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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9
星期天

《中国审判》2017.23 177 出版日期: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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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信仰 不忘初心

文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卢文丽 马玥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法律人耳熟能详的法律“谚语”出自哈罗德J·伯尔曼所著的《法律与宗教》一书。哈罗德J·伯尔曼(1918-2007年)系美国人,曾任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爱莫雷法学院教授,是世界知名的比较法学家、国际法学家、法史学家、社会主义法专家。伯尔曼教授共出版了25本专著,其中对中国法学界影响最大的是《法律与宗教》一书。

《法律与宗教》一书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是一本专著,实质上是伯尔曼教授在波士顿大学罗威尔神学讲座所作的一系列演讲基础上整理而成的一部演讲集。在书中,伯尔曼教授的主要论点就是法律与宗教这两个社会向度,并非二元对立的关系,而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只有将二者深入融合,使法律被真正信仰,才能解决西方社会法律思想存在的危机。《法律与宗教》一书已经出版40余年,但一直畅销不衰,原因在于书中阐述的很多观点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借鉴。当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在法治建设方面还存在着各种危险和考验,各种思潮纷纷涌向法律人,对法律人的“思维底线”产生了巨大冲击。面对危机,我们可以从《法律与宗教》一书汲取养分,通过将法律信仰与基本国情相结合,培养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信仰、共产主义信仰及为民信仰,从而寻找心灵上的启迪和路径上的维度。

坚定共产主义信仰勿忘政治本色

伯尔曼教授曾说,现代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就是建立在过去两千年中基督教所创造的各种心理基础和许多种价值上面的。可见,作为一个国家的精神高地,信仰与这个国家的历史命运、基本国情、文化传统息息相关。作为党领导下的人民法官队伍,应该将实现共产主义作为自己的最高理想和终身奋斗目标。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完成“两个百年”目标是历史和时代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人民法官要做好承担历史使命的准备,要脚踏着先辈的足迹,传承着先辈的信念,不断前进,做共产主义者的坚定拥护者,为实现伟大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坚守法律信仰勿忘职业理念

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伯尔曼教授写道:“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可见,法律需要被信仰,才能具备神圣性。当前,我国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官是实现依法治国的中坚力量。为此,法官应在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中起到“主力”作用。

法官应夯实思想基础,树立法律信仰,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统领,把理论武装摆在首位,才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洪流中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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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信仰法律,就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解决问题,就要崇尚法律的权威,就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就要有司法良知。在我们身边,有很多法官用实际行动诠释着司法良知。时代先锋、人民的好法官金桂兰扎根基层,默默奉献,即使病魔缠身,依然在田间地头为百姓化解纠纷,向我们诠释了什么是奉献精神;全国最美基层法官黄志丽从事民事审判工作11年,先后审结民商事案件5034件,无一发回重审、无一撤销改判、无一申诉信访、无一投诉举报,向我们诠释了什么是公正与效率的完美结合;全国模范法官侯铁男在法院工作32年,以高度的事业心和强烈的责任感,忠实捍卫社会公平正义,向我们诠释了什么是法官的坚守……这些优秀法官都是我们学习的楷模。

坚守为民信仰勿忘服务宗旨

伯尔曼教授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写道,因为受到信任因此而不要求强力制裁的时候,法律才是有效率的。那么如何才能让法律被信任,以确保法律的效率性呢?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句话很好地解答了上面的问题。

公正司法、为民司法一直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作为党领导下的人民法官队伍,必须要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人民立场,牢固树立群众观点,以群众需求为导向,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必须要永远保持对人民的赤子之心。

首先,要做到便民司法。法官要时常深入基层,对当事人进行法律咨询、诉讼指导、立案审查、开庭预约、复核证据,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做到农忙时到田间地头开庭,集体诉讼的到发案地开庭,当事人行动不便的上门开庭,边远地区的巡回开庭,对简易案件就地审理,当庭调解,就地宣判。

其次,要做到阳光司法。充分利用各种平台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借助三大“公开平台”,向社会主动公开案件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及执行信息;借助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手段,架起人民法官和广大群众之间互动交流的桥梁;借助庭审观摩活动,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群众的监督;借助庭审直播录播平台,公开审理典型影响案件,让群众通过旁听来论曲直、讲是非、说公道、受教育、有共鸣,实现审判一案、教育一片、稳定一方的良好氛围。

再次,要做到利民司法。对追索劳动报酬、医疗费、抚养费等特殊群体的案件,要开通绿色通道,实行快立、快审、快执。对确因经济困难无力预交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实行司法救助,对其诉讼费实施缓、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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