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04-19
星期五
 当前位置:首页 >> 视点 >> 简讯 >> 正文
疫情防控期间,杭州法院执行工作这样开展
时间:2020-02-08 13:51:49        来源: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突发疫情不仅危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对社会经济生活同样带来了极大的影响。2月5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主任习近平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时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为回应公众关切,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法律问题解答,从强制执行角度,为公众答疑解惑。 

法律问答:执行篇

1.如何申请执行立案和财产保全?

 ★ 诉讼案件申请执行人可通过网上立案平台、移动微法院等渠道进行网上登记立案。非诉案件(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人无法通过线上平台进行立案,或因申请执行期限即将届满等原因需及时立案的,可将相关材料邮寄至管辖法院立案庭,并注明准确联系方式。

对于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将保全申请书及起诉状一并通过网上立案平台、移动微法院等渠道提交。若案件已立案,财产保全申请书可通过移动微法院向案件承办人提交。

对于符合适用执前督促程序的案件,将先行督促履行。

2.如何提交财产线索、了解执行案件进展?

 ★ 当事人有财产线索等材料需提交执行法官的,可通过移动微法院、书信、电话等方式提交、告知,执行法官将在收到材料后及时反馈。

3.财产保全如何实施?

 ★ 财产保全原则上以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为限,法院优先采取线上查控措施;对于线下财产,法院将视协助机关部门的安排,或采取事项委托,力求保全及时、高效。

法院一般不冻结被保全人特别是担保人的基本账户,若因线上查控无法辨别导致基本账户被冻结的,被保全人可申请复议、置换,并附相关账户开户等材料。

4.财产保全将要到期,如何续保?

 ★ 当事人提交续保申请材料,并通过电话、书信及移动微法院直接联系保全承办人,沟通续保事宜。

5.解封事项如何处理?

 ★ 当事人可通过电话及移动微法院直接联系案件承办人,并将书面申请材料邮寄至法院。法院将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裁定、落实解除保全。 

6.保全复议、异议、置换如何处理?

 ★ 申请人提交保全复议、异议、置换申请材料后,法院会进行审查。如无需听证即可查明案件事实并可据此作出裁判的,法院将及时处理;确需听证调查的,法院将在疫情防控结束后及时安排听证;情况紧急的,法院将视情通过移动微法院组织召开听证。

7.如何处理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以下简称防疫企业)等特殊主体的财产保全有关事宜?

 ★ 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和防疫企业作为被保全人的,法院暂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动态查封;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和防疫企业提出保全异议、置换申请的,法院应立即审查,确需听证的,通过移动微法院组织召开听证。对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和防疫企业的诉讼保全原则上暂停执行,但保全的实施不影响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和防疫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防疫工作的除外。

8.对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和防疫企业或防疫人员如何开展执行工作?

 ★ 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为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和防疫企业的执行案件,优先立案、立即执行,切实加大执行力度。

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和防疫企业为被执行人的,对已查封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允许被执行企业生产使用;被执行企业申请临时解除或变更强制执行措施、修复信用的,依法支持其申请,为其恢复生产、获得信贷创造条件,但强制措施不影响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和防疫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防疫工作的除外。

对明确用于疫情防控的专项资金、专门账号和专用物资,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是参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护人员的,暂缓采取执行措施。已经采取惩戒措施的,如对该医护人员的防疫工作产生影响的,可以报请执行局长审批后予以解除。 

9.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是否进入破产程序?

 ★ 对主营业务良好且疫情发生前资金流正常,仅因疫情影响造成短期资金困难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申请执行人申请其破产的,法院应严格审慎把握破产原因认定,不轻易进入“执转破”程序,倡导申请人与该类被执行人企业协商,通过分期付款、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共克时艰。

10.对确诊的被执行人如何执行?

 ★ 对于被执行人为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执行案件,在对其财产运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有效查控后,暂时中止执行。 

11.受疫情影响逾期履行的,如何执行?

 ★ 被执行人因疫情防控导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和交付标的物等逾期,向法院请求予以延期的,一般应予准许。延缓期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由执行法院根据疫情防控的影响程度确定合理期限。 

12.被执行人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怎么办?

 ★ 凡涉防控疫情需要的,法院将及时有效执行。其他情况,执行法院原则上不外出办案,特别是跨地区和跨省办案。要求采取冻结、查封、扣划等执行措施的,通过网上查控平台,执行指挥中心平台事项委托等途径进行,一般不进行线下查控。

13.司法拍卖是否如期进行?

 ★ 疫情防控期间,中止对被执行财产的现场评估和看样。已经在司法网拍平台发布拍卖、变卖公告并看样的,拍卖、变卖如期进行;已经在司法网拍平台发布拍卖、变卖公告但暂无法组织看样的,先行撤销拍卖、变卖。已拍卖成交,但因银行无法放款等原因导致不能及时缴纳尾款的,可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可根据疫情防控的影响程度适当延长缴款期限。已拍卖成交且需现场交付、过户的,法院可根据疫情防控的影响程度适当推迟。

14.能否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如逃避执行,是否有制裁措施?

 ★ 根据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防控疫情期间,各级法院不对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采取拘留措施。拘留到期的,一般不再进行续拘。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经查证属实后,一律按法律规定从严处罚。 

15.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如何进行救济?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或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或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反映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为畅通执行监督渠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可通过移动微法院提交异议申请书,或拨打电话反映情况,执行局将统一登记、及时反馈。对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有其他执行问题需要信访反映的,也可以采取上述方式向中院提交相关材料或致电询问。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