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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负责人就《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2)》及典型案例、《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2)》答记者问
时间:2023-06-06 10:42:1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2)》及典型案例、《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2)》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忠梅、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竹梅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问:在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如何按照“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要求,推动环境资源审判进一步发展?

答: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人民法院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忠实履行职责使命,充分发挥并依法延伸审判职能作用,真正把能动司法的理念落到实处,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司法保护,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一是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筑牢生态环境和资源司法保护屏障。聚焦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等中心任务,持续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司法保护。切实以公正司法惩治环境资源犯罪、救济环境民事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断提升山水林田湖草沙以及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等一体保护和系统治理水平。

二是深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实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在初步建立覆盖全国四级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的基础上,着力推动专业审判机构与机制的实质化运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和环境司法理念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落实。规范环境资源案件范围,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和人员聚焦主责主业;推进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三合一”走深走实,完善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机制,构建多层次专业化司法协作机制;强化高素质专业化的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实践与理论研究深度融合,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水平。

三是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引领作用,促进绿色革命转化为全体人民自觉行动。最高人民法院将持续发挥案例的裁判指引和法治宣传作用,定期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充分发挥案例的规范、指引、教育功能,彰显示范效应。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环境资源审判涉及领域宽、覆盖面广的优势,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通过创新巡回审判等方式,切实把审判活动带到基层、留在一线,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培育生态道德和行为习惯、形成绿色生活方式,真正将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和法治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四是依法延伸环境资源审判职能,推动形成协同共治的大保护格局。携手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生态环境和资源行政执法机关以及科研院所等单位,围绕信息数据共享、诉源治理、多元解纷、环境修复执行等重点问题加强务实合作,持续促进生态环境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的衔接配合。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引导专家辅助人、人民陪审员规范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并在案件事实查明、评估鉴定审查等程序中发挥更大作用。深入践行“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落实“抓前端、治未病”要求,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协调推进源头保护和诉源治理。

问:能否结合公益诉讼制度,谈谈在预防、修复和治理环境污染或生态损害方面,人民法院采取了哪些举措?

答:公益诉讼制度是生态文明法治保障的重要一环,是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的有力抓手。人民法院聚焦新时代新征程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人民群众对环境司法新需求,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贯彻落实预防性、恢复性司法理念和原则,在环境公益诉讼审判中不断开拓新思路、探索新举措,着力解决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损害的预防、修复等突出问题。

一是持续加强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力度。围绕公正与效率抓实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依法审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引导社会力量规范化常态化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依法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促进全面担责、严格执法;依法审理省级、市地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完善磋商、诉讼衔接机制。依法统筹考量刑事追究、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全面追责;通过适用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惩罚性赔偿等方式,防止生态环境损害扩大。2018年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呈增长态势。2022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5885件,审结4582件;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21件、审结153件。

二是积极应对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保护新发展新需求。积极开展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探索创新预防性司法举措,有效防止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发生或者扩大;持续创新认购碳汇、技改抵扣等多种环境资源审判裁判执行方式,探索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赔偿资金的管理、使用方式;贯彻落实绿色原则,结合现代公司治理制度和理念,引导企业改进技术工艺和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按照生态功能区和环境要素特点,在长江、黄河等重点区域设立司法实践基地,在国家公园、生态保护区设立司法保护基地,以生物多样性、水生态、碳汇等为主题设立司法教育基地,为不同类型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提供全方位修复选项。

三是推动构建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保护大保护格局。依法延伸公益诉讼审判职能,积极融入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综合运用诉讼指引、非诉执行、司法建议等方式依法监督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强化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衔接,推动“抓前端治未病”。准确把握生态系统整体性和内在规律,推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人文遗产保护地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助力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积极参与生态环境领域重大立法事项,研究制定生态环境公益侵权等司法解释,推动司法实践有益经验的规则转化,丰富完善生态环境公益保护的预防性、恢复性裁判规则,持续巩固生态环境公益保护的司法实践成果。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参与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立法,探索破解环境公益诉讼鉴定难、鉴定贵等突出问题,推动构建社会化、规范化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赔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机制,为有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环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问:吕主任,您好!您刚才有提到“创新以生态环境治理多元化为特征的环境司法工作格局。”想请问一下,这种多元化的特征在环境司法工作中是如何体现的?

答:生态环境治理多元化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环境司法的期待的必然选择,也是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生态环境治理既涉及人与人的关系,也涉及人与自然的关系。人是地球生态系统中的一员,需要从自然中获得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和能量,这些既是资源、又是环境。因此,环境纠纷必然涉及多个方面,环境司法既要满足不同群体、不同层次的需求,也必须保护好生态环境自身。各级司法机关结合中国诉讼制度和司法体制改革创造出绿色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不断增强司法的回应社会需求的能力和重塑社会关系的能力。我们观察到,各地司法机关都在“绿色司法”“便民司法”理念下积极探索环境司法规律,促进形成参与式诉讼机制。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多主体参与。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积极探索便民司法、民主司法、高效司法的工作模式。出现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巡回法庭”“车载便民法庭”“水上流动巡回审判”等多种审判模式;积极探索参与式建立“环境资源审判诉调对接办公室”“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工作站”等多种工作机制,邀请专业机构、社会公益组织、人民调解员、代表委员参与,及时高效化解环境司法纠纷。

二是多部门协同。为了保障实现“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积极探索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专业机构协作解决纠纷的工作方式,建立环境刑事案件与行政处罚的诉罚衔接、环境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调衔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诉商衔接机制;建立“河长+法官”“林长+检察官”的环境司法合作平台、常态化联席协商、信息共享等一系列衔接机制的建设与探索,逐步深化了“法检行”的协作机制。

三是多区域联动。为了促进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沙统筹治理”,高度重视多元利益的综合平衡和整体调整,建立了跨区域送达、调查取证和异地审执等工作机制。签订重点流域、特殊区域的司法协作协议,不断拓宽区域联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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