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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中院:6米墙体5年纠纷 隔断20年邻里情
时间:2020-06-10 13:12:18    作者:崔苍竹    来源: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5月16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石某某与张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作出终审裁定,依法驳回原告石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乾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至此这起因6米墙体引发的多年纠纷几经立案、撤诉,终于告一段落。

1995年,乾安县居民石某某一家在乾安镇鸣凤街39委购买房屋居住,与一墙之隔的张某某父母家成为邻居。2015年,两家人和睦的邻里关系因一段24厘米宽、6米长的院墙打破。石某某与张某某父母的房屋中间有一块约30厘米的空地,购买房屋时,原房主曾告诉石某某,这块空地归石某某所有。但2015年,张某某修建仓房时,在这片空地上垒起了仓房墙体。石某某觉得,张某某侵占了自家土地。但张某某坚称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标明,该片土地归其所有。随后,两家开始了“院墙争夺战”。

争议发生后,石某某向乾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乾安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30日作出处理决定,裁定石某某原仓房西山墙占地归石某某使用,中间院墙占地归张某某使用。张某某对政府裁决不予认可,坚称应以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准。

2018年1月4日,石某某到乾安县人民法院起诉张某某侵占自家宅基地,后石某某撤诉。此后,两家人为了这段墙,开始对簿公堂。2018年间,石某某三次起诉张某某,要求排除妨碍,并三次撤诉。

2019年8月21日,石某某与张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再次在乾安法院立案。2019年11月18日,乾安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实地走访调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因原告石某某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争议土地归其所有,也不足以证明被告张某某存在侵权行为,故驳回石某某的诉讼请求。

收到判决后,石某某上诉至松原中院。2020年4月24日,松原中院对该案依法开庭,并进行了法庭调解,但双方态度坚决,张某某情绪极其不稳定。5月14日,为了更加详细了解案件实际情况,承办法官于福桐与市人大代表尤金堂一道,来到乾安镇鸣凤街石某某和张某某家,实地走访调查。随后,于福桐到乾安县自然资源局了解了争议土地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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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6日,松原中院对石某某与张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法官指出,石某某与张某某均有土地使用证书,依据张某某提交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与石某某之间的边界为张某某东院墙外墙皮,该院墙为张某某所有,涉及院墙的土地使用权应由张某某享有。石某某提供的乾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石某某与张某某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决定石某某原仓房西山墙占地归石某某使用,该决定与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边界不一致。但该决定系张某某仓房建设后,与石某某发生争议时根据相关人员和现状作出。即使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为利于争议双方生产生活保持现状,石某某现主张排除妨碍,不应予以支持。终审判决指出,一审判决对政府裁决未予认定存在错误,但驳回石某某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多次联系乾安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对原、被告进行调解,希望在府院联动合力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能够握手和解,重拾邻里情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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