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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新闻发布会
时间:2019-06-24 16:15:44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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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  刘贵祥

(2019年6月21日)


各位记者朋友、同志们:

大家下午好!感谢各位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也特别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人民法院证券审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证券审判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服务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中央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安排。6月13日,科创板正式开板。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重大决策部署,我院研究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今日正式发布实施。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意见》起草和出台的有关情况。

一、关于《意见》的起草背景和指导思想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要通过深化改革,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宣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高度重视和殷切希望。2019年1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和《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2019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决定,要围绕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重大改革任务,深入调研司法服务需求和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通过充分调研,并在广泛征求证监会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正式出台《意见》。

《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资本市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从落实资本市场法治化改革方向、妥善应对涉科创板纠纷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角度,通过依法审判和执行,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作为证券审判的根本性任务,为加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多层级资本市场体系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二、关于《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根据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从增强为本次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依法保障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股票发行制度改革顺利推进、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建立健全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等方面提出了17条举措。重点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针对本次改革创新举措提出了配套司法保障意见。本次改革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在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期间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将股票发行上市由原来的证监会核准改为上交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为保障发行制度改革顺利推进,《意见》第3条明确了发行人在交易所发行审核环节的欺诈民事责任,明确发行人回答问题环节的陈述也是信息披露文件的组成部分。《意见》第4条提出,对于证券交易所经法定程序制定的科创板发行上市和持续监管等业务规则,只要不具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依法参照适用;为统一裁判标准,积累和总结审判经验,将科创板上市企业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8〕14号)第三条的规定,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仍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民事责任追究是促使信息披露义务人尽责归位的重要一环,《意见》第5条从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制度改革的角度,对发行人、保荐人、证券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认定进行了体系化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进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授权和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意见》第6条从审判的角度,认可科创板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作出的差异化表决权安排,尊重科创板上市公司构建与科技创新特点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司法层面首次肯定了“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治理安排。

二是针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了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的司法落实措施。在刑事审判方面,《意见》第8条对各级法院严厉打击干扰注册制改革的证券犯罪和金融腐败犯罪提出了明确要求,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骗取发行注册,以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要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证券金融犯罪分子,提出要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意见》还提出,对于恶意骗取国家科技扶持资金或者政府纾困资金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民商事审判方面,《意见》第9条重点围绕科创板信息披露特点和新设的发行人内部人参加新股配售等制度,对审理科创板证券欺诈民事案件进行了规定,提出在科创板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的审理中,人民法院不仅要审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还要结合科创板上市公司高度专业性、技术性特点,重点关注披露的内容是否简明易懂,是否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在此基础上判断是否存在误导投资者的可能性;为落实科创板信息披露要求,对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配售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推定其对发行人虚假陈述行为实际知情,对其相关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主张,依法不予支持。《意见》第10条对“同股不同权”纠纷、不当关联交易等公司类案件提出了处理原则;《意见》第11条、12条分别对诱使风险承受能力与科创板交易不匹配的投资者入市交易和股票配资案件的审理进行了规定;为保护科技创新成果,《意见》第7条还对侵犯科创公司知识产权的案件审理提出了指导意见。

三是按照改革精神对完善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提出了司法改革举措。科学的证券民事诉讼程序是保障民事赔偿责任落地的关键环节。探索完善与注册制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也是本次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意见》第四部分把提高投资者的诉讼能力和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两个方面作为基本进路,对人民法院推动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体制机制提出了要求。结合近年来我院调研成果和各地法院成功经验,《意见》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分别在完善现有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加强证券民事诉讼配套程序、依托信息化手段提高司法能力、推广证券示范判决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司法改革举措,以降低投资者诉讼成本,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关于《意见》的贯彻落实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投资者因证券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主要依靠提起民事诉讼获得赔偿。作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践行者,我们也深切感受到,证券审判在保护投资者根本利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改革创新,推进证券审判工作不断取得新发展。

一要尊重市场规律,创新证券民事诉讼体制机制。建立起一套能够便利投资者诉讼、方便投资者维权的诉讼程序,是落实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关键。我们要立足我国国情和资本市场规律,用足用好现行法律规定,解决证券民事诉讼中投资者举证难和人民法院查证事实难、认证难等问题。证券审判要充分借鉴知识产权等专业审判领域的改革经验,引入专家证人、专家陪审员等更多专业力量参与案件审理,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提高人民法院审判质量和效率,借力中立专业第三方就证券侵权损失数额予以专业鉴定。我们还要重视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司法能力,研究开发建设全国法院证券审判工作信息平台,减轻受诉法院的办案压力。

二要加强政策引导,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自2016年我院与证监会联合建立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以来,经过几年的共同努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各级法院要继续全面落实最高法院与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紧密依靠市场各方力量,充分调动市场专业资源化解矛盾纠纷,推动建立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化解和赔偿救济机制。大力推广证券示范判决机制,通过证券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引导其他当事人通过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加大对涉科创板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案件的柔性化解力度。

三要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证券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我们将继续加大对全国法院证券审判骨干的培训工作,积极探索与证券监管部门联合开展业务培训,通过聘请证券监管部门、证券期货专家进行授课等方式,不断提升培训效果。要进一步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人员、业务交流,通过联合调研、研讨等形式,拓展业务交流的广度和深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专业水平优良的证券审判队伍。

各位记者朋友,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有1.5亿多投资者,证券市场与人民生活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依法保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秩序,既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也是证券审判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必然要求。在此,我诚挚希望各位继续关心、支持和监督证券审判工作,积极建言献策,共同为建设一个诚信法治、高效有序的资本市场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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