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毒地案”今日二审宣判
时间:2018-12-27 15:02:56 作者:张春波 来源:中国审判网
12月27日上午,自然之友、绿发会与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上诉案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江苏高院二审判决:撤销此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三家被上诉企业在判决生效15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就其污染行为向公众赔礼道歉,并向上诉人自然之友、绿发会各支付本案律师费、差旅费23万。 此外,江苏高院在二审判决中指出,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常隆公司、常宇公司、华达公司负担。 作为一起由工业场地污染引发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该案一直备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16年,常州外国语学校学生先后出现健康指标异常,家长们怀疑与学校附近正在进行土壤修复施工的“毒地”有关。2016年4月,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绿发会对造成污染的三家化工厂提起公益诉讼。 2017年1月,常州中院审理认为,政府已经对案涉地块的环境污染损害开展修复工作,环境污染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公益诉讼的目的已在逐步实现,一审判决两原告环保组织败诉,并需共同承担189.18万元的案件受理费。 自然之友、绿发会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分别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 2018年12月19日上午9:30,江苏高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进行了全程网络直播。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