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第一巡回法庭庭长 刘贵祥 “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 峰论坛于2017年5月14日至15 日在北京隆重召开,国家主席 习近平发表《携手推进“一带 一路”建设》的主旨演讲,赢 得与会100多个国家嘉宾的空 前响应,“一带一路”建设即 将进入全面务实合作的新阶 段。在这样一个关键的历史节 点,提高认识,认真回顾和展 望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 设提供司法服务保障所做的 各项工作,对进一步推动人民 法院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履职尽 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 设是人民法院重大时代使命 (一)勇于担当使命,创造良好法 治环境。“一带一路”建设,努力实现 “五通”蓝图,建设布局十分宏大, 需要在各国充分协商合作和市场主 体自由协商的基础上,通过大量条 约和合同来具体实施,项目建设涵盖 基础设施、产业投资、资源开发、经 贸合作、金融合作、生态保护、海上合作等领域,需要在法治轨道上有 序推进并实现合理预期。这就需要 人民法院不断认清形势任务,努力将 各项审判工作置于“一带一路”建设 战略布局中充分谋划、全面推进,为 “一带一路”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 社会环境。 (二)积极强化职能,有效应对 挑战。“一带一路”建设借用古代丝 绸之路符号并赋予新的时代内涵,机 遇与挑战均前所未有。当今世界正 在发生深刻变化,国际投资贸易格 局和规则酝酿调整,有些地区法律不 健全,履约和偿债风险较大,“一 带一路”建设面临诸多困难和风 险。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充分认识 “一带一路”建设的复杂性和艰 巨性,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 织等各项保障,不断创新司法服 务方式,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化 解矛盾,为“一带一路”建设保驾 护航。 (三)不断加强引领,增进法 治互信。互利共赢是“一带一路” 共建原则,要求兼顾各方利益和 关切,寻求利益契合点和合作最 大公约数,体现各方智慧和创意,各 施所长,把各方优势和潜力充分发挥 出来。这些原则要求体现在法治上, 就是要遵守和弘扬公正、自由、平 等、诚信、理性、秩序等各国共同承 认的法律价值理念。这就需要人民法 院严格贯彻对中外当事人平等保护 原则,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公正高 效审理相关案件,营造公平公正的营 商投资环境;要加强裁判文书说理, 深化司法公开,拓展国际司法交流宣 传,增进沿线各国法治认同,促进互尊互信。 二、人民法院在服务保障“一 带一路”建设中初步发挥作用 “一带一路”建设是党和国家主 动应对全球形势深刻变化、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决策。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法治是重要保障,司法的作用不可或缺。各 级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 书记的系列重要论述,高度认识并自觉担当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职责使命,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优质、高效、 便利、透明的司法环境。 (一)及时发布指导意见,全面部 署服务保障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党组 对服务保障“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 高度重视。2014年初,最高人民法院 党组即作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服务保障“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决 定,周强院长多次批示要求,涉外商 事海事审判工作要在维护国家海洋 权益、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和促进 自贸区建设方面充分发挥作用。2015 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 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 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提前 筹谋,回应“一带一路”建设蕴含的 现实需求,对立足审判职能促进“一 带一路”建设的基本任务、工作要 求、机制保障等作出总体部署,产生 了积极影响。 (二)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不断 提高国际公信力。随着“一带一路” 基础设施联通、贸易畅通和资金融通 的深化,人民法院受理的跨境工程、 国际物流、海事海商、知识产权等 相关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加。2016年, 各级人民法院审结各类涉外民商事 案件19200件,较2015年同期增长了 10.92%。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回应“一 带一路”建设中外市场主体的司法关 切和需求,大力提升涉外审判工作水 平,审理了一大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 疑难案件。近年来处理的“中威”执 行案、“加百利”轮海难救助案、“康 菲”溢油事故系列案、高尔集团承认 新加坡商事判决案、韩国韩进海运株 式会社域外申请破产重组相关案件 等一批大要案,获得国际国内专家高 度肯定,有力提升了中国司法的国际 公信力。“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两批共计18个 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和10个 海事海商案例,以建行广州荔湾支行 等信用证开证纠纷再审案为代表的 这些经典案例,强调辨法析理,澄清 了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若干疑难法 律问题,引导各级人民法院不断提高 裁判水平。此外,随着“智慧法院”建 设,依托信息化技术,最高人民法院 通过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 庭审直播等手段,不断增强诉讼透明 度。中外当事人对我国司法环境以及 投资保护水平的信任度不断提高,当 事人协议选择中国法院诉讼解决纠纷 的比例逐年上升。 (三)适时颁布司法解释,统一 裁判尺度。近年来,在充分调研的基 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两项《关于 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司法解释进 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作为沿海国法院 对中国管辖海域的司法管辖权,为依 法维护海上丝绸之路秩序、海洋安 全和海洋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 据;发布《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 围的规定》《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 的规定》,强化海事法院规范海洋及 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秩序和环境 保护的职能,保障海上丝绸之路绿色 发展;发布《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借鉴国际交 易规则,首次明确认可银行和非银行 金融机构开具独立保函的效力,统一 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尺度,为“一带 一路”互联互通建设提供健全完善的 司法保障。此外,在外商投资领域,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修改了“外资 三法”和《台胞投资保护法》,对外商 投资管理体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 改革,大幅提高外商投资的便利化。 最高人民法院据此认真研究上位法 修改和原有司法解释的衔接问题,通 过召开涉外商事审判庭长座谈会的 方式统一认识,明晰规则。最高人民 法院始终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 的重大调整,及时厘清裁判思路,统 一法律适用,不仅起到定分止争的作 用,而且为“一带一路”建设主体的 市场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四)推动建立外国法查明平台, 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法律查明。 2014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与 有关学院、机构合作,积极打造外国 法查明平台,充分发挥中外法律专家的作用。在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东盟 法律研究中心,建立了“东盟国家法 律研究基地”和“东盟国家适用中国 法律咨询中心”;在中国政法大学比 较法学研究院、国际法学院成立了外 国法查明研究中心;深圳市蓝海现代 法律服务发展中心建立了“最高人民 法院港澳台和外国法律查明基地”, 并正式成立了“中国港澳台和外国法 律查明研究中心”;深圳前海合作区 人民法院被确立为“最高人民法院 港澳台和外国法律查明研究基地”。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托这些外国法 查明平台查明“一带一路”沿线国法 律,解决影响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的 “瓶颈”问题。此外,2015年7月,最 高人民法院正式设立“一带一路”司 法研究中心,聘任了44名海内外知名 法学家及涉外审判实务专家作为研究 员,并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清华大学 等知名院校开展合作,设立11家研究 基地,汇集研究力量,以理论创新指 导司法实践创新。 (五)支持国际商事仲裁发展, 满足当事人多元纠纷解决需求。最高 人民法院一直致力于支持包括仲裁 在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和 完善。长期以来,各级人民法院根据 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 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适用 《纽约公约》,严格限制拒绝承认和 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条件的适用,妥善 处理了大量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积累 了丰富的经验,为我国仲裁业的发展 作出了积极贡献。2016年以来,最高 人民法院着手制定统一仲裁司法审 查案件归口管理的措施,进一步完善 对仲裁作否定性评价案件的逐级上 报制度;发布了《关于为自由贸易试 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在 自贸试验区探索开展特定仲裁模式, 满足当事人特定仲裁需求。此外,最 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贸促会联合举办仲 裁高峰论坛;与英国伦敦海事仲裁员 协会联合举办“中英海事司法与海事 仲裁论坛”,体现中国法院开放包容 的司法态度,促进国际仲裁在“一带 一路”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六)不断深化国际司法合作, 增强互信基础。近年来,最高人民法 院主动与相关国家建立司法交流和 合作机制,不断深化司法合作,为服 务保障“一带一路”建立互信基础。 先后与9个国家最高法院签署双边司 法合作谅解备忘录或合作换文,主导 发布两个国际会议共识。最高人民法 院先后指派法官参加投资仲裁透明 度标准、海牙协议管辖法院判决承认 与执行公约等国际规则制定的谈判 工作,不断提升中国司法的国际话语 权。利用信息化技术做好国际司法协 助事务,有效提升了司法协助效率, 2016年共办理国际司法协助案件2967 件,较2015年上升了34.25%。充分利 用对外合作资源,组织了与国外法官 的交流项目,召开国际研讨会等,参 与欧盟、联合国、亚洲开发银行、世 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合作项目,举办 了蒙古、巴西、韩国、马来西亚、缅甸 等周边国家和金砖国家法官的研修 班,逐步增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之间的司法互信。 三、人民法院应当在“一带一 路”未来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 的成功召开,赢得沿线国家的普遍合 作共识,将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步 入快速发展的新时期,中国的经济利 益、国际影响也随之与日俱增,必然 会对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提出更 高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以发展提 升为引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不断 推进人民法院在服务保障“一带一 路”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 (一)积极适用互惠原则,推动 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在中国得到承认 和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我国法院可以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 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 在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 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条 件下,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 决。目前,我国与世界上30多个国家 签订了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其 中部分包含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规定,该外国民商事判决可以依据该 条约得到我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对 于与我国没有条约的国家法院作出的 民商事判决,则可以根据互惠原则向 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最高人民 法院目前正在推动由事实互惠立场 向法律互惠立场的转变,并正在拟定 《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 决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司法解释 明确互惠原则适用的标准,进一步增 进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 行的便利度和透明度。 (二)完善商事调解协议司法确 认程序,推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发 展。国际商事调解与国际商事仲裁 一样,作为非诉讼争端解决方式,正 在逐步发挥重要作用。联合国贸法会 正在研究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可执 行性问题,提高争议解决效率。我国 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专门设立 了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特别程序。最 高人民法院将适时推动将国际商事 调解协议纳入该司法确认特别程序的 适用范畴,更好地解决商事调解协议 的可执行性问题,进一步推动国际商 事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三)树立大国司法理念,加快 推进中国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和“一带 一路”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建设。我国 目前已经成为世界上海事审判机构 最多、最齐全,海事案件收案最多的 国家。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 和国际航运中心继续向亚太地区和 我国转移,我国海事司法争取较高国 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已是紧迫的现实 需求和大国的应有担当。周强院长 2016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中郑重提出:加强海事审判工作,建 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公正、高效的 争端解决机制是“一带一路”法治化 进程中的关键内容。为此,最高人民 法院正在研究“一带一路”争端解 决机制的方案构想,努力推动形成 诉讼、调解、仲裁顺畅衔接、配合的 争端解决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一站 式”法律服务,吸引更多“一带一路” 沿线国当事人选择在中国解决争议。 与此同时,我们要大力培养国际化涉 外商事海事法律人才,努力造就一支 能够站在国际商事海事司法理论和 实践前沿的高层次审判队伍。 (四)以深入推进涉外商事海事 审判精品战略为重要抓手,积极贡 献并发展引领国际经贸投资规则。 “一带一路”建设需要政策、规则、 标准三位一体的机制保障互联互 通。习近平主席在倡议“一带一路” 建设之初,就强调“要在国际规则 制定中发出更多中国声音、注入更 多中国元素”。在这次“一带一路” 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习近平主席 又提出要“推动构建公正、合理、透 明的国际经贸投资规则体系”。人民 法院要深刻领会习近平主席的讲话 精神,自觉将构建国际规则作为一个 重大课题和目标任务深入研究、抓 紧实施,全面提高积极参与制定和引 领国际规则的整体水平。最高人民法 院于2010年初提出实施涉外商事海 事审判精品战略,旨在通过公正高效 办案建国际规则树中国司法品牌,在 “一带一路”建设的大背景和新形 势下,完全可以进一步发展深化作为 人民法院形成和发展国际规则的重 要抓手。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人民 法院要在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全面推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 精品战略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和建设海洋强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的意见》的基础上,重点抓好精品涉 外商事海事案件的打造与发布工作, 实现由学习、认知、适用国际规则到 影响、引领、发展国际规则的重大转 变。要与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建立沟 通联系机制,深入研究国际法规则和 沿线国家法律法规,提出前瞻性应对 策略,增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 整体合力。要积极推动信息技术与司 法审判深度融合,维护好中国涉外商 事海事审判英文网站,加强中国司法 的国际宣传交流,不断传播中国法治好声音,弘扬中华司法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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