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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法院在线诉讼二十条措施助力战“疫”
时间:2020-02-27 08:49:09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支持和帮助企业共克时艰,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全面推行在线诉讼的二十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从总体要求、工作原则、工作任务、落实保障四个方面提出了20条具备现实操作性的工作举措,指导和规范两级法院疫情期间有序开展在线诉讼工作。

《措施》要求,两级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人民法院首要政治任务,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将各项在线诉讼工作抓紧抓实抓细抓落地,积极引导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案件当事人优先通过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人民调解平台、远程视频接访、道交一体化平台等在线诉讼平台,提升疫情防控期间网上立案、交费、庭审、送达、调解等线上办案能力,尽最大努力确保疫情防控期间执法办案不中断、服务各族群众不松劲、审判质效不降低。

《措施》强调,在线诉讼要始终坚持合法和安全原则,严格落实网上庭审操作规程,对当事人不同意网上庭审、不具备庭审技术条件以及需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情形的案件,不得强制适用网上庭审。要采取各种有效技术手段,确保诉讼平台涉案数据存储和使用的安全性及系统稳定性。同时在网上办理案件时,启用发送至当事人手机上的庭审码这一庭审识别标识核实当事人身份真实性,确保“人、案、账号”匹配一致,并全程录音录像。

《措施》提出,要坚持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两手抓、两手硬,对能通过线上解决的案件,加大工作力度推进工作进度;对不具备线上解决条件的案件,做好线下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疫情结束后以最快速度推进案件办结,实现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工作两不误,将疫情对执法办案的影响降到最低。

《措施》明确了网上立案、网上调解、网上交费、网上证据交换、网上庭审以及电子送达、在线执行等有关具体工作要求。一是进一步扩大网上立案范围,加快审核进度,做到应立尽立;二是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在线调解,提高网上调解率;三是利用网上交费方式,为当事人通过微信、电汇等方式交费创造便利条件;四是通过“一站式”送达平台、传真、邮件等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提升送达质量和效率;五是引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电子化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充分利用网络方式进行举证、质证;六是综合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度、轻重缓急、当事人意愿等因素,进一步筛查适合在线庭审的案件;七是运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实施财产查控,确保网上查控、“一案一账户”案款发放,网上拍卖等工作不中断,及时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八是运用12368诉讼服务热线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在线提供诉讼咨询、信息查询、联系法官、申诉信访、举报投诉等诉讼服务;九是通过移动微法院进行案件的掌上办理,利用好移动微法院中的查询案件信息、联系当事人、调解协议电子签名、执行协议笔录签字等快捷功能。

《措施》对技术保障、规范指引、信息化培训、宣传引导等提出具体要求,强调两级法院要压实主体责任,务求有责任、有进度、见实效。院庭领导要积极带头以在线方式办理案件,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措施》还对督导检查作出专门要求,强调要强化组织领导,凝聚工作合力,加大考核力度,对在线诉讼工作中执行不力、失职失责、不担当、不作为的责任人,依规依纪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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