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法院:首次利用互联网公开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
时间:2020-03-13 15:16:50 来源: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3月5日上午,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利用互联网法庭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正伟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被告人韩军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俞学龙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保广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俞永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张生虎另案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据悉,这是该院首次运用互联网法庭开庭审理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9日晚23时许,王正伟在得知其弟王正旭、韩军二人与他人打架受伤后,便纠集张生虎、韩军、俞学龙、保广良与俞永丰等人携刀开车赶到现场,对李得才进行殴打。期间,张生虎用事先准备的刀具向李得才后腰部刺了一刀。李得才倒地后,王正伟等人开车逃离现场。李得才被送往医院救治无效后,于2011年1月20日早上死亡。王正伟、张生虎于次日主动到平安区公安局投案。俞学龙于2019年6月20日主动到民航西藏自治区管理局公安局刑侦支队投案。 化隆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正伟、韩军、俞学龙、保广良、俞永丰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正伟召集他人并始终积极参与其中,对案件的发生、发展及危害结果均起到积极主要作用,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突出,系本案主犯。被告人韩军、俞学龙、保广良、俞永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王正伟虽于案发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其纠集他人这一主要事实当庭予以翻供,故不具备自首的条件。被告人王正伟得知被害人死亡的消息后,与同案人员前往公安机关投案,但不存在规劝张生虎去投案的行为,既不具备刑法规定的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和提供重要线索的情节,也无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突出表现的情形,故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韩军、俞学龙、保广良、俞永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永丰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正伟的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丧葬费、支付精神抚慰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再次和被害人亲属就附带民事赔偿达成和解,足额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且得到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韩军、俞学龙、保广良、俞永丰的亲属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保广良、俞永丰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张生虎另案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据此,化隆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正伟、韩军、俞学龙对判决结果不服,当庭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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