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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星期五

《中国审判》2017.17 171 出版日期:2017-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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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温州探索

文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潘光林

近几年,温州法院逐步实现了破产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法制化和常态化,初步形成了民营企业破产的“温州模式”,并形成了一批可复制的经验,其中于2016年推动出台了全国第一个解决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地方性会议纪要,为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提供了温州经验。

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必要性

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问题,主要发生在民营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而在上市企业、国有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可能并不突出。2012年以来温州法院共审理了46件破产重整案件,从实践来看,重整计划执行通常需要一定期间,有些甚至长达2-3年。在战略投资人接管企业、开始经营时,重整计划往往未执行完毕,从而使得重整企业依然背负着历史不良信用记录的包袱,严重影响了企业重整后的正常经营和后续健康发展。因此,如果信用修复难题不解决,企业即使有战略投资人投入资金后得以重生,也会在后续经营中步履维艰,甚至再次走向死亡。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战略投资人的积极性,进而会导致重整制度在民营企业这个重要商事主体上有“破产”的危险。

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困境

一是银行账户正常使用难。破产企业重整成功后需要正常使用银行账户,尤其是基本户。而破产企业的开户行往往是其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开户行通常会主张未清偿的债权要挂在账户上,款项进入账户会被自动扣划用于还款。

二是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用修复难。因历史原因,重整企业在相关商业银行的企业信贷等级以及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信用记录均为不良。若不能及时做好信用修复,将导致重整企业在后续经营活动中无法贷款、开具保函、参加招投标等,进而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并对重整计划的成功执行产生重大影响。

三是税务系统信用修复难。重整企业引进战略投资人后,会涉及税务登记证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问题,若前法定代表人被列入税务部门的黑名单,税务机关通常会以变更法定代表人可能涉及逃税为由拒绝办理变更手续。同时,企业重整前,大多存在财务信用问题,如果财务信用记录不能在重整后修复,则可能导致重整后的企业要为重整之前的财务问题背黑锅,遭受税务部门的巨额处罚。

四是法院执行系统信用修复难。执行程序中,企业重整前往往有许多未结执行案件,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重整成功后,其应当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撤下来。但是部分执行法院对此并不理解、配合,甚至还因重整之前的债务,导致重整企业的资产被查封、冻结。

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温州探索

一是破解重整企业无法正常使用基本户的问题。在人民银行和重整企业开户行的大力支持下,由管理人通过开户行提出撤销及重新开立基本户申请,人民银行予以核准后,将原挂有债务的基本户撤销,重新在没有债权债务关系的银行开立基本户,从而使重整企业可以正常使用基本户。

二是推动解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用修复问题。企业重整后需要对其信用记录进行修复的,管理人可以分别向温州市人民银行或者各商业银行提出申请;市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在收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凭管理人申请和法院出具的函件予以办理(包括大事记在内的信用记录修复手续)。一般而言,市人民银行根据函件将重整成功的信息作为该企业的重要事件载入征信系统,即大事记,以借此起到隔断原失信记录的效果。

三是推动解决税务登记证信用修复问题。不管原债务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因何种原因被列入税务黑名单,税务部门应凭法院出具的函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亦不得以税收债权未得全额受偿等缺乏法律依据的理由拒绝办理。

四是推动解决重整企业参与招投标的问题。针对建筑类等特殊行业的重整企业在参与招投标方面存在的障碍,重整企业在参与招投标之前向温州市住建委、温州市审管办(公共资源管委办)报送重整成功的民事裁定书后,市住建委、市审管办(公共资源管委办)要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支持,给予建筑类等特殊行业的重整企业政策优惠,并在本市范围内开展的招投标活动中给予参与招投标资格。

五是推动解决破产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恢复的问题。对于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在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前被依法吊销后又因破产重整期间营业需要而申请恢复其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管局要按照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时办理暂时恢复营业执照的手续,期限为半年;如到期需要延长,市场监管局按照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办理延期手续,期限仍为半年。

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建议

温州法院的探索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难的问题,但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需要国家相关立法的完善。

一是修改《企业破产法》。现行法律并未对企业重整成功后的主体地位作出明确规定,这就导致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无法可循,实践中只能从法理层面跟相关部门沟通。因此,建议对《企业破产法》进行相应修改,对除债务豁免外的其他方面也要作出豁免规定,重塑良好的信用记录。

二是修改破产相关法律法规。在具体操作层面,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难题涉及《税收征管法》《征信管理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因此建议这些法律法规根据《企业破产法》对重整企业的定位,增加对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等问题的明确规定。

三是落实执行失信黑名单制度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1月刚修订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明确规定,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地方法院将上述规定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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