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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知乎”平台被判侵权
时间:2020-08-06 14:15:50    作者:李丹阳 陈洁    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二审认定“知乎”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处置侵权内容,应对损害扩大部分与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当庭判决驳回“知乎”上诉,维持原判。

教授“知乎”上遭多人诽谤 要求删话题未果起诉

大学教授丁先生很烦恼,他发现有人在网络上对他进行人身攻击。

2019年4月20日,匿名用户在“知乎”平台上发布了一个关于丁先生的话题,随后有用户在该话题下回答,言语中不乏恶意中伤及诽谤。5月,一匿名用户又新增话题回答,使用了侮辱性词汇。丁先生很气愤,他认为这些不实回答已经严重侵害了他的名誉权。遂于6月12日向“知乎”平台运营主体智者天下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其于收到律师函之日起立即删除三个侵权回答。函中附有丁先生代理律师的姓名及联系电话,并详细列明三个回答链接,摘抄了部分言论。然而“知乎”迟迟未删除相关内容,侵权言论愈演愈烈。

6月18日,有用户发布“如何评价丁先生”的新话题,部分用户跟帖发表诽谤性评论。两个话题不断发酵。至7月1日,相关浏览量已达十万以上。7月2日,丁先生再次委托律师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律师函,催促智者天下公司立即删除两个侵权话题及项下所有内容。三天后,智者天下公司将其中一个话题及项下内容全部删除,但另一个话题项下仅删除了一个用户的回答。

丁先生无法继续忍受,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智者天下公司停止侵害并删除“知乎”平台上侵权话题项下的所有内容,在“知乎”平台上发布为期一个月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声明,并支付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六万元。

智者天下公司收到诉讼材料后于7月29日删除了剩余侵权话题及项下内容。

法院: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知乎”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人不得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智者天下公司在知道涉案帖子存在侵害丁先生名誉权显著可能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应对损害扩大部分与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智者天下公司连续七日在“知乎”平台刊登声明向丁先生道歉,并赔偿丁先生财产损失一千元,对丁先生其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智者天下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智者天下公司认为,其已及时处置涉案内容,尽到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并且能够承担的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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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被侵权人可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丁先生邮寄的律师函列明了通知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及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等,已构成有效通知。智者天下公司作为专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相应管理信息的能力和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丁先生提供了侵权信息的初步证明材料,该内容本身足以使智者天下公司判断网络用户是否存在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智者天下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时隔二十余天方进行处理,该期间已超过及时处理的限度,造成内容的进一步传播,应该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智者天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上海一中院当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上海一中院立案庭副庭长、本案审判长方方指出,网络服务公司作为信息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在不断提升信息管理能力及治理能力的基础上,提供畅通有效的侵权投诉渠道,同时尽到及时审查及后续处理义务。在收到有效投诉通知时,及时屏蔽或删除侵权言论;收到无效投诉通知时,积极反馈无效原因或审查结果。

网络用户亦应对自己的言行负责,网络是虚拟世界,但并非法外之地,公民发表言论同样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唯有平台与用户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方可筑牢网络安全和网络文明的法治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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