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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8
星期四

《中国审判》2017.25 179 出版日期:20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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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声”的犯罪

安徽亳州特大聋哑人盗窃集团案庭审纪实

文 | 杨国明

当“盗窃”这个我们熟知的犯罪行动与“聋哑人”这类需要社会关心关注的弱势群体交织在一起,形成一个案件时,尤其需要法官在法与情之间掌握好平衡。

2016825日,随着闭庭的宣告和一声清脆的法槌声,由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最高人民法院关注、公安部挂牌督办的特大聋哑人盗窃集团案作出一审判决。这意味着历时两年多时间审理,这起有近200人参与的重大案件终于“初战告捷”。

从“小恶”发展为盗窃集团

聋哑人全洪伟是安徽省界首市人,他很早便辍学进入社会,慢慢地学会了小偷小摸;同是聋哑人的王华岭性格叛逆,不愿与家人沟通,甚至不顾家人反对嫁给了全洪伟。两人随后组成了盗窃团伙,通过抛物的方式别住行人的自行车轮,趁行人下车查看时,再迅速将其财物盗走。

随着辛岩等人来到界首市,并与全洪伟结识,原来的盗窃团伙规模进一步扩大。辛岩通过传授入室盗窃技术,逐渐成为该团伙的主要成员;2002年,焦清虎加入后,与全洪伟等人共同负责盗窃事务。2010年下半年,辛岩因与全洪伟产生矛盾,最终离开该盗窃团伙。

2000年以前,全洪伟、王华岭等人一直在界首市实施盗窃,后感觉可作案的对象较少,便将盗窃的“根据地”转移至地级市阜阳,并大量吸纳其他聋哑人加入,逐渐形成了盗窃集团,人数最多时高达六七十人。

2010年前后,为了分散风险和继续扩大规模,该盗窃集团分散为三支,一支留在阜阳市区,由全洪伟领导;一支转到蒙城县城,由王华岭、焦清虎领导;另外一支转至亳州市区。早期的盗窃所得分配方法是,盗窃集团分一成,具体实施盗窃的人员分九成。对于具体实施盗窃的成员的分成,约定当其退出集团时再统一给予,但因为这些成员要么是偷偷跑掉,要么不敢索要,基本上均未兑现。

除了制定分成标准,该集团内部还有着明确的分工、组织纪律。比如,刘建峰等人负责对违反纪律的成员进行惩戒,王振伟等人负责集团财务。每次盗窃时,由王华岭、焦清虎等人确定好盗窃线路,分配成员任务,作案时采取高手带新手的模式,成立多个小组至指定地区实施流窜盗窃,并由骨干成员王振伟、刘建峰、于欢、姜乐义等人对各自负责的小组进行管理。

在盗窃团伙存续期间,盗窃人员坠楼、受伤等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发生了一起因攀爬高层宾馆,盗窃人员不慎坠楼死亡的惨剧。为了平息事故影响,全洪伟、焦清虎等人用一定的财物对坠亡人员家属进行了补偿,才将此事隐瞒下来。

因为身体方面的不足,聋哑人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中常常难以找到归属感,很容易形成一个封闭的群体。本案中的盗窃集团在成立初期就是各个聋哑人在相互交往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小团伙,进而慢慢壮大。这种扩大一方面是源于团伙成员的威逼利诱,另一方面,这些新加入的成员对团伙、对集团的依赖性日益增强,不少人从最初加入时的“被强迫”转变为“积极参加”。

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正是利用了这一点,采取拉拢、惩戒相结合的方法,对组织成员进行身体和精神的多重控制。对于盗窃数额多的,给予金钱或外出旅游的奖励;对于业绩差的,则进行殴打等惩罚。

犯罪集团浮出水面

为了扩大规模,该盗窃集团后期主要采取到特教学校,以找工作为由,引诱、欺骗正在读书的聋哑人参加盗窃集团。

由于盗窃集团从特教学校诱骗了大量学生参加,这些学生加入后不敢与家人联系。子女的失联引起了部分家长的警惕。201235日至8日,蒙城县公安局先后接到6名走失聋哑人的父母报案,该信息同时在新华网、腾讯网等平台发布。对此,省、市领导分别进行了批示,蒙城县公安局立即成立了专案组进行立案侦查。

201325日晚,蒙城县公安局民警在该县城关镇一间出租屋内例行巡查时,发现了许多行为异常的人员。经对这些人员进行身份调查,发现聋哑人员李冰雷因涉嫌盗窃被山东省无棣县公安局网上追逃,其他还有数人有过盗窃前科。此外,郭梦影系全国失踪人员库中的失踪人员。在对现场进行检查时,民警搜查到部分纸张,上面抄写有涉嫌盗窃的团伙纪律“34条”,包括被抓住后不能供出他人等内容。蒙城县公安局随后将全部人员予以刑事拘留,并扩大侦查。后该案被公安部列为全国“打拐专项行动”第398号督办案件。

同年35日,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带领相关人员赶赴蒙城县指导案件侦破工作,随后在界首市抓获了躲藏在全洪伟哥哥家的盗窃集团成员5人,其中包括媒体寻找的失踪人员李娜。在公安部的统一协调下,相继又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专案组依托犯罪嫌疑人的手机通话、短信和QQ聊天记录及其他相关信息,梳理了该团伙的组织结构和人员分工,并对涉案银行账户、房产进行冻结查封,该团伙的成员结构逐渐清晰。

庭前准备工作有序展开

本案吸引了多位全国知名律师的介入。律师们提出了大量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申请了多位证人和鉴定、翻译人员出庭作证,同时还提出对本案多达几千份的证据进行一对一质证、当庭出示有一百多个小时的视听资料等要求。据测算,仅出示这些证据,就需要消耗近两个月的时间,开庭难度之大创造了新的纪录。

除去部分免于起诉、不予起诉的人员,公诉机关共指控了32名被告人,指控的涉案金额高达1400多万元。包括全洪伟、王华岭、焦清虎、辛岩在内的29位主要犯罪集团成员均为聋哑人。这成为本案庭审的另一大难点。

此外,本案的犯罪事实众多,作为盗窃集团骨干成员的孙飞翔、张坤、于欢等供述盗窃事实均有上千起,检察机关还指控本案涉及非法拘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抢劫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和强奸罪等。为此,专案组做了详细的预案,在取得辩护人信任的基础上,初步安排了一个月左右时间的庭审,将问题尽可能放在庭前会议上提前解决。如确有必要,再适当延长庭审时间。

鉴于本案案情重大,亳州中院成立了高规格的应对小组,由院长王晓东负责重大事项的协调,同时成立了案件审理工作组、庭审安全保障工作组、后勤保障工作组、信访接待工作组等。开庭前一天,王晓东院长赶到蒙城县了解询问庭审准备情况,并安排相关人员做好每一个细节。亳州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挂帅任专案组组长,在召开庭前会议及开庭期间,均全程坐镇指挥和协调。本案合议庭分工负责,其中审判长韦潇轶全面负责庭审工作,主审法官杨国明负责具体的庭审进程,另一合议庭组成人员则负责法庭的纪律和突发情况。

为了准确及时了解各方的诉求,合议庭多次召开庭前会议。同时,合议庭多次同辩护人、检察院沟通部分罪名能否成立的问题,在讨论侦查阶段是否存在非法证据时,三方就现场证据取得的视角、光线情况进行了沟通协调。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要自带翻译人员出席庭审、以作为咨询的申请,法官进一步与辩护人沟通,一方面重申了法院保障特殊群体诉讼权利的方式,另一方面提出辩护人自带翻译,可能会出现庭审翻译和自带翻译对同一手势理解不一致的情况,同时强调法院聘请的翻译人员不会从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已聘请的特教人员甚至已聘请的特教学校中聘请,法庭聘请的翻译人员具有高度的独立性。此外,在此期间,法院还不定期地会见了来访的被告人家人、被盗窃人员等,了解相关情况,并对其疑问和诉求进行了解答。

为了保障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在庭审前,亳州中院通过市教育局分别从亳州市、涡阳县、利辛县特教学校抽调素养好、水平高的8名特教老师担任庭审翻译。与此同时,考虑到手语翻译的局限性和被告人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的特点,法院决定在庭审过程中于法庭两旁分别竖立两块大屏幕投影仪,让被告人能够一边看手语翻译,一边看屏幕的文字显示,最大限度地让被告人理解并融入庭审进程。

庭审中的激烈交锋

在长达二十余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多项法律问题和案件事实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具体包括以下争议焦点:

1)盗窃集团犯罪能否成立?蒙城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以黑社会性质对该案进行定性,而亳州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黑社会性质犯罪不能成立,而仅构成盗窃集团犯罪。对此,辩护人仍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众多被告人仅仅是团伙犯罪,组织松散,人员不固定,缺乏集团犯罪的构成要件。对此,亳州中院经审查卷宗,认为该案已经形成了以全洪伟、王华岭、焦清虎、辛岩为为首,以王振伟、刘建峰、于欢、姜乐义为骨干分子,其他聋哑人积极参与的盗窃集团,对盗窃现金的转移、盗窃的奖惩机制、利润分配、组织纪律等均有应对措施和相关方案,内部分工明确,组织严密,应以盗窃集团对首要分子定罪处罚。

2)侦查机关冻结的1400万余元及查封扣押的房产、车辆能否认定为赃款赃物?起诉书指控,从2005年至2012年,此盗窃集团通过盗窃方式,非法获取财产1400多万元。对于这一指控,亳州中院认为,该1400多万元不能认定为盗窃所得。一是缺乏盗窃事实与之印证;二是银行转账与被告人供述相互矛盾,部分被告人供述自2010年后因银行转账容易被冻结,改为派人去拿钱,且相关证据亦能证明该事实,但上述银行卡中金额大多是银行卡转账而来,与查明事实不符,故不能认定银行卡转账系集团盗窃所得;三是银行卡从盗窃人员到中间转移人员再到王华岭、焦清虎的账户,银行账户之间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况;四是部分账户计算总额时,将利息计算入内;五是在扣押银行卡时,未让银行卡持有人签字,故无法证明这些银行卡的实际持有人是否为开户者本人。综合以上情况,亳州中院认为,该1400万余元不能认定为盗窃所得;对上述款项购买的房产、车辆,亦不认定为赃款、赃物。但是,亳州中院通过判处罚金和没收违法所得的方式,对这些财产予以追缴。

3)部分罪名能否成立?该案涉及盗窃集团的罪名包括盗窃、抢劫、强奸、非法拘禁、传授犯罪方法。公诉机关认为,全洪伟、王华岭、焦清虎、辛岩作为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应当对集团的全部罪名承担责任。亳州中院审查后认为,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对罪名的承担,应当以不超出集团应当预见的事实为准。该组织作为盗窃集团,全部成员均理解集团存在的目的和方式,故应对盗窃的全部事实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指控的抢劫罪,属于可能预见的事实,因为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情况比较普遍,但综合本案的全部盗窃行为,盗窃过程中转化为抢劫的情况仅有一例,可见该盗窃集团在极力避免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情况,故抢劫罪作为集团犯罪在本案中不应适用,应由具体实施人员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强奸罪,该罪名也不是盗窃集团成立、运行所必然发生的结果,应由具体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指控的传授犯罪方法罪,因该盗窃集团成立的初衷及实施过程中是以盗窃为全部业务,故传授盗窃的犯罪方法行为应被盗窃行为所吸收,不再单独定罪;对部分成员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仅对直接实施者予以定罪处罚。

综合以上法律及事实认定,鉴于盗窃集团所涉数额特别巨大,亳州中院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全洪伟、王华岭、焦清虎判处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百万元;鉴于辛岩案发前已退出盗窃集团,对其作出七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及处以相应罚金;对其他成员分别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免于刑事处罚;对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宣告了缓刑。同时,法院判决对该盗窃集团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

一审宣判后,有5名被告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5人又分别撤诉,如今,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亳州中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始终秉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赢得了包括检察院机关、上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的认可。同时,主流媒体纷纷予以报道,舆情稳定。

此外,法院也收获了众多被告人家属的点赞。考虑到部分被告人系被拐骗或被他人胁迫而加入了盗窃集团,法院在判决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在宣判前的十几天,亳州中院联系了即将被判处缓刑、免除刑罚或刑期到期的被告人家属,确保每一个被告人能够在家人的陪伴下安全回家,避免再次流入社会,陷入新的犯罪团伙。不少家长在多年苦寻未果后,最终从法院领回了子女,纷纷对法院细致周到的工作再三表示感谢。

案件宣判后的那一刻,合议庭成员难得松了一口气。大家讨论起这个案件办理的前前后后,更多的是无奈和惋惜。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合议庭了解到不少实施盗窃的聋哑人平时很少和家人沟通交流,缺乏倾诉的对象,又因常常感觉到与正常人的差别,内心越发感到自卑,很容易受到蛊惑走上犯罪道路。希望在未来,通过家庭的关爱、学校规范化的管理、社会接纳并提供就业机会等全社会的多方合力,聋哑人能够得到一个更好的成长和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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