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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法院开出该院首张滥用管辖权异议“罚单”
时间:2020-08-25 14:25:49    作者:黄硕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近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因被告中国某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经贸公司)滥用管辖权异议,恶意妨害民事诉讼,法院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据悉,这是朝阳法院发出的首张滥用管辖权异议“罚单”。

起诉书显示,2018年12月10日,中国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向某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某投资公司向某银行借款29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同时,某银行和某经贸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按照约定,某银行向某投资公司指定账户汇入2900万元。某投资公司分两次向某银行支付截止到2019年6月10日的贷款利息,共计87万余元。后双方签订《合同变更/补充协议》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19年12月11日。由于某投资公司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且某经贸公司未履行担保责任。某银行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投资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3037万余元,某经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朝阳法院查询到某经贸公司是某投资公司的控股股东,占69%以上股权。

合同中明确约定当出现纠纷时由贷款人即某银行住所地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某银行住所地在朝阳法院管辖范围内,故朝阳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然而,某经贸公司以其住所地为东城区为由,向朝阳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官与某经贸公司充分沟通并释明管辖权依据未果后,系统梳理了涉及该公司的相关案件,发现该公司在朝阳法院自2019年至今受理的全部案件中均提出了管辖异议,且存在如下情形:该公司曾在其他法院以其实际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经其他法院审查后移送至朝阳法院;该公司曾在同一案件中自相矛盾、反复多次提出管辖异议;该公司曾在朝阳法院多件类似案件中提出管辖异议均被驳回,且二审均予维持。结合过往案件及本案情况,法官向该公司充分释明了相关法律风险及后果,该公司仍拒绝撤回异议申请。

经上述审查,朝阳法院认为,某经贸公司在其住所地已由多份生效裁定确认为朝阳区,且其对该事实亦作出自认的情况下,在本案中枉顾合同的明确约定及业已确认的事实,坚持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经法院充分释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后果后仍不撤回申请,其行为已构成对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滥用,属恶意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该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资源,妨害诉讼秩序,决定对本案中某经贸公司滥用管辖权异议行为处10万元罚款。

某经贸公司收到处罚决定后提出复议申请。该公司认为,加大债务会影响公司重组计划,既往的案件均因原告未提出有效调解方案致使双方调解无法顺利推进,且公司位于朝阳区的实际经营地无人办公,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并未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属于妨害诉讼秩序,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某经贸公司在以往诉讼中自述住所地为朝阳区,并以此为由要求以往案件归朝阳法院管辖,且经多份生效裁定确认朝阳法院对某经贸公司提出的诉讼具有管辖权。该公司却仍以住所地在东城区提出管辖异议,属于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某经贸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事由,依据不足。综上驳回某经贸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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