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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简权利不减 效率高质量更高
北京法院实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效果好
时间:2014-06-10 11:21:21    作者:赵岩 肖江峰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2010年3月起,北京市法院开展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改革工作,对盗窃、危险驾驶、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符合条件的常见、高发轻型犯罪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将简易程序案件适用比例提升到70%以上,平均审理期限压缩到7日左右,案件呈现出息诉服判率高、上诉率低、改判发回率低等显著特征,执法水平明显提升。

“修改后的刑诉法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法院有必要构建更加科学的繁简分流机制,合理配置资源,确保审判质量,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契合了审判实践的需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于同志表示。

“押多长判多长”成为历史

于同志告诉记者,如果轻微刑事案件办理周期长,被告人判前羁押时间延长,容易导致‘押多长判多长’,以至于出现判前羁押时间决定刑种、刑期的不正常现象。同时,被告人会因从宽量刑情节未得到体现对判决结果抵触和不服,而刑罚执行机关也没有机会开展矫治工作,使得刑罚的惩罚和教育功能双双缺失。

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共同加快诉讼进程,大大缩短了判前羁押时间,为适用拘役刑创造了条件,解决了拘役刑虚置的问题,法官可以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从宽情节和认罪态度,准确裁量刑罚,带动了轻微刑事案件刑罚整体轻缓化,实现了轻微刑事犯罪“少判、判少”,从而进一步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了刑罚目的,促进了社会和谐。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一组统计数字显示,该院刑二庭自2012年初以来审结的案件中,有56人有前科犯罪记录,其中52人前罪被判处的是有期徒刑,占93%,仅有4人前罪判处的是拘役刑,占7%。“轻罪轻判,罚当其罪”有效降低了长期羁押带来的交叉感染的可能性,既对被告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惩罚,又给被告人提供了尽快接触社会、重新融入社会的可能性,有利于被告人悔过自新,降低再犯罪率。

“在审结的844件拘役刑案件中,只有15件案件的被告人提起上诉,约占1.8%,远低于一般刑事案件上诉率。”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刑一庭庭长张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讲述了她所在庭室适用轻刑快审后的变化。张勇认为,对于罚当其罪的判决结果,被告人基本不上诉,也大大节约了二审司法资源。

视频开庭节约千余警力 

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不久前审理的一起简易程序案件中,公诉人、辩护人及旁听人员在法庭内就坐,而法官、书记员、被告人则出现在30公里以外的看守所数字法庭,双方利用大屏幕实现同步对视对讲,庭审进行得有条不紊。

于同志告诉记者,此举是北京法院向科技借力量,进一步减少轻刑快审工作环节、加快案件审理进度的一项探索和尝试。利用这种手段,可以节约提押时间、警力、车辆投入,成倍增加法院日均排庭数量。目前,全市法院已建成专门视频法庭8个,仅海淀、东城两家法院年均可利用远程视频开庭审结刑事案件1 000余件,避免了远途提押人犯的风险,节省警力2 000余人次,减少车辆行驶里程数万公里,审判效率显著提高。

为了突出一个“快”字,北京法院还建立了快速审理的“绿色通道”。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意见函,在起诉书上加盖快速办理专用标记,提示法院注意。立案环节,要求提起公诉的案件当天审查受理、当天移交刑事审判庭,最大限度压缩案件移转时间。审判环节,建立专案专办工作制度,指定专人或专门合议庭审理,原则上当庭宣判。庭审环节,对被告人开展释法析理和法庭教育,为刑罚执行机关教育矫治奠定基础。交付执行环节,北京高院专门下发了《关于规范执行法律文书送达时间的通知》,要求快速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判决生效后至迟五日内送达执行法律文书将罪犯交付执行,送交专门的执行场所,确保充分的教育矫治时间。

目前,北京市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案比例已达到70%以上,其中四分之一是快速办理的案件。一个3人办案组一年可以审结1 000余件轻微刑事案件。对于95%以上的醉驾案件,做到了查获后一个月内处理完毕。

“一味求快”要不得

快速审理如何更好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于同志表示,轻刑快审不是一味求快,而是在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辩护律师依法履职的前提下进行。

在北京法院,对被告人是否认罪,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及庭审中法官都要“两次询问”,确认被告人是否认罪和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有辩护律师的,在保障律师行使阅卷权、会见权的前提下加快工作进度,辩护律师提出异议、或拟作无罪辩护等情形下,法官则会及时终止快速审理工作程序。

此外,快速审理主要体现于庭审外的工作节奏、流程的提速,庭审程序仍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特别是对证据的审查把关”,于同志强调说,“尤其是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一定要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鉴于快速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都是事实清楚、被告人对指控没有异议的简单案件,于同志表示,法庭在审理时可以更加侧重调查量刑事实和量刑证据,对被告人有利的和从宽处罚的事实,则可以适当放宽证明标准。

“轻刑快审机制的推行,进一步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好实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目的,确保了‘两法’修改内容的准确实施,促进了刑事审判队伍建设和执法水平的提升。用四个字概括,就是轻、快、准、稳!”于同志感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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