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赠“小三”数百万 法院判决支持妻子返还要求
时间:2020-03-17 14:35:50 作者:赵飞 朱利明 来源: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婚外情”如今屡见不鲜,且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情形时有发生。如何正确认定夫妻一方的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是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也是对社会公众树立正确价值观与婚恋观的重要引导。近期,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袍江法庭审结了一起“丈夫赠与婚外情人财物追索案”,判令“小三”李某返还原告王某四百余万元。 赵某与王某原本是一对恩爱夫妻,但丈夫赵某与李某于2012年相识,并发展成情人关系。2012年至2016年间,赵某陆续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赠与李某3666000元,并支付李某购买房屋及装修款394776元,合计4060776元。2019年,妻子王某发现了丈夫的出轨行为,愤而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赵某赠与李某财物的行为无效,并返还所赠与财物。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审理认为,现原告王某与第三人赵某并未就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特别约定,因此第三人赵某赠与被告李某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被告李某取得上述财物不属于法律规定善意取得情形,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因此认定第三人赵某擅自处分赠与小三财物行为无效,判令被告李某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共计40607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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