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5-05-10
星期六

《中国审判》2015.16 122 出版日期:2015-08-20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东京审判: 人类史上规模最大的国际审判

文 本刊记者 张春波

   东京审判堪称迄今为止,人类史上规模最大、参与国家最多、开庭时间最长、留下的档案文献最为浩瀚的国际审判。其前后历时2年7个月,耗资750万美元,共开庭818次,出庭证人达419名,书面证人779名,出示法庭证据达4336件,庭审记录共约49000页,创下了国际刑事审判的历史记录。1948年11月4日,东京审判宣布判决结果,判决书长达1231页,仅宣判就耗时7天。

成立国际军事法庭

   战争临近尾声之时,如何处置罪行累累的纳粹分子在同盟国内部引起激烈争论,不少人主张不经审判处决即可。时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罗伯特·杰克逊却指出:“如果你们认为在战胜者未经审判的情况下可以任意处死一个人的话,那么,法庭和审判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人们将对法律丧失信仰和尊重,因为法庭建立的目的原本就是要让人服罪。”

   最终,盟国决定设立国际法庭。战后,德国纳粹首要战犯和日本甲级战犯分别受到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

   为惩处日本在战争中的残暴行径,盟国曾通过一系列国际会议和文件表明战后惩治日本战争犯罪的共同要求。1943年12月1日,中、英、美三国政府发表《开罗宣言》,指出“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而“惩罚”的手段此时并未明确提出;1945年7月26日,中、英、美三国政府发表《波茨坦公告》,公告明确指出,“我们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犯,包括虐待我们俘虏的人在内,将处以严厉之法律制裁”;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向盟国投降。9月2日,日本在投降书上签字。投降书明确规定,日本将“忠实履行《波茨坦公告》中的条款”,这其中包括上述惩治战争罪犯的内容。

   从1945年的9月,日本宣布投降后不久,至当年12月,在短短的两三个月时间中,盟军最高统帅部对118名战犯发布了逮捕令,其中包括12名非日本籍战犯。这些战犯基本均为甲级战犯。

   1945年12月26日,苏、美、英三国外长发表《莫斯科会议公报》,授予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组织审判日本战犯的权力。1946年1月19日,经盟国授权,麦克阿瑟颁布了特别通告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宣布于东京正式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最终由中国、美国、苏联、英国、法国、荷兰、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印度、菲律宾等11国代表组成,对日本首要战犯进行审判。澳大利亚人韦伯任庭长,美国人基南任首席检察官。

以铁证揭露暴行

   1946年4月29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东条英机等28名甲级战犯正式提起起诉。同年5月3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日本东京原陆军省大厅正式开庭。首席检察官基南宣读了起诉书。起诉书长达42页,历数了自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东条英机等28名被告破坏和平罪、战争犯罪和违反人道罪三类共55项罪状。

   庭审主要分为三个阶段:检察官综合陈述和提证;被告律师综合辩护和提证;各被告人为个人辩护和提证。

6.jpg

法庭宣布战犯土肥原贤二的死刑判决

图片来源/《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

   东京审判采用的是英美法系对抗式诉讼的审判方式,控辩双方的交锋是庭审的重头戏。此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审理日本战犯过程中,还遵循了两个重要的基本原则,即无罪推定和证据规则。这一点让参与审判的中国法官、检察官起初很不适应。

   中国代表团首席顾问倪征在回忆参加东京审判的经过时曾写道:“在审判的第一阶段,都是涉及中国受侵略的问题,但中国方面没有估计到战犯审判会如此复杂,而满以为是战胜者惩罚战败者,审判不过是个形式而已,哪里还需要什么犯罪证据,更没想到证据法的运用如此严格。”

   要实现严惩侵华战犯的目标,证据的搜集成为中国检察组最急迫、最重要的任务。而日本在战时极为注重封锁消息,特别在失败投降前后,日本军方曾下令销毁证据,这给举证工作带来困难。

   中国检察组在已封闭的日本内阁和日本陆军省档案中,经过七个多月的努力,仔细地寻找着有关战犯罪行的证据。曾经关于报告战功的材料,此时恰恰成为其侵略行径最有力的证明材料之一。

   堆积如山的资料中,包括了御前会议文件、内阁文件、五相会议文件、关东军报告和动员令、关东军与陆军省的往来密件、汪伪档案等,以及留存的大量旧报纸。中国检察组对相关内容逐一进行摘抄、翻译、整理。

   据不完全统计,对时任日本首相的东条英机和具体指挥侵华战争的板垣征四郎、土肥原贤二、松井石根等甲级战犯,中国检察组共收集相关证据达四千多件。

   在历时弥久的东京审判中,经中国检察组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一个“特殊”证人的出庭曾引起了不小轰动,他就是伪满洲国“皇帝”溥仪。日本最负盛名的报纸《朝日新闻》曾这样形容这一天之于东京审判的意义—“一个划时代的日子”。作为日本侵略中国东北的直接见证人,最终,溥仪连续出庭八天,这也创造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中单人作证的纪录。

法庭上的较量

   法庭开庭前预演时,就各国法官的座次问题曾产生了争议。庭长韦伯宣布入场的顺序为美、英、中、苏、加、法、新、荷、印、菲,希望美国和英国法官坐在自己的两侧。中国法官梅汝随即对这一安排提出抗议:“如论个人之座位,我本不在意。但既然我们代表各自国家,我认为法庭座次应该按日本投降时各受降国的签字顺序排列才最合理。首先,今日系审判日本战犯,中国受日本侵害最烈,且抗战时间最久、付出牺牲最大,因此,有八年浴血抗战历史的中国理应排在第二;再者,没有日本的无条件投降,便没有今日的审判,按各受降国的签字顺序排座,实属顺理成章。”梅汝甚至一度卸下法袍,以示决心。最后,庭长不得不做出合理让步。

5.jpg

1946年5月3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开庭日的场景。左边是法官席,

右边是战犯席,重要贵宾和官方摄影师在最远端,中间是辩护

律师和控方律师

图片来源/《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

   抱着逃脱罪责的期许,日本战犯聘请了100人左右的庞大律师团,并召集了许多战争期间活跃的政客、军人、官僚、右翼分子等作为证人,妄图颠倒黑白,将有关责任都推到中方,甚至妄称根本不存在南京大屠杀等。但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最终还是败下阵来。

   对罪行尤为严重的甲级战犯是否应该被判处死刑,法官们在进行判决前的讨论中又产生了较大分歧。庭长韦伯主张像对待拿破仑那样,把日本战犯放逐到太平洋的荒岛之上;有的法官以本国取消死刑为由,主张一个不杀。经过梅汝等法官的努力,在对每个被告分别进行投票后,最终以微弱多数,决定判处东条英机等7名甲级战犯死刑。1948年12月23日,7人在东京巢鸭监狱被执行绞刑。

   至此,28名被告中,除永野修身和松冈洋右于审判期间病死、大川周明因精神失常被予以撤诉外,其余25人全部受到了法律制裁。

不完整的遗憾

   从最初计划来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本意或想进行一次规模更大的审判。

   从逮捕的战犯规模中可以管窥一斑。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孙世彦教授说:“盟军最高统帅部对118名战犯发布了逮捕令,至1946年年初,实际在押战犯近100名。一次审判难以对如此数量的战犯进行审理,经争论后,确定28名首要战犯作为第一批被起诉的被告。按原计划,拟分批对这些战犯进行审判。在起诉书上,有明确标明,这是第一号起诉书。”

   但实际上,这28名甲级战犯却成为了唯一一批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接受审判的日本战犯。在第一批战犯受审期间,盟军最高统帅部陆续释放在押战犯。到1948年12月,剩余战犯全部被释放,约70名曾被逮捕的日本甲级战犯逃脱了应有的法律制裁,甚至不少人重新投身政界、商界。这也成为日本战后的“独特”现象。

   纽伦堡审判曾对包括当时德国内阁在内的6个组织进行调查和判决,其中3个被判决为犯罪组织,而东京审判中未对相关组织团体进行起诉,亦未涉及使用生化武器、慰安妇、强掳劳工等问题,这些均是东京审判的遗憾。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凌岩教授表示,日本有人认为东京审判是因为日本战败而受审,并不是因为发动了侵略战争而接受审判并承担责任;此外,少数日本民众认为审判战犯仅仅是解决问题的手段,接受审判意味着日本结束军国主义,回归国际社会,而不是将发动战争视为教训。

   值得指出的是,1970年印度法官的异议判决被公布,引起了日本国民对东京审判的关注与重新审视,也成为日本右翼组织和民族人士反对东京审判最主要的理由。“但这种解读是断章取义的,歪曲和误解了判决。印度法官的判决实际上并没有否认日本发动了侵略战争。”凌岩教授说。

   有学者认为,东京审判的遗憾主要源于美国的影响。比如因麦克阿瑟要执行占领政策致使日本天皇没有受到指控;而美国为获取生化战争的资料,给予生化战争罪行以豁免。

   毫无疑问,东京审判是一场旨在推动和平的正义审判,亦惩处了20余名甲级战犯,但其由于主客观条件限制所造成的这些遗憾不可忽视,如东京审判的缺陷影响到双方对日本战争责任的看法,这也成为战后日本与亚洲邻国在历史问题上关系紧张的根源之一。

与一所学校的渊源

   参与东京审判的中国代表团成员前后共计17名,其中梅汝为法官,向哲为检察官。在这场正义与邪恶的较量中,中国代表团不辱使命,为严惩战犯作出了最大的努力。

   随着东京审判的进行,这也不经意间在一所大学的校史中留下了光辉的一页。

   创建于1915年的东吴大学法学院虽然规模不大,但却是民国时期享有很高声誉的私立法学院。参加东京审判的中国代表团成员中,百分之七十以上来自东吴大学法学院,或执教或毕业于此。向哲教授担任检察官,倪征教授(后为新中国第一任联合国国际法院大法官)担任中国组首席顾问,桂裕、鄂森教授担任检察官顾问,裘邵恒任助理检察官,高文彬任检察官秘书兼翻译,刘继盛、郑鲁达等任翻译。

   为何中国代表团成员多数来自“东吴”?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东吴法学院是当时我国唯一一所学习比较法的学府。课程中五分之三为大陆法,五分之二是英美法。当时以英文为主进行教学,主要采用美国流行的“研究判例”教学方法,并设置“型式法庭”诉讼实习。

   35年间,东吴大学法学院培养了包括吴经熊、丘汉平、李浩培等人在内的一大批杰出法律人才,成为中国现代法学史上的一座高峰,时有“南东吴,北朝阳”之美称。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5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