行政案件27.8万件、不同主体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3万件。2018年至2022年受理的环境资源一审案件数量较上一个五年增长76.7%。

一是坚持服务大局,切实发挥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职能作用。服务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审结涉环境污染一审案件4.2万件,以严格公正司法助力重污染天气和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城乡人居环境改善、环境污染风险防控,促进蓝天碧水净土“生态颜值”和人民群众生活“幸福指数”同步提升。江西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案中,被告公司跨省倾倒化工废液,造成当地土壤和水源污染,严重危害1000多名村民饮用水安全,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人民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依法判决被告公司承担环境修复费用、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等285万余元,并承担环境惩罚性赔偿金17万元。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以资金集约管理使用方式,引入并监督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修复工程,使环境公益诉讼与修复执行有效衔接,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和人民群众权益得以切实保障。服务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审结涉自然资源一审案件116万件,以严格公正司法助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用地结构调整,推动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专门就涉“碳”案件审理提供政策指引,促进民营企业绿色低碳发展。上海法院在审理长江口码头公司破产案中,为保住公司营运价值、维护众多债权人利益,依法裁定本案转入重整程序。面对该公司设施设备陈旧老化、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被环保、交管部门联合要求限期整改,营运许可资质面临被吊销风险,积极指导破产管理人边重整边治理,成功引入投资8700万元,并将码头环保经营方案和环保承诺写入重整计划草案,协同推动长江流域减污降碳源头治理和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实现企业重生、生态保护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有机统一。服务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提升。审结涉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一审案件18.9万件,以严格公正司法助力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治外来物种入侵,促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云南法院在审理绿孔雀预防性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查明被告公司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建设水电站,将危及国家Ⅰ级重点保护动物绿孔雀等物种生存环境及整个生态系统,开创性突破“无损害即无救济”的传统司法理念,将生态环境保护落在损害结果发生前,判令被告公司停止水电站建设,待按要求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后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作出决定,切实守护住绿孔雀等濒危物种赖以生存的家园,被联合国评为推动可持续发展目标典型案例。服务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审结涉碳市场交易一审案件511件,以严格公正司法助力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完善绿色低碳政策和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降低“含碳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服务“双碳”指导意见,发出“双碳”自主行动司法动员令。甘肃法院在审理一起“弃风弃光”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协调引导违反可再生能源法规定、未全额收购当地风电和光伏发电(称作“弃风弃光”)的被告电力公司,与相关社会组织达成调解协议,电力公司承诺投资至少9.13亿元用于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配套电网建设,有效保障可再生能源推广,促进防治大气污染、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二是深化司法改革,扎实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健全专门化审判组织体系。跟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办理相关案件并监督指导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截至目前,已有30个高级法院及兵团分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南京、兰州、昆明、郑州、长春、乌鲁木齐等中级法院专设环境资源法庭,包括基层法院共有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组织2813个。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积极探索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三合一”,促进刑事追诉与民事赔偿、行政履职依法协同。深化案件集中管辖。适应环境资源保护特点,建立以流域、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生态环境一体保护、系统治理,办案质效明显提升。探索借力“外脑”助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范专家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福建等地法院建立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湖北等地法院组建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促进提升涉案事实、证据、司法鉴定查明质效。

三是促进规范引领,着力健全环境资源案件法律适用规范。加强司法解释制定。2018年以来,制定、修订环境资源司法解释14件,指导各级法院全面准确适用法律。发布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解释,依法提高违法行为成本,让恶意侵权人付出应有代价。发布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规范,落实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发布森林资源民事纠纷处理规范,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促进森林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重视司法政策供给。发布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意见、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意见、贯彻长江保护法意见、贯彻黄河保护法意见等规范性文件14件,指导各级法院全面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水平。召开流域区域法院专业工作会,促推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贯彻实施。做实案例释法工作。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环境公益诉讼等专题指导性案例40件,发布司法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国家公园保护、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典型案例24批278件,充分发挥案例对下业务指导和面向社会教育、警示、引领作用。优化责任承担与落实。创新用好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特色举措,探索适用技改抵扣、碳汇认购等适应“双碳”工作要求的司法举措,为环境资源保护提供更多更优修复选项。上海法院审理非法进口“洋垃圾”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判令走私固体废物的侵权人连带赔偿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无害化处置支出的合理费用,有效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生态保护困局。

四是积极延伸职能,立足司法审判推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加强跨域司法协作。主动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大战略实施,服务流域区域系统保护和协调发展。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黄河流域9省(区)高级法院分别签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秦岭山脉7省(市)高级法院签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并发表秦岭宣言,健全完善联席会议、要案会商、办案委托、成果共享等机制。江苏法院结合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办理,做实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积极落实区域法院间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移交使用。强化多元协同共治。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主管机关等建立联席会议、案情通报、线索移送、矛盾化解等机制,推动行政执法与司法办案有机衔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生态环境部等单位先后印发长江、黄河保护攻坚战行动方案,协同推进长江和黄河生态保护修复、生态安全维护、环境质量改善。与国家文物局签署加强司法文物保护利用、强化文物司法保护合作框架协议,共同做好新时代文物保护工作。各地法院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人文遗产地等重点区域,建设集巡回审判、生态修复、宣传教育、综合治理等功能于一体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广西等地法院探索“林(田、河、湖)长制”与“法官进网格”紧密结合,建立联合巡查机制,汇聚环境资源保护合力。优化环保法治宣传。将法治宣传与司法公开、以案释法与司法便民、普法与科普相结合,发挥巡回审判等机制作用,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打造六五环境日、国家生态日普法宣传品牌,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生动阐释“小案件大道理”,促进全社会法治意识和环保意识不断提升。

五是深化国际交流合作,提供全球环境司法保护中国方案。主导形成国际共识。积极推动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最高人民法院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合作举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并通过《昆明宣言》,明确环境司法应秉持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原则、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原则、损害担责原则“三大法治原则”,积极适用预防性、恢复性司法措施、公益诉讼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四项司法举措”,紧扣环境司法专业化、信息化、国际化“三个工作着力点”,达成国际环境司法广泛法治共识,为建立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贡献中国司法智慧。深化环境司法国际合作。召开“新时代绿色丝绸之路”环境司法国际研讨会、气候变化司法应对国际研讨会等国际会议,形成《环境司法国际研讨会北京共识》等重要成果,参加《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生态文明论坛、世界自然保护大会高级别圆桌会议等研讨活动,不断拓展国际交流广度和深度。不断增强环境司法案例影响力。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2019年专门设立中国环境司法板块,已收录三清山巨蟒峰保护案等45件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和6部年度工作报告。中国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司法审判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行动,赢得国际社会广泛认可和赞许。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官员评价:“中国在推进环境法治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和振奋的成就,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处于引领地位。”

二、坚持问题导向,以深化理念变革引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与党中央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与党的二十大提出的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更重任务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一是协同治理有待进一步深化。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不够,司法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在是否涉嫌犯罪的证据标准、检验鉴定、规范适用等方面的认识和做法存在差异,导致以罚代刑、有案不移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不利于对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依法惩处和预防治理。由于行政执法证据标准低于刑事司法证明标准,导致一些案件证据转换难、后续侦办难,部分证据需要重新收集,影响刑事诉讼效率。对这些问题,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多以个案作具体问题沟通,规范化、常态化协作并形成有效机制,促进线索移送、信息共享、配合取证、跟踪监督、平台对接等有待加强、深化。二是司法辅助机制建设须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案件专业性、技术性强,需要依靠鉴定评估查明损害事实,但鉴定领域覆盖、鉴定质量和效率还不足以满足办案需求,制约了审判公正与效率的充分实现。生态环境修复配套制度尚待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资金有的纳入财政管理,有的存在法院账户,有的委托公益基金会或信托管理,使用、监督缺乏统一规范,不仅不能充分有效发挥作用,也容易引发廉洁风险。三是专业化建设有待进一步深化。中国特色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基本建成,但一些地方环境资源案件范围还不尽明确、裁判标准不尽统一,专门审判机构实质化运行成效还有待提升。特别是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三合一”融合发挥作用,须协同院内相关审判机构和院外政法、行政机关一体履职、相互配合,才能解决目前侦、捕、诉、审、执等环节衔接不畅等问题,促进环境资源综合保护效果更加好、可持续。四是能力素质须进一步提升。一些法院在做深做实能动司法,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势转化为效能优势,运用司法建议、纠纷化解前移等推动生态环境源头治理方面跟不上、不适应;有的法官专业能力素质与环境资源审判实践要求还有差距,“法律+环境”复合型人才紧缺,距离切实肩负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应有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和审判责任还有不小差距。

问题是客观的、实践的,成因、根源还在思想、认识,最根本的是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有差距、跟不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理念是行动的先导”。针对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在主题教育中深刻反思,大兴调查研究,学思践悟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以深化理念变革引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一,树立能动司法理念。我们强调办理环境资源案件必须树立能动司法理念,在法律规范的裁量空间内,努力寻找最佳处理方案,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全力做实最佳生态效果。我们依法延伸环境资源审判职能,更加积极主动融入生态文明建设进程,做实讲政治、顾大局,切实保障民生福祉,促进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在江苏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行为人迷信“放生”积德行善,购买2.5万斤鲶鱼投入长荡湖,对长荡湖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人民法院针对一些地方多发的违法“放生”乱象,进行“普法+科普”式庭审直播,100多万网民在线观看这堂庭审法治公开课。庭前审后,还与宗教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沟通协作,以案释法,引导群众理性、规范“放生”,变违法擅自“放生”为科学增殖放流,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第二,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我们强调环境资源审判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特别是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依法审慎处理环境资源影响性案件,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深刻揭示的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充分体现在司法政策引领中。青海法院就办理非法采砂案件发现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职不尽规范等问题向主管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整改举措落到实处,努力从源头守护好“中华水塔”生态环境,做实在诉前实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目的才是最佳的司法状态。

第三,树立系统保护理念。我们强调保护生态环境要坚持系统观念和全局观念,不断增强司法保护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办理相关案件,要根据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需要,持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创新发展。注重恢复性司法,正确把握和运用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两种手段,积极创新生态环境修复方式,因地因时适用限期履行、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等责任承担方式以及代履行等执行方式,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充分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政策把握和裁量空间,在依法惩治环境资源犯罪的同时,积极引导被告人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促进涉案企业主动采取环保整改、技术改造、制度合规等措施,避免简单的一判了之、一罚了之,既实现对犯罪的惩罚和预防,又做实对环境的修复。

第四,树立最严法治理念。我们强调严格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坚持对环境资源违法和犯罪行为“全要素、全环节、全链条”惩治与预防,依法视情对行为人选择或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真正成为“长出牙齿”的严规铁律。通过公开审判、释法说理,强化全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深刻理解、对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自觉维护,使法律法规从刚性约束的“文本法”转化为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的“内心法”。广东法院办理的“噪音扰民”诉前禁止令案中,行为人因邻里矛盾每天定时循环播放“荒山野鬼”录音,引发周边群众投诉。因噪音分贝未达处罚标准,街道办、居委会多次调解未果,行政执法部门亦无从介入。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申请,就本案发出全国首份噪声环境侵权诉前禁止令,明令禁止该噪音扰民行为并释明恶意侵权可能被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后果,确立了以宁静生活有无受到影响为标准判断噪声污染的裁判规则,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让守护环境权益的法律条文转化为鲜活的司法实践。

第五,树立协同治理理念。我们强调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必须坚持职能部门协同治理的司法理念,积极主动促推司法衔接配合,在统一执法司法尺度、案件线索移送、环境修复执行、追究损害责任、环保法治宣传等方面协同发力,实现环境资源保护执法司法与源头治理双赢多赢共赢。今年6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与水利部等部门联合开展为期半年的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惩治侵占河湖、妨碍行洪安全、破坏水工程、非法采砂等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深化协同合作,形成共治合力。环境资源行政案件涉及行政机关履职,是带有司法监督性质的审判工作,一些法院存在畏难情绪。我们强调行政权与司法权虽分工不同,但根本统一于党的领导、统一于维护人民根本利益,要把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贯穿行政审判始终,主动与政府及其部门沟通,促进做好依法行政工作,共同把老百姓关心的问题解决好。同时,积极推动深化政法系统协调配合,明确、规范案件管辖、证据规则、法律适用等,提高协同办案能力。今年全国两会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建立工作交流会商机制,将完善跨区域集中管辖制度、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规范司法鉴定等纳入交流会商事项,在解决制约司法工作的重点难点堵点问题上充分凝聚共识、共商解决之道。

三、努力在新征程上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迈向更高水平

新时代新发展阶段,面对党的二十大部署的各项战略任务,面对全面依法治国这场国家治理的深刻革命,面对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提出的更丰富内涵、更高水平的需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迎来新的发展契机,也面临新的更大挑战。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抓好第一批、第二批主题教育的衔接联动,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奋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加有力有效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和资源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把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体现和落实到环境资源审判全过程各方面。扎实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牢牢把握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大部署、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更加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主动报告工作情况,自觉将代表意见建议落实为加强和改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智慧和力量。坚持政治建设与业务建设紧密结合,做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深化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更好满足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需要。一体融合抓实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建设,着力培养“法律+环境”复合型人才,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过硬环境资源审判队伍。

二是更加主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围绕持续深入打好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大涉大气、水、土壤等污染纠纷案件审理力度,以更高标准深入推进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整治,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围绕加快推动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找准环境资源审判服务发展、保障民生和保护环境之间的平衡点,助力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围绕着力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在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长江十年禁渔、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等方面加大司法保障力度。围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完善司法服务举措,为正确处理“双碳”承诺和自主行动的关系提供法治保障。围绕守牢美丽中国建设安全底线,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立足司法职能防范化解各种风险挑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

三是着力提升环境资源审判执行整体质效。深化、优化环境资源审判“三合一”,以最有利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最有利于当事人环境权益维护、最有利于案件公正高效处理为原则,统筹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确保案件办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聚焦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完善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组织体系,规范环境资源案件范围,加快推进专门审判机构实质化运行。运用好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成熟经验和工作机制,指导未设置专门审判机构的法院相关审判庭、合议庭履行好办理环境资源案件、促进生态环境治理的职能。建好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队伍,对技术性、专业性问题作出更具权威性的判断。聚焦“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目标要求,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修复判项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对环境侵权人不履行修复义务或受损生态环境无法修复、修复成本过高的,探索完善第三方代履行、替代履行与等价异位修复等司法举措。加强与检察机关、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沟通配合,鼓励各地依靠现有政策和条件先行先试,探索生态环境赔偿相关资金集约利用的规范方式和途径。

四是加快完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制度体系。聚焦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目标要求,加强公益诉讼立法问题研究,夯实公益诉讼制度法理和法律基础。重视环境公益诉讼领域司法解释制定、司法政策供给,规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发布,增强环境公益诉讼法律适用规范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强对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等涉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理论与实务研究,完善相关法律适用规范。加强环境法典有关研究,积极为立法提供审判实践经验。

五是推动共建清洁美丽的世界。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求,更加自觉运用审判职能促推环境资源法治建设。积极拓宽国际视野,主动参与和引领国际环境治理规则制定。拓展与有关国家及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国际组织的合作广度和深度,健全案例交换分享、法律适用交流、法官同堂培训等机制,服务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不断提升更为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所关注的我国环境资源法治传播能力与实效,讲好中国环境司法故事,扩大中国环境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感召力。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列席会议的各位代表,做好新时代新发展阶段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离不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和关心支持。借此机会,谨提以下几项工作建议:一是推动实现生态环境赔偿相关资金专款专用,规范和细化管理、使用、监督机制,保障资金有效利用和生态环境及时修复。二是推动优化完善环境司法鉴定工作,规范环境司法鉴定机制建设及鉴定评估行业收费管理。三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加快环境法典研建和检察公益诉讼法立法步伐,积极推进矿产资源法等法律修订进程,不断夯实环境资源保护法治基础。

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充分体现了对环境资源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有力支持,全国法院和广大干警深受鼓舞。最高人民法院将带领全国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审议意见,全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努力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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