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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0
星期六

《中国审判》2016.17 147 出版日期:2016-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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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司法责任制”的破冰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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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4日,时任上海高院副院长王秋良开庭审理全国首例涉及多国的引渡案 摄影 孟招祥

如今,上海法院裁判文书“签发单”上的栏目已大变样—“签发”“审核”“主送”“抄送”“承办单位”等传统项目被“合议庭成员联合签署”取而代之,层层送审、待领导签发后才能定稿的办案“行政化”模式一去不返。

一张小小的签发单的“瘦身”折射出的却是法院系统内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大变化,这直接关乎对司法规律的尊重和老百姓对法院及司法的信任。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司法责任制是人民法院此轮司法改革中的关键内容。

上海高院院长崔亚东告诉记者,“权责明晰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是公正司法、高效司法、廉洁司法的必要保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从司法机关内部做起,从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起。”

上海作为司法改革的“前沿阵地”,如何“放权”到位,突出法官的主体地位,同时确保法官有权而不“任性”,如何拿捏好司法责任追究的“尺度”与“轻重”,同时避免法官背上额外过重的“包袱”,是上海法院近年来在推进司法改革过程中致力于解决的一个重大命题。

“案子怎么判,合议庭说了算”

“让审理者裁判”是司法责任制实施的前提与基础,如何实现这个必要的前提,就需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上寻求突破。

传统的审判模式强调内部层层审批,院、庭长通过对个案判决直接提供“意见”来对案件进行把关。这种办案模式存在着违反司法审判直接言词原则、亲历性原则的弊端,客观上造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情况,而且使司法质量水平难以保障,一旦发生冤假错案,难以追究责任。

上海高院在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通过建立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规则及审判人员权力清单,突出司法工作亲历性,明确独任法官及合议庭独立办案、独立签发裁判文书的职责和权限,规定院、庭长不得对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签发,明确划清院、庭长进行审判管理监督的权力界限和行为边界,强力推进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上海二中院为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试点法院,进行为期两年的改革试点工作。2014年4月,其又被确定为上海4家司法改革先行试点法院之一。

与基层法院大多数案件均适用简易程序、由法官独任审理不同,中院的一审、二审案件基本全部由合议庭审理。

上海二中院在推进司法责任制过程中,着重落实合议庭作为法定审判组织对案件审理共同负责的法律属性,强化合议庭成员在审判长主持下共同参与、分工配合审理案件。

上海二中院民二庭审判长卢薇薇告诉本刊记者,“过去,当合议庭有不同意见出现时,更多的是将案件上交,由领导提出裁判意见。现在,责任落实到合议庭后,遇到疑难、争议问题,虽然也有专业法官会议提供参考、咨询,但最终还是合议庭决定判决结果。”

“案子怎么判,合议庭说了算。”这是上海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中,落实司法责任制的一个缩影。

审判委员会改革,是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又一个重要方面。以往,一些重大案件存在“判的人不审”的情况,主要就出现在审委会这个环节。改革后,上海全市法院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数量均有大幅下降。

从上海二中院近三年来的情况比较来看,2015年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较2013年、2014年分别下降了63.39%和46.75%。

据统计显示,上海法院目前直接由独任法官、合议庭裁判的案件比例高达99.9%,而依法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仅为0.1%。

“资深法官”主审大要案

落实司法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法官的权力更大,责任更重,同时,也对法官的能力、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司法实践中,立案庭随机分案虽然避免了“人为挑案”的问题,但未能关注案件的难易程度与法官办案能力的匹配性,导致一些办案经历较短或者办案能力稍弱的法官在处理某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反复开庭却不得要领,从而影响审判质效。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新类型、疑难复杂纠纷越来越多,尤其对于身处改革开放前沿的上海来说,面临的困难与挑战更大。在注重“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同时,如何对疑难复杂案件给予更多的智力投入,确保裁判公正,正是司法改革“放权”的同时,需要关注的另外一个方面。

闵行地处上海城乡结合部,闵行法院每年大约要审理4000件的“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约占收案总数的10%。

2014年9月,闵行法院正式启动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在推进司法改革过程中,闵行法院第一个“落地”的制度便是“资深法官主审重大疑难敏感案件”。

闵行法院以审判业务庭为单位,梳理各类案件特点,将社会影响较大、关系公民重大利益或涉及社会稳定的案件确定为“重大”案件;将事实和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法律适用分歧较大的案件确定为“疑难”案件;将受到社会舆论关注、可能引发群体矛盾和信访风险评估等级较高的案件确定为“敏感”案件,共划分出21类重大疑难敏感案件。同时,确定包括院、庭长在内的114名具有较高法学理论素养,且在审判业务岗位工作8年以上的法官为“资深法官”,主要审理上述案件。

闵行法院特别提出要求,资深法官在审理重大疑难敏感案件时,必须带一名年轻法官,以起到“传帮带”的作用。

办案不当“官”

曾经,在各种行政因素影响法院运转时,院、庭长更多像是“官”,无暇或者不愿再办案,在审判资源配置中出现审判资历越深、办案能力越强、行政职务越高,离开办案一线岗位越远的问题。包括院、庭长在内的许多资深法官,逐渐淡出审判一线,绝大部分案件由审判经验尚浅的年轻法官主审,导致部分案件的裁判效果不够理想。

如今,随着“去行政化”的司法责任制的落实,这样的“不合理”在上海正逐渐改观。

通过改革,院、庭长不再签发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而由独任法官、合议庭直接签署,从此类“跨越”本身职责的工作中解放出来,院、庭长也有了更多时间能够以“法官”的身份回归审判台,亲执法槌。

在上海二中院,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等均被编入合议庭担任审判长。

在本刊记者进行采访之前,上海二中院院长顾伟强刚刚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了一起民事案件。顾伟强与合议庭成员在共同商议后,最终作出了改判决定。

顾伟强介绍说,“在改革中,为明确责任落实,上海二中院规定了院、庭长办案的‘底线’指标。要求参照全院法官人均办案数,并根据院、庭长承担的审判管理监督事务和行政事务工作量,来合理确定院庭长办案量。”

上海二中院自改革试点以来,截至今年6月底,院、庭长办案共10632件,占同期结案数的23.31%;在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7件案例中,有2例即为院、庭长办理。今年1-6月,院、庭长办案数更是达到2965件,同比上升65.35%。

据统计,2015年,上海全市法院院、庭长办案总计6.8万件,同比上升51.4%;今年1-6月,这一数字已经接近6.5万件,同比上升22.6%。

放权不“放任”

放归审判权力给法官与合议庭,不等于放弃审判管理权,“去行政化”也不等于“去监督”。

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流传着一种普遍说法,“院、庭长对于没有参与审理的案件,就不能发表意见。”事实上,这种绝对的说法是对“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片面解读。

上海高院副院长、司改办主任郭伟清说,“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不等于不要‘监督’,‘去行政化’不等于‘去审判管理’,缺乏对审判权独立行使的监督制约,可能会带来审判质效下滑,甚至会产生新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

在上海二中院试点司法改革过程中,建立了一整套监督制约机制,并对案件质量评查进行了完善。

顾伟强院长告诉本刊记者,“除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监管外,对被改判、发回重审案件、辖区内有较大影响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等,我们还会进行着重评查,实现对案件质量的全程跟踪监督。同时,我们还探索建立院外第三方评价制度,委托华东理工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中心就法官工作作风、职业道德等开展评价工作。”

上海二中院同时也为法官建立起了“智囊团”—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如果合议庭内部意见分歧,有专业问题需要切磋,可申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而“智囊团”仅有建议权,案件的最终处理还是以合议庭的评议结果为准,并由合议庭负责。

在司法改革以前,法院事实上早已有类似的“智囊团”形式。以上海二中院为例,原来即有审判长联席会议,但效果相对有限。

上海二中院研究室科长玄玉宝说,“过去,对于个别案件,合议庭并非无法下判,只是希望能通过提交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后,可以‘规避’和‘分担’一定责任,‘智囊’讨论变成了‘走形式’。现在责任明确在合议庭后,合议庭本身会主动推动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实质化,而其他提供咨询的法官也因没有‘责任’的包袱,更能放开‘手脚’,直言自己的观点。”

通过这种“头脑风暴”,“智囊”的作用真正显现。

2015年,上海二中院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占全年结案数的1.74%,比2014年下降了0.49%。

以保障审判权公正高效廉洁行使为目标,上海法院还建立完善了司法廉洁监督机制。如,2015年发放廉政监督卡91.2万份,开展案件廉政回访9961次;通过完善“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和“一方退出”机制,目前,上海法院配偶和子女是律师的100余名法官已经按规定全部实现“一方退出”。

司法责任的“多面性”

司法体制改革的变化让法官们确实感觉到了法官的主体地位,但审判权力回归的同时,并非如外界想象中的那样“过瘾”,相反,法官们肩头的责任更是倍增。

原来,法官办案虽然也是有“负责”意识的,但由于制度并不完善,对于怎样“定责任”,其实抱着很多的疑惑,甚至在层层审签的过去,个别人还存在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

司法责任制的落实,成为悬在法官头顶的“利刃”。上海二中院立案庭副庭长朱川说,“落实司法责任制后,有了相关制度,虽然‘刀子’未必会真落下,但是这对于使用者来说,是一种制度上的依据。现在,其带来的威慑作用确实已经显现。法官们的工作责任心更强了。”

司法责任究竟如何承担?这是法官们关心的重点话题。

权责必须明晰,权责也要统一。上海高院制定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中明确了审判人员的责任清单,并区分法官违法审判责任和审判瑕疵及应承担的责任,规定法官在职责范围内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考虑到法官工作属性的特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中也列举了8种不得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包括当事人放弃权利主张、提供新证据,在正常范围内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等。

“司法责任制”从字面上来看,是惩戒和追究的意味更大,曾经也被误读为就是“追责”的制度,甚至引发个别法官的担忧。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在上海二中院的法官们看来,司法责任制本身是一个多面体,追责或只是它的“一面”。

实际上,除“追责”外,司法责任的另一面,还有“保障”。如从制度设计上,司法责任追究本身就设计了申诉等制度,加强落实司法责任制过程中对法官应有权利的保障。

在推动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过程中,上海二中院尤其致力于突出法官的主体地位,尽量为其“减负”,使其能够全神贯注于提高审判质效。

顾伟强说,“法院最大的‘官’应该是法官。”对此,在强化法官审判职权之外,上海二中院于2015年8月通过的《关于强化法官主体地位 促进依法公正办案的十条意见》中,还从落实法官权益保障、创新法官激励机制等方面对法官主体地位予以确认体现。

近年来,上海二中院每年推出为法官“办10件实事”的措施,如每逢寒暑假,法院会组织起假期“儿童托管班”,减少法官后顾之忧。

“更为重要的是,司法责任制给办案法官带来必须公正裁判的威慑,这种威慑对法官也是一种保护,使法官面对干预或是人情,更有底气和勇气说‘不’。”朱川说。“这对于进一步优化司法生态,有着不容小觑的作用,这或许也是司法责任制给法院、司法带来的更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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