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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星期四

《中国审判》2016.17 147 出版日期:2016-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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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法院:扬起改革的风帆

文 陈凤 黄丹 图 袁铭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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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的专门法院建设始于32年前。1984年6月,上海海事法院成立,管辖江苏和上海沿海海域以及长江浏河口以下通海水域,成为我国首批成立的6家海事法院之一。

   2014年12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依法管辖有关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基层法院的上诉案件。

   2016年7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新增管辖静安、虹口、普陀、长宁法院的一审行政案件以及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一审行政案件。

   法院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随着一家家专门法院的设立,上海法院培养出了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官队伍。司法体制改革启动至今,上海的专门法院如同法院界的“专科医院”,不仅发挥了专家作用,而且形成了强大的“驱动力”及可复制、可推广的“上海司改经验”。

行政案件集中管辖:

强化适法统一

   长期以来,我国的行政案件由其所属的行政区划法院审理。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确定的重要改革任务。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利于排除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干扰、保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2014年底,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成立,作为全国首家跨行政区划法院试点,集中管辖以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以市级行政机关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的二审行政案件,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以及由上级院指定管辖的其他案件和原由上海铁路中级法院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此外,以区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仍由区法院进行审理,上诉案件由上海三中院审理。

   上海三中院的成立,在探索法院不受行政机关干预的同时,确保了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的统一性,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

   此后,上海法院继续深入推进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的公告》,2016年7月1日起,上铁法院新增管辖静安、虹口、普陀、长宁法院的一审行政案件以及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一审行政案件。此举是上海法院在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上迈出的又一坚实一步。

   根据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市委的要求,未来上海将逐步形成一审行政案件主要由上铁法院审理,二审行政案件主要由三中院审理的诉讼格局。

   笔者了解到,上铁法院本身具备“跨区划”的优势,一方面其原管辖的涉铁路、全市轨交、高架案件管辖具有跨区域特点,另一方面人、财、物都是市级统管,适应此次改革的目标和方向,能够更好地确保实现司法公正。

   自试点工作开始以来,上铁法院组织大家共同思考,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目标是什么?社会对改革的新期待和新要求是什么?改革前后应有哪些不同?对法官提出了哪些新要求?为此,上铁法院多次召开座谈会,来自静安等4家法院的法官、法官助理以及书记员开启了“头脑风暴”,深入讨论,深化认识,精准把握集中管辖改革的要旨。

   今年8月10日,上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案件,这是上海法院实施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后的首次开庭。该案中,原告郭某要求长宁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履行向其支付补偿金的法定职责。而长宁区人社局核查后答复,认为郭某未前来配合调查核实相关材料,反映的情况缺乏事实依据,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郭某不服,在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起诉至上铁法院。庭审中,长宁区人社局副局长王朝晖出庭应诉。

   改革前,这起案件应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而今的行政案件集中管辖使得案件的受理打破了区域的限制,诉讼“主客场”现象不复存在,这是上铁法院“开庭首案”的真正意义。

   8天后,“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理念大讨论”在上铁法院召开,原虹口法院、现上铁法院行政一庭法官童娅琼在论坛上讲述了一起她刚刚作出裁判的案件。

   那是一起交通执法案件,原告对法官说:“我不是为了这区区50块钱,我就是要找个说法,能和行政机关面对面沟通。”正如这位当事人所说,在行政案件中,一些当事人并不仅仅是想解决矛盾,他们更在意的是法院能够给他们提供一个与政府机关平等对话的平台。最终,童娅琼通过在法庭上规范的审判,中立的态度,亲和的释明,消除了原告的对立情绪,原告对法院审判当庭表示认同,争议得到了实质性的解决。

   让童娅琼感到更为高兴的是,当事人对法官表现出了更多的信任。行政案件集中管辖以来,对于这些行政法官来说,当事人的信任是最为珍贵的。

   “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绝不仅仅是将法官和案件集中在一起那么简单,要避免‘穿新鞋走老路’。我们的行政庭法官来自于不同的法院,需要整合、融合原有的理念、方法、习惯,形成集中管辖之后统一规范的审判工作机制。只有统一练好‘内功’,才能促进法律适用统一,提高行政审判的公信权威,提升当事人对行政审判的认同感和信任感,使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上铁法院院长俞秋玮告诉笔者。

知识产权法院:

专家法官+“四位一体”专业团队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强调要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要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此后,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种种新思想、新实践,带动中国经济社会发生全局性的深刻变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成果转化,已经成为中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客观现实要求。

   作为我国的经济中心,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对上海来说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何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机制成为上海法院的一大重点工作。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为上海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以及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了有力、专业的保障。

   与行政案件集中管辖一样,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有利于确保裁判理念、保护标准和法律适用的协调统一,与此同时,知识产权裁判本身的“高精尖”专业度也要求知识产权法院迅速联手专业团队,提升知识产权审判效果和水平。

   据悉,目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设有两个审判庭,知识产权一庭主要负责审理专利、著作权和反垄断案件,知识产权二庭负责审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商标、不正当竞争、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知识产权法院共有法官19名(含院长、副院长),审判辅助人员21名,这些法官都具备了6年以上的知识产权审判经验,并经过严格的遴选才进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知识产权二庭庭长陈惠珍原是浦东法院的知识产权庭庭长,也是浦东法院任期最长的一任知识产权庭庭长。她不仅见证了中国知识产权进入WTO后的发展历程,同时也是业内知名的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作为一名资深的知识产权法官,她曾成功审结了多起国内外高度关注的疑难复杂案件,并在国际性的论坛上作为代表发言。陈惠珍认为,知识产权法官应当具备不断学习和探究的特质,“这个领域一直不缺乏常换常新的问题,吸引知识产权法官去探究。现在我们有了更好的平台,可以沉浸在一个更为专业的氛围中,尽情享受钻研的乐趣。”陈惠珍说。

   有了像陈惠珍那样对知识产权审判怀着热爱之情的领军人物,面对案件数量的增长以及案件难度的加大,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们反而更加迎难而上,经过了一年多的努力,知识产权法院交出了一份漂亮的“成绩单”。

   自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立至今年8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994件,审限内结案率为96.19%,其中涉专利、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等科技创新类案件共计1454件,占一审案件的94.98%,这些案件大多涉及技术研发、成果转移以及产业化等科技创新中的利益分配、成果归属、权益保护等问题。

   今年3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又推出了技术调查官制度,备受业界关注。与其他类型的案件相比,知识产权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特点,不仅涉及技术问题复杂,而且更新迅速,即使是对技术较为了解的知识产权法官也无法保证对于各个领域都精通。为应对这一难题,同时让法官有更多的精力研究法律适用等问题,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专门设立了技术调查室,聘任了11名技术调查官。

   杨加黎是其中的一员,而且是常驻知识产权法院的2名技术调查官之一,她的本职工作是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申诉处的审查员。今年6月,杨加黎作为技术调查官参加了一起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于技术事实调查具有一定专业性和复杂性,杨加黎先后参加了案件的现场勘验和庭审活动,并最终出具技术审查意见书。合议庭采纳了她的技术审查意见,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现在在法院从事的工作与以前从事的工作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最终目的都是为发明创造提供好的司法保护。”杨加黎表示。

   笔者了解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11名技术调查官分别来自国家机关、行业协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机构,涵盖了材料、化工、电子、通信、网络、专利和通讯等专业技术领域,主要任务就是解决技术类案件中查明技术事实的难题。其中两位为交流人员,通过专业机构交流常驻知识产权法院,专职从事技术调查官工作;其余为兼职人员,在案件审理需要的时候,参与技术事实查明的工作。

技术调查官制度运行至今效果明显,截至2016年8月10日,技术调查官共受理技术调查案件17件,技术咨询和办理相关事务172件次,参加证据保全2件次,参加现场勘验5件次,出庭15次,出具技术审查意见书7件。

   除了技术调查官之外,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还聘任了18名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18名专家陪审员,制定了《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咨询办法》和《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工作规则》。

   自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建成了技术调查、技术咨询、专家陪审、技术鉴定“四位一体”的技术事实调查认定体系,提升技术事实查明的科学性、专业性和中立性,保证了案件审理的公正与高效。

   近日,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不断完善自身的服务举措。面对当前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纠纷面临面广量大、行政执法难、被侵权企业损失大等问题,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上海高院联合开展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调研,深入讨论交流,以期共同破解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难题,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进一步提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院长王秋良表示,作为全国首批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将继续紧紧围绕“专业化、国际化、权威性和影响力”的发展定位,边建设、边探索、边总结,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深化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提升知识产权审判影响力。

海事审判:

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

   海事法院成立30多年以来,已经形成了专门化的海事审判体系,审理了一大批在国际国内社会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为改革开放和航运经贸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法院工作报告时提出,要加强海事审判工作,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

   作为我国成立最早的海事法院之一,上海海事法院快速适应国际形势变化,全面强化审判管理、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创新审执工作方法、打造专业审判队伍、大力推进智库建设、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和深化拓展司法公开等七大保障措施,不仅为蓬勃发展的航运经贸事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很多经验做法也被国内外同行所借鉴。

   今年7月5日,上海海事法院院长赵红敲响了庄严的法槌,对一起重大复杂海难事故引发的系列纠纷作出当庭判决。该起案件中,一艘外国船舶在中国黄岩岛附近海域发生重大海难事故,10名中国籍失踪船员的近亲属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系列诉讼。赵红担任审判长组成的5人合议庭,对该系列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院庭长应该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审理出一批能够形成中国标准、中国规则的有影响力的精品案件,确保院庭长办理案件的数量、难易程度与其专业能力相匹配,与推进海事审判精品战略的目标相适应。”赵红表示。

   的确,正如赵红所言,院庭长办案让资深法官的审判经验优势得到充分发挥,进而提升了整个海事审判的质量。据统计,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上海海事法院受理案件6165件、审结6171件,其中,院庭长审结案件1030起,大部分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与此同时,上海海事法院还紧跟社会热点,面对不断增长的航运金融司法需求,在完善航运金融纠纷案件专业化、规范化和集约化审理模式上不断探索,于2015年12月成立了航运金融专业合议庭。

   在一起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中,一套粒子回旋加速器需从中国运至加拿大,货主为此向AIG欧洲有限公司投保。为分担保险事故所带来的巨大风险,AIG与其他三家保险公司共同为该批货物承保,其中AIG所占保险份额为50%。不料,该套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受损。对货主作出33万余欧元的保险赔偿后,AIG在向运输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受阻,遂将运输公司诉至上海海事法院。

   该案由航运金融专业合议庭的审判长张亮主审。庭审前,张亮与合议庭成员多次评议,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明确庭审重点。就双方争议较大的原告是否具有行使全部代位求偿权的权利以及如何行使的问题,合议庭还启动了专家咨询机制,听取有关法律专家的意见。

   经审理,上海海事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AIG赔偿货物损失8万余美元。据统计,航运金融专业合议庭自成立以来共审结了625起案件,妥善处理了一批专业性强、影响力大的航运金融案件,为航运金融市场健康运行和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除了案件集中受理和专家咨询机制,我们航运金融专业合议庭还不断探索完善合议庭各项工作机制,以司法改革为契机,优化合议庭人员配置,选配一批高学历、能力强、经验足、具有国际化视野的资深法官组成专业审判队伍,着力建构审判专业化、法官专业化、管理科学化格局。”张亮介绍道。

   笔者了解到,院庭长办案和专业合议庭机制是上海海事法院近年来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两项重要举措。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框架下,上海海事法院结合海事审判跨行政区域管辖、涉外性以及专业技术性特点,制定了符合海事法院实际、符合海事司法规律的“5+1”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方案。

   “5”是上海全市法院司法改革的共性部分,即审判办案机制、审判办案责任机制、审判管理监督机制、法官考评机制以及司法廉政监督和权益保障机制;“1”则是体现海事司法体制改革特色的专业审判机制,包括有关派出法庭审执工作、专业人员参与海事诉讼、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委托海事仲裁机构调解、船舶扣押、拍卖和债务清偿、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和债权受偿案件审理、海洋环境污染责任案件审理、外国法查明等方面的九项具体规定。

   “上海海事法院作为司法体制改革最前沿地区的海事法院,担负着为深化海事司法体制改革探索路径、积累经验的重要职责。我们将抓住关键环节,全力深化改革,努力实现海事审判体制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为全国海事法院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赵红告诉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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