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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首例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当庭宣判
时间:2020-03-03 15:03:35        来源: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3月2日,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常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防疫物资网络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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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常某某在无物资来源的情况下,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售卖口罩、测温枪等防疫物资信息,收取被害人钱款后将被害人拉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后将所骗赃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常某某先后骗取张某等四名被害人钱款共计2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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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虚构售卖防疫物资进行诈骗,应依法从严惩处。综合被告人常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常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为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犯罪,该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在向被告人常某某送达起诉书的当天即开庭审理当庭宣判,体现了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全力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切实为依法防控提供司法保障的坚决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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